【案例解析】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债务人不能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不抵债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债权人刘木辉、龚秀英与债务人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江西高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金额为1152万元。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无任何清偿。2016年,刘木辉、龚秀英申请对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包括拍卖分配方案、财务报表、公诉书等新证据,证明其长期资不抵债、无经营能力且自身同意破产。
【裁判要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此时,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亚细亚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未能偿还债务,且财产拍卖所得无法覆盖全部债权,刘木辉、龚秀英债权未获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标准。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途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二是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三是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一、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一)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提交资料
因各地司法实践差异,债权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资料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主要包括: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及债权有无担保的证据;
5.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及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
(四)法院审查要点
1. 申请人为适格债权人且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并审查破产申请的提出、管辖等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五)法院对破产清算申请的审查流程
二、“执转破”申请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提交资料:
1.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书或书面同意文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四)法院审查要点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强清转破”申请
(一)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提交资料:
与前述直接申请破产时的资料要求相同。
(四)法院审查要点
1.申请主体为清算组、清算责任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
2.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无法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
3.强制清算过程中有关权利人另行提起破产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债务人不能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不抵债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债权人刘木辉、龚秀英与债务人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江西高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金额为1152万元。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无任何清偿。2016年,刘木辉、龚秀英申请对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包括拍卖分配方案、财务报表、公诉书等新证据,证明其长期资不抵债、无经营能力且自身同意破产。
【裁判要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此时,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亚细亚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未能偿还债务,且财产拍卖所得无法覆盖全部债权,刘木辉、龚秀英债权未获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标准。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途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二是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三是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一、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一)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提交资料
因各地司法实践差异,债权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资料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主要包括: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及债权有无担保的证据;
5.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及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
(四)法院审查要点
1. 申请人为适格债权人且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并审查破产申请的提出、管辖等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五)法院对破产清算申请的审查流程
程序阶段 | 法定时限 | 法院工作内容 |
1.申请材料接收 | / | / |
2.通知债务人 | 收到申请后5日内 | 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并告知权利义务。 |
3.债务人异议 | 收到通知后7日内 | 接收债务人异议材料及清偿能力证明(如有)。 |
4.审查裁定受理 | 分情形处理 | (1)无异议: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 (2)有异议:异议期届满后10日内裁定; (3)可延长15日(需上级法院批准); (4)材料补正。 |
5.材料补正 | (无固定时限) | 材料欠缺时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
6.裁定受理后通知 | 裁定受理后5日内 | (1)通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2)要求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 |
7.债权人公告 | 受理裁定后25日内 | (1)通知已知债权人; (2)发布公告并载明: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 |
8.裁定不予受理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 将裁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9.不予受理的救济 | 裁定送达后10日内 | 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执转破”申请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提交资料:
1.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书或书面同意文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四)法院审查要点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强清转破”申请
(一)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提交资料:
与前述直接申请破产时的资料要求相同。
(四)法院审查要点
1.申请主体为清算组、清算责任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
2.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无法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
3.强制清算过程中有关权利人另行提起破产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