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A公司。
原告李某从2013年3月5日开始在被告A公司烧锅炉,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A公司为李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李某退休后继续在A公司工作,A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2016年4月,A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辞退李某,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240元。
审判结果
原告退休以前虽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42240元的主张,是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本案中A公司辞退李某之前,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9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案李某办理退休手续后,虽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工作,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形成新的劳务关系,故2016年4月A公司辞退李某的行为并非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2240元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评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在原单位从事工作,在劳动者看来,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未发生变化,为什么不能继续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故而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双方形成新的劳务关系。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雇主与雇员。劳务关系纠纷与劳动关系纠纷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不能混同。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避免引发争议增加用人成本。作为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对于退休之前的劳动纠纷,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免超过仲裁时效。对于退休之后的劳务纠纷,要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二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