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涉刑自救,是个被许多同行都讨论过的问题,但具体“怎么做”,却又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方面来说,刑事诉讼往往以公安强势侦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开端,当事人身陷监所,失去行动自由,无从“自救”。且案件信息涉密使得监所内外、案件内外的信息处于高度不对等状态,任何试图打破这种不对等状态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妨碍诉讼并追究责任(甚至是刑责),这一现状使得许多“自救”行为不仅起不到“救助”的效果,反而会让监所内的嫌疑人更加被动。
另一方面来说,国内传统司法语境下,嫌疑人(及律师)并未被赋予对抗司法调查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律师亦或是其他人员似乎很难在法律框架许可的范围内为涉刑企业家提供“直接有效”的对抗措施,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律师没有办法在侦查初期告知嫌疑人“哪些话能讲哪些话不能讲”“某个问题具体应该怎么回答”——而所谓“侦查辅导”本身也是在红线周围小心试探,没有办法形成真正的“自救效用”。
在过去几年里,我办理了不少企业家涉刑的案件。企业家涉刑后所处状态多种多样,有的明知自己可能正被调查,但尚未被采取措施,每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有的被刑事拘留,与外界音讯隔绝,接受审讯若干次,回想起来既不记得自己说了什么,也不知道说这些话会带来什么影响;还有的企业家因“少捕慎诉”的政策被取保候审,但案件尚未终结,仍然随时有可能重新被采取措施,加之办案机关隔三差五的“随传随到”、“补充取证”,心里也依旧七上八下。
那么,当企业家朋友们涉刑被控时,应该做一些什么,才能起到“自救”的效果呢?我总结了以以下十二点。
一、了解涉刑信息
当事人被捕之后,家属首先应当了解“被捕”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还是司法拘留。三种拘留虽都名为拘留,但起因大不相同,性质也截然不同。刑事拘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涉嫌犯罪,而被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本身并非处罚;行政拘留是指行政违法人作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嫖娼、参赌等),因而被处以短期监禁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一般是司法机关对妨碍诉讼行为(如作伪证、法庭内起哄闹事、暴力威胁或阻止证人作证等)的一种处罚。
其次,家属还应当了解办案单位、目前指控罪名、刑拘宣布时间、羁押的看守所,这些信息往往都会在拘留通知书上载明,但实践中并非每个案件的家属都能及时收到拘留通知书,所以必要时家属要持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前往所在区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上图是百度上搜索的一张拘留通知书,上面载明了办案单位、指控罪名、羁押地点、刑拘作出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区、县公安机关一般都内设监管大队,由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嫌疑人一般都会羁押在监管大队所主管的看守所内,如:番禺区公安局侦办的案件,嫌疑人一般都羁押在番禺区看守所。但实践当中也有特例,譬如大多数地级市本身有地市一级的看守所,有的甚至有多个地市级看守所,比如广州市有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东莞市有第一、第二看守所,家属也应尽可能了解好当事人的具体羁押场所。
总的来说,家属在前期了解的信息越多,那么辩护律师介入后开展工作的综合效率会更高。
二、初步了解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涉刑企业家对整体案件定性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也有助于企业家及家属们评估所聘请律师的专业程度。我认为,家属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对定罪量刑的实体性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常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指控罪名及量刑的规定。譬如,信息网络公司的负责人被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自己应该充分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定、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常见的表现形式,以及一些比较常见的与该罪名相关的问题(如《以合法经营目的收购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家属应该对于常规刑事诉讼程序及时限有个大概的了解,如要知道“侦查阶段30+7+60”、“审查起诉阶段30”这种常见的时限规定,以及“黄金37天”的由来(具体可见《辩护的思考|“捕前37天”为什么被冠以“黄金”之名》)。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家及家属对法律法规的初步了解,并不能取代辩护律师的作用,但可以减少在刑事案件中对辩护律师的依赖,同时有助于企业家朋友和家属们对聘请的辩护律师专业度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评估,这一点,我们留在第三点来仔细讲讲。
三、寻找、聘请靠谱的律师
“如何聘请靠谱的律师”是许多涉案企业家及家属会遇到的大难题。每年的律师从业人数都在增加,近两年律师队伍里还出现了不少有法官、检察官、公安背景的律师,如何在人数庞大的律师队伍中,挑选到合适的律师,往往容易伤透脑筋。
从业年限、行业背景、过往成绩这些因素,可以作为考量律师合适与否的参考因素,但不能盲从、盲信其中任意一点,否则将难以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客观的评估。首先,从业年限与专业程度并不划等号,而且当前许多企业家犯罪案件涉及罪名、犯罪模式较新,如网络游戏犯罪、虚拟货币犯罪等,“老师傅”未必能驾驭得住。其次,行业背景、过往经历的宣传可能有存在夸大,除非在某一领域深耕多年,否则“曾在X院、XX院工作”的经历并不必然等同于专业程度和责任心。至于过往成绩的宣传,有时也不易核实。现实中,当事人对“成果”往往也没有概念,譬如有人动辄称“一个人一年做了一百宗刑案”、“一年搞下了十多宗无罪”,行内人士一听就明白此中的水份,但是对当事人而言就很唬人。
那么,是否就真的无法对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判断呢?也不必过于悲观。我建议,可以问问这位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了解,看看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熟悉掌握;问问这位律师对特定诉讼环节的理解,譬如“x律师,为什么大家都说审查逮捕的37天是黄金37天?”;问问这位律师对相关罪名司法实践的认识,若确实深耕于此,必然对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审判惯例和实务难点引经据典,信手拈来,相信委托人朋友们内心也有一定的判断。至于上来就大谈“与xx单位保持良好关系”、“有特殊的沟通渠道”、“跟xx与xx都是多年同学好友”的律师,如果委托人因此觉得这是能力,最终也能“求仁得仁”,这里不展开讨论。同时,我建议涉刑企业家可以考虑在聘请主办律师的基础上,辅聘一位“生活律师”。“生活律师”其实并非严格的律师执业种类划分,一般是指专门负责进行会见、传话的律师。对于企业家来说,生活律师能够确保其有充分的渠道了解监所外的信息,并通过生活律师在不妨碍刑事侦查的前提下对外传达信息,有助于保证企业和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行。
四、安顿好家庭内部
现实中,刑拘往往事发突然,当事人来不及召集家庭成员开会讨论,就要被警察带走;此外,企业家大多是家庭、家族的核心,一旦被采取措施、指控犯罪,所在家庭、家族很有可能失去向心力而分崩离析,轻则家庭成员“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重则“食马之尸”,在当事人被羁押时大肆瓜分名下资产,大吃人血馒头。最后,刑事诉讼到一定阶段,是否退赃、退赃的数额也会成为家庭内部要面对的问题,如果此时家庭内部不稳定,便很难就这两个问题得出客观、理智的决定。
五、保留必要的经费
保留必要的经费,以便必要的经济开支。常见的经济开支如:1.律师费开支;2.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现实中,涉刑企业家往往是家庭主要财产的持有人,一旦涉刑被拘,家人不仅没有经济能力去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甚至可能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使得生活陷入困窘,奔波忙碌于生计,更不用说为还身陷囹圄的企业家提供帮助了。
当然,对于经费的处理一定要注意方式,千万不要相信个别社会人士自称“有关系”、“能摆平”,避免进入诈骗犯罪的陷阱。
现实中,有的家属曾经咨询过我能否对家庭资产进行处理以筹措资金,我的观点是: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合适。在涉及非法获利(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办案单位并未对全部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此时若随意处置家庭资产,有可能会被怀疑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此应当更加谨慎,若确有处理必要,应提前向办案单位进行报备,以避免办案单位以“有掩、隐、毁灭证据嫌疑”为由,对家属采取措施;若案件不涉及非法所得,或涉及非法所得不多,案件相对简单、矛盾对立并不尖锐,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处理资产,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应当以保守姿态开展。
六、把握好自首的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自首往往被认为是“诚恳认罪悔罪”的象征,能获得较大限度的从宽。
如果企业家朋友已经通过个人渠道了解到相关业务可能正在被立案调查,可以考虑提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现实中,同案人员先后落网的案件,当事人了解到有人被捕后,立刻前往最近的公安机关进行投案自首,最终换得了自首的认定。现实中还有一种戏剧化的情况:公安民警前往某公司办公室,抓获一众高管和涉案员工,而涉案公司老板在回公司时正好撞上公安在封锁办公场所进行取证,于是立刻转身离开并寻找律师帮助,当晚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也被认定为自首。
这种主动投案的做法其实是明智的:中国虽大,但到处都是天眼和人脸识别,飞机、高铁、出入境都需要身份证明,你就算跑,又跑得了多久、跑得到哪里去呢?
如果涉嫌犯罪,被抓是迟早的事情,与其日后被捕,导致家庭破裂、企业经营中断,不如在安顿好家庭、企业内务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一来,若经侦查确认不构成犯罪或并无犯罪事实,则可少去“疑心病”,二来,如果公安机关确实在对某事立案侦查,那么主动配合调查也能换取自首认定,对日后的处理或量刑都有很大的帮助。
七、若被取保候审,仍与办案单位保持良性沟通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大力推行“降低审前羁押率”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因此民营企业家在审查逮捕阶段作不批捕辩护是有一定空间的。
我最近办了好几个企业家、高管涉罪被取保释放的案子,当事人被释放后的心态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的变化:释放后的一个星期之内,当时人会处于极度兴奋和恐惧的状态,兴奋在于经历了一个多月的羁押后重获自由,恐惧在于担心随时会被收监羁押,或者担心案件最终仍然需要移送检察院并最终提起公诉;释放一个多月后,当事人的心态会逐渐平稳,但时不时仍然会有所担忧;到释放三个月后,当事人的心态会彻底放松。
对于取保候审的企业家朋友,我有以下几个建议:
1.认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谨防违规违纪甚至犯新罪的情况。实践当中,被取保候审人容易触及红线的行为一般有醉驾、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串供、作伪证或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应当提高警惕严格杜绝,避免被重新逮捕;
2.与办案单位保持良性沟通,尤其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已经作认罪供述的当事人,在取保候审状态下应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辨认、材料收集工作,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并未作认罪供述,仍然被不批准逮捕,那么案件较大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关随时可能在取保候审阶段继续进行证据补充,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对补证要求予以配合,避免引发侦查机关的报复性侦查。
3.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企业家朋友问“参加公益活动”对获得缓刑和酌定不诉有没有帮助?我的观点:如果一个事情的成本不高,而且只有好处没有坏处,那么为什么要那么在意这个事情对理想结果有多大帮助呢?
八、整理、固定好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
企业家涉刑案件的罪名大多为经济犯罪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犯罪(如污染环境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侵犯商标类型犯罪等等),此类案件具有几个特点:1.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整理的证据材料繁多;2.被指控犯罪事实与企业运行息息相关;3.可能存在对辩护有利的证据材料。
在律师的帮助下,整理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在涉刑企业家自救工作中极为重要。一般而言,这种证据材料往往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如被指控为诈骗团伙提供平台支持的“语聊平台诈骗案”中,如果涉案企业家能够整理、提交平台在案发前积极进行内部合规、违规用户处理,并颁布明确、严格的平台运行规则的证据材料,便可为“证明平台并无放任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提供一定的助力。
另一类是证明自己罪轻的证据,如集资诈骗案中,收集整理集资人将所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证据材料,以证明集资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所集资金的主观故意。在集资诈骗案中,若有证据能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则极有可能将集资诈骗罪的重罪转为非吸罪的轻罪,量刑上也将有较大幅度的从宽。
九、学会屏蔽无用或误导信息
企业家朋友们往往有着广泛的社会交际,因此一旦涉刑,往往会为许多人所知,而一旦广为人知,便会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在圈子内流传,甚至会有一些当事人交往过的朋友,跑到家属面前吹风,称“XX这次涉刑其实跟XXXX的事情有关”、“这种事情最关键的是要处理掉XXXX(证据名称)、“我在XX的朋友跟我说,这次事情打击的重点在于……”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小道消息的准确率相对较低,没有办法给企业家的自救、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反而容易让家属误入歧途,轻则贻误辩护战机,重则被骗失去财物,甚至因帮助毁灭证据、妨碍诉讼而身陷囹圄。
十、慎重向外界透露涉案信息
企业家涉刑案件往往有不止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甚至高达数十人,此类案件往往案件事实复杂、案件内外矛盾深重,因此被取保的涉刑企业家及家属一定要注意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保密,谨防将案件信息泄露给外界,给案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
现实中,有的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后,心情慌乱,于是寻得一帮亲戚朋友讨论如何处理,并要求辩护律师向亲戚朋友进行案情集体汇报,这些亲戚朋友中,有的便是尚未落网的同案犯,或者是与未落网同案犯相熟、相交好的朋友,便容易导致案件情况外泄,被别有用心之人用于串供或妨碍侦查,最终导致家属甚至律师深陷被动处境之中,这些都是完全没有必要发生的。
因此,我自己的做法是在遇到“案情集体汇报”要求时,明确告知这种做法的风险所在,要求尽可能缩小案情获知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亲属)。
十一、重视“社会效果”在具体案件中的影响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当下我国司法机关对办案效果的追求目标,但具体如何理解?我认为,法律效果便是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意为“查对事,用对法”,而社会效果是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下主流司法观点认为,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离开了法律效果,则无法实现社会效果,离开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就仅仅沦为了空泛的名词,一切割裂讨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主张和观念都不会被认可。
这告诉我们什么道理?涉案企业家及律师们在进行案件处理、辩护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还要考虑到社会层面。涉案企业家朋友在面对自己案件时,对犯罪是否成立、量刑轻重的预判,不应当仅仅立足于法律规定,还要多考虑社会影响,否则便容易预判失误。
这也是我一直以来持有的观点:量刑情节其实是为量刑结果服务的,而非完全是作出量刑结果的依据。这一观点虽然颇有“先定结果再定依据”之嫌,易遭鄙斥,但现实中,司法审判确实会将社会影响作为考量因素。
譬如,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只要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未成年人,你就算有再大的从轻、减轻情节,就算把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轮个遍,你也大概率是拿不到缓刑的判决的。至于为什么,大家可以
仔细品品咱们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十二、积极向检察院申请企业刑事合规整改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两份文件,文件规定涉案企业可以通过刑事合规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或从宽处理。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在实施内部治理的过程中重视法律规则,以《刑法》等法律法规为参照,建立企业内部的规则,推动合规目标的实现,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当前各地检察院都希望能有社会效果好、宣传价值高的刑事合规案例作为业绩,因此对于刑事合规考核的把握往往会给予较大弹性,涉案企业家以及律师们可以尝试向检察院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以换取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理。
最后:
本文所列举十二点,是我在过往办理企业家涉刑案件中总结整理的一些心得。
希望所有涉刑者都能获得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早日回归社会、重获自由,与家人们团聚,希望“所有的不幸,都是虚惊一场”。以本文献丑,不求奉为指引,只求个别建议有所帮助,谢谢!
涉刑企业家自救指南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企业家涉刑自救,是个被许多同行都讨论过的问题,但具体“怎么做”,却又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方面来说,刑事诉讼往往以公安强势侦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开端,当事人身陷监所,失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