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许某杰,2020年12月24日因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5日因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依法释放。2021年3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9日因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产业基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航天产业基地分局要求复议,2021年4月2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许某杰。
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5日⻄安市⻙曲街道办事处接到北里王村村⺠委员会反应本村有十五户村⺠房屋系违法建设。⻄安市⻙曲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立案查处,2020年12月18日向许某科发送《⻄安市⻓安区⻙曲街道办事处接受调查及现场勘验通知书》、2021年12月21日⻙曲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许某科房屋进行勘察并制作《⻄安市⻓安区⻙曲街道办事处现场勘察笔录》并张贴相关通知。2020年12月24日韦曲街办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再次到许某科家依法执行职务时,工作人员高某某、安某某等人在北里王村110号付2号许某科家⻔口已向许某科表明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进行张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许某科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撕毁,且过程中许某科多次喊道“都跑到我家来bia (张贴)了”,并对高某某等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手持铁锨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称如果高某某等人不离开就用铁锨将高某某等人拍死。许某杰用装有汽油的啤酒玻璃瓶,将汽油向工作人员身上泼洒,随后将啤酒玻璃瓶摔在地上,用打火机点燃洒在地上的汽油,威胁张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工作人员离开,随后又用地上的水泥砖块砸向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称“想死的都到我屋来,刀已经磨can(锋利)”,致使现场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许某杰在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用极端的方式进行阻碍、对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许文杰起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许某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判后许某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2年7月22日做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期间许某杰刑期届满于2022年6月7日被释放。案件发回重审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做出准许撤回对许某杰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起诉,2024年4月2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2024年4月15许某杰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做出赔偿决定。
案件办理过程及辩护思路
本案从第一次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后就开始介入,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环境的查看和对案发当天现场附近村民的走访了解。判定本案是一起因拆迁引发的村民为守护合法住宅与拆迁办强行逼迁发生的冲突事件。且嫌疑人是在通过铁路法院行政诉讼已经确认长安区政府做出的关于其所在村子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情况下,进行的维护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于是郭律师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及时向许某杰向办案单位提交了不够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未得到公安机关的同意。在案件报捕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构成放火罪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中许某杰是为了解救被保安人员控制的父亲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客观现状无论是汽油含量(80毫升),火焰高度、着火点与人群的距离均达不到人群和其他财物被引燃的可能性,希望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许某杰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将许某杰释放。
释放后公安机关又根据同样的事实以许某杰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许某杰二次刑事拘留,郭蒲林律师又同样向检察院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案是以执行公务为名,行拆迁之实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执行公务的合法性,检察院第二次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公安局将许某杰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向检察院申请复议,检察院更换了检察官,在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做出了逮捕决定。郭蒲林律师又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希望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但检察院并没有给出回应。
在审查起诉阶段,郭律师仔细的查阅了所有的案件证据,同时也竭力地搜集了关于许某杰无罪的证据,并与公诉机关沟通意见,希望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很遗憾案件还是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嫌疑人也一直坚持自己无罪,拒绝做认罪认罚。
在一审审理阶段,郭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观点,对公诉机关提交全部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反驳,并向法庭提交了八组证据(包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北里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证明案发期间真好属于拆迁期间。(2020)陕71行初196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行终5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陕政土批【2020】786)《关于西安市2020年度第二十二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陕政复字【2020】9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土地征收决定违法。韦曲街道办出具的接受调查现场勘验通知书,房屋安全程度鉴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房屋安全程度检测撤销函,限期拆除决定书,长政复决字【2021】第6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韦曲街道办认定违建,要求拆除的决定违法。《韦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决定书,长政复决字【2021】第11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强制拆除违建的决定违法。《社员申请庄基地审批表》用以证明嫌疑人家房屋1982年就已经获得审批。《2018年11月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查处城中村违法占地行为的实施方案》、《西安市城中村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用于证明在2018年西安市集中查处违建时并未认定嫌疑人家房屋系违建。《2020年12月24日现场所谓工作人员证件》用以证明现场所有人佩戴的证件均是拆迁指挥部的工作证。以上所有证据用以证明不是执行公务而是滥用职权行为。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辩论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韦曲街道办参与拆迁并非是依法履行公务而是根据其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委托协议,收取了高额的报酬后,在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授权下履行委托协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其次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嫌疑人家房屋1982年就已经合法取得宅基手续,并一直在此居住,街道办以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1年实施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执法依据认定嫌疑人房屋属于违建明显错误。重要的是对街道办出具的相关村民房屋属于违建并要求拆除的决定已经被行政复议撤销,更能说明街道办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加之许某杰当天是在看到父亲被一群穿着保安衣服的人围困撕扯过程中,为了解救父亲而实施的过激行为,属于合法的自救行为,不应当以妨害公务定罪。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没有做任何的回应,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判决许某杰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继续由郭律师作为嫌疑人二审辩护人继续提供法律帮助。在二审审理期间,许某杰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贴出公告,证明村委会从来没有向韦曲街道办举报过许某杰家房屋属于违建,村委会也没有认定房屋违建的权利,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韦曲街道办为了达到逼迫拆迁的目的,伪造了举报文件,违法进行立案然后借查处违建之名上门执法。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嫌疑人和辩护人仍然坚持无罪的观点,并将原审提交的证据和二审期间获取到的新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庭,最终经过两次激烈的庭审,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嫌疑人拿到不予起诉决定书后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2024年6月14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案件历时三年半,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裁判结果
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许某杰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起诉。人民法院最终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许某杰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起诉,许某杰也成功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办案体会
该案跨度时间长,当事人经过了两次刑事拘留和两次不予批捕,最后又被羁押并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最后又撤销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嫌疑人还是辩护律师所承受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尤其在面对公检法一致认定有罪且一审已经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想要推翻原审判决难度可想而知。作为辩护人一定要清楚自己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而是当事人一生的名誉和对法律的信任。要给当事人建立足够的信心,疏导当事人正确面对,积极应对,最终实现法律的公正。
从两次刑拘到国家赔偿,三年辩护终证 “妨害公务” 案无罪
作者:郭蒲林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许某杰,2020年12月24日因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5日因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依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