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职工债权认定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签在B公司,社保缴在A公司,活是为C公司干的……破产时我的工资到底该找谁要?”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形在关联企业中较为常见。

“合同签在B公司,社保缴在A公司,活是为C公司干的……破产时我的工资到底该找谁要?”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形在关联企业中较为常见。由于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存在内部管理人、人员交叉使用情况,当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混乱的用工关系让无数职工陷入维权困境。本文通过三个真实场景,解析混同用工下的职工债权认定规则。
场景一:2021-2023年员工甲在A公司工作,2024年根据AB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安排,甲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事B公司业务,工资社保均由B公司发放。2025年A公司破产清算,甲能否向A主张?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甲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为B公司提供劳动,且由B公司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视为劳动关系转移至B公司。A公司破产时,仅需承担其用工期间(2021-2023年)的职工债权,2024年后的责任由B公司承担。
维权路径:甲可向B公司主张工资及补偿金,A公司破产不影响B公司履行义务。
场景二:2021-2023年员工乙在A公司工作,2024年根据AB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安排,乙与B公司签合同,但仍在原岗位做A公司业务,工资由B发放。2025年A公司破产清算,乙能否向A主张?
法律分析:表面关系上,乙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实际用工方面,乙仍然从事A公司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后乙仍为A公司提供劳动,视为实际用工主体仍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仅为形式,不影响A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的责任。
维权路径:乙可以双重主张,既可以要求B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基于连带责任向A公司申报职工债权。
场景三:2021-2023年员工乙在A公司工作,2024年根据AB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安排,丙调入B公司签合同,做B的业务,领B的工资,但社保仍通过A公司缴纳。2025年A公司破产清算,丙能否向A主张?
法律分析:丙的社保由A公司缴纳,实际为B公司提供劳动并由B公司支付工资,即社保关系相对方与实际提供工作的公司分离。认定劳动关系不仅、要看社保关系缴纳主体,更应该查明丙实际为哪家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哪家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就本场景而言,乙为B公司提供劳动,日常受B公司的管理和监督,B公司也按月向甲某转账支付工资。应认定丙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维权路径:社保代缴不等于劳动关系,丙可以向B公司主张工资及补偿金,A公司破产不影响B公司履行义务。
正确认定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对劳动者自身权利的保护,在破产程序中,更是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管理人在主动审查认定职工债权的过程中,仔细认真的核对每一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存在关联企业之间用人混乱的情况下,更需要管理人审慎履职,做好深入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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