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却规避了双倍工资,看看这家公司如何操作?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案件情况 单晶晶2011年6月30日入职公司,是公司人力行政部员工。2011年8月17日,单晶晶主动从公司辞职。 员工主张 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情况
单晶晶2011年6月30日入职公司,是公司人力行政部员工。2011年8月17日,单晶晶主动从公司辞职。
员工主张
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单晶晶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原件,《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晶晶、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3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3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工资5000元;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
法院认为
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上述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 劳动合同 的要件,特别是上述《员工录用审批表》现由单晶晶持有并由其作为证据提供,即其认可上述审批表的内容,因此法院认为该审批表具有 劳动合同 的性质。故单晶晶要求泛太物流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通过Offer 、录用审批表、岗位职责书等文件形成的瑕疵劳动合同,从而避免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时一定要确保上述文件有员工的签字确认。因为只有双方达成合意的文件才构成合同,只有上述文件具备合同这项基本的要素,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瑕疵劳动合同。
综上,建议用人单位日后在Offer 、录用审批表、岗位职责书等文件增加员工确认项,这样可以避免因合同丢失、漏签劳动合同等原因而造成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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