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常常在诉讼初始就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确保胜诉权益实现。一直以来,诉讼中被保全的银行存款,只有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才能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如果债务人想要在执行程序前尽快履行付款义务、解封恢复经营还需要支付额外资金,这不仅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成本,还可能会因后续执行案件信息公开致其信用受损、经营蒙羞。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出台和254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审慎核查,并在审执联动机制的保障下采取执前扣划措施,既让企业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又不影响债务企业的经营信誉,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助推作用。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本、反诉的合同纠纷中,首次适用这一制度,充分展现“调解智慧”和“执行温度”,给当事人从“保全冻结”到“案款到账”的零换乘体验,并收获双方好评。此举展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解法,体现了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经营遇到纠纷,相互诉讼保全
甲家居公司与乙咨询公司之间因《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产生争议。
甲家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履行了所涉公寓项目的衣柜、橱柜等全屋定制的设计、供货及安装,对方也已将公寓陆续对外招租,乙咨询公司应向其支付除3%质保金之外的合同款,故要求乙咨询公司向其支付未付合同款18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乙咨询公司则认为,甲家居公司严重延误工期造成经营利润受损,还有大量整改返工事项未完成导致其产生了维修成本,故提起反诉要求甲家居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整改费约260万元。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均对对方提出了保全申请,并都冻结了足额的银行存款。
早日化解矛盾,早日轻装上阵
诉讼过程中,双方针尖对麦芒,一时难解难分。按照这一势头,一审以后,势必还有二审。在这期间,双方的银行存款都被冻结,无法投入生产经营。长期的诉讼过程,对双方都不利。
经过主审法官庭后与双方的多轮调解,最终双方主张的金额仍旧差异5万元,调解陷入了僵局。同时,乙咨询公司还对于款项的支付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法院已经足额保全了其账户186万余元,不愿再额外用其他账户的钱款进行支付,也不愿意因本案成为被执行人。甲家居公司亦不愿意先解封、再回款,但希望能在法院调解下尽快收回款项、早日解除账户查封,恢复正常经营。
于是商事审判庭与执行局就案款划扣方式进行了充分协调与沟通,在执行局大力支持下,主审法官通过“执前扣划”这一“密钥”撬动了双方的调解僵局,双方达成了在五一劳动节前一揽子解决合同项下的全部纠纷的调解框架,并迅速达成了具体的调解协议。
既是首例探索,也是建章立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出台和254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执前扣划”机制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对于文书制作、实施流程等细节问题,则留待各家法院探索落地。
闵行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执联动的功能,商事审判庭与执行局相关人员在研读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对扣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申请书及承诺书等文书制作精打细磨,在材料工作单的交接流转、保全及外勤组工作内容、不同部门职责衔接划分等内部机制上开拓创新,细化了案款扣划、案款认领和案款发放等细节,确保“执前扣划”制度依法规范落地。






在审执部门的密切协作之下,双方在4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执行部门在4月24日至银行完成现场扣划,审判部门在4月27日认领案款,并在4月28日完成案款发放,并及时对双方当事人的账户进行了解封,最大程度保障了双方权益。
打破冻结困境,保障双方权益
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执行工作中积极主动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举措,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近日,原被告双双给法院送来锦旗,表达了对“执前扣划”制度的肯定和赞许。



附:最高人民法院第254号指导性案例(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裁判要旨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首用“执前扣划”制度破调解僵局,这家法院将“冻资产”变“热钞票”
作者:王芃芃 周青松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商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常常在诉讼初始就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确保胜诉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