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萃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亦应赔偿因其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既有损失
【案情简介】
汉邦公司与金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涟水万融国际广场2#楼工程发包给金瑞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形成诉讼。诉讼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汉邦公司自认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因汉邦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金瑞公司无法偿还因案涉工程对外融资借款,也无法支付因案涉工程欠付的钢材货款,已分别被生效裁判判令支付案外人借款、钢材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费用12542599.6元。金瑞公司据此要求汉邦公司赔偿其损失12542599.6元,原审法院支持了其该项诉讼请求。汉邦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支持金瑞公司的损失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为无效,但合同中有关付款节点的相关条款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仍应参照执行。案涉工程已由金瑞公司建设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汉邦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存在过错。因汉邦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金瑞公司无法偿还因案涉工程对外融资借款,也无法支付因案涉工程欠付的钢材货款,已分别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2)湖安梅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借款、钢材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费用,受有损失。汉邦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金瑞公司上述损失与其逾期付款无关、为其无法预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汉邦公司向金瑞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559号民事裁定书,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应否赔偿因其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既有损失?
作者:熊少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规则萃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亦应赔偿因其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既有损失 【案情简介】 汉邦公司与金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涟水万融国际广场2#楼工程发包给金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