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11月3日晚网友@SHADOW微博发帖称,其通过快递将一部苹果5S手机从深圳快递到厦门,但朋友收到包裹后发现只有一个梨和桔子。快递公司起初称只能赔偿3倍运费即24元,后表示赔偿1000元,但网友表示不能接受这一方案。
近几年,随着快递业的高速发展,类似现象屡见不鲜,快递行业“限额赔偿”条款能否成为其脱责的“挡箭牌”和“必杀技”?一次次成为引发讨论浪潮的导火索。
笔者认为,“限额赔偿”不能成为快递公司免责的理由。如确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物品毁灭、遗失,则无论投邮物品保价与否,其均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快递行业不同于邮政行业,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其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受《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调整;而本案中的快递公司是民营企业,其与客户之间成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调整,将物品安全、完整地送达目的地是快递公司应该提供的服务,如出现了损坏、灭失,则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额赔偿。
另外,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对交寄物品毁损、灭失时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结合《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赔偿”及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可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其赔偿额度不受《邮政法》规定的“资费三倍”的限制。
第二,“限额赔偿”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快递行业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然而,客户在交寄快递时填写的快递详情单上,大多会有一份快递企业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申明其只承担快递费用三到五倍的赔偿责任,即“限额赔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客户的主要权利,降低了快递公司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快递合同中关于“限额赔偿”的约定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限额赔偿”条款不能充当快递公司免责的“挡箭牌”。如何实现客户的权益维护与行业的有序发展良性共生?笔者认为,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共同为快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专题之二:“苹果”变水果,快递公司能否“限额赔偿”
作者:徐朝霞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南都讯,11月3日晚网友@SHADOW微博发帖称,其通过快递将一部苹果5S手机从深圳快递到厦门,但朋友收到包裹后发现只有一个梨和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