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法新规落地,哪些要点值得企业和商业精英关注?

来源:摩尔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法新规 0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0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0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4.

新法新规
0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0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0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0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0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06.《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08. 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7月1日起施行
举报社保违规补缴可获奖励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与2023年1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同明确了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措施。
《办法》明确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是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是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是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是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弹出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新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值得企业关注的内容如下:

细化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包括“软文广告”、含有链接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广告等,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规范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明确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新增广告代言人管辖规定。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继续降费率,延长至2024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满足条件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其中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标准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共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管理类共3项,其中明确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行业类列举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专项类列举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不得强制收集人脸等信息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收集客户生物特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提出评估要求,明确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这些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用餐区域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禁止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禁止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倒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对国家机关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反间谍法。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完善了间谍行为的定义,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