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柔性执结抚养权纠纷

来源:重庆潼南法院

文章摘要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拒绝将孩子交付给享有抚养权的另一方,法院该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拒绝将孩子交付给享有抚养权的另一方,法院该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审慎执法、实质解纷”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执行裁定,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
赵某与陈某(女)原系夫妻,201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东东(8岁)、一女莉莉(7岁),2019年9月协议离婚。自2020年春节起,两名子女一直跟随陈某在成都生活、就学,陈某也在当地工作。2024年9月,赵某与陈某因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经潼南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赵某抚养,但陈某并未履行该判决。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后,陈某表示并非拒不履行,而是子女明确表达不愿跟随父亲生活,她尊重子女意愿,并计划通过诉讼程序变更抚养关系。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潼南法院没有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方式,而是多维度开展调查工作。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子女日常生活、教育等情况,以及他们对子女抚养权执行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全面掌握情况后,执行法官前往成都某实验小学,与东东、莉莉单独交流。两名孩子均表示已适应现有生活,不愿离开母亲,但仍希望与父亲保持亲情。多名老师证实,东东、莉莉在学校成绩较好,已经适应了现有的学习、生活环境,老师们均不建议转学。
执行法官还前往陈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到,两名子女确实长期与陈某共同生活。执行法官还调查得知,陈某家庭情况较好,有能力抚养两个子女,两个子女从小跟随母亲生活,且离婚后也跟随母亲生活5年有余,贸然变更抚养环境可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经多次调解,执行法官向赵某释明子女意愿在抚养权执行中的关键作用,建议其尊重子女选择。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坚持尊重子女意愿,赵某要求按判决执行。最终,潼南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并依法告知陈某有权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表明,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事项中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抚养权执行具有特殊性,因其涉及人身关系和情感因素,不能简单机械执行。若无视子女意愿强行变更抚养关系,不仅难以实现执行目的,还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激化家庭矛盾。
本案中,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和生活现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裁定终结执行,不改变现有状态,让孩子继续在熟悉且适应的环境中生活成长,跟随长期照顾自己、有抚养能力的母亲生活,同时引导陈某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变更抚养权,既保障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又维护了法律秩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同类案件抚养权执行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放在首位,通过理性沟通和协商,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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