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大卫·高克曾在2019年伦敦人工智能峰会上指出:“技术革命已不再遥不可及,它已经到来”1;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这一趋势在今年得到印证——Deepseek 的发布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在技术范式上实现了质的跃迁2;哈佛大学法学院联合计算机技术专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发的“Arbitrus”标志着人工智能仲裁员已经登上国际仲裁的舞台3。在数据规模高速增长、算力大幅提升及智能互联信息技术持续创新的驱动下,数字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全球商业格局。在此背景下,作为现代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国际商事仲裁也将因数字经济浪潮而面临新类型、新技术和新挑战并存的局面4。
一、新类型:数字化转型过程产生的新商事争议类型
1、电子合同纠纷:
(1)定义: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手段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完成签约过程的合同,其内容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形式表现5。
(2)法律效力认定:电子合同效力的确立需要从意思表示、签名认证以及证据保障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考察6。
(3)电子合同履行中的新型法律问题7:
一是跨境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定问题。电子合同的域外效力认定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但由于其虚拟性和跨地域特征,加之各国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可标准不一、跨境数据流通受限增加合同履行难度,导致司法管辖权的界定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同时,数据本地化政策的强化进一步加剧了跨境数据流通的限制,给电子合同的域外履行带来障碍。
二是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如果说电子合同是网络远程交易的基础,那么电子签名则是证明电子合同成立与不可篡改性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常涉及密码技术理解、可靠电子签名认定及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等核心争议。以某贷款纠纷为例:原告通过APP以电子签名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CA机构为其签发数字证书提供认证服务;后原告逾期还款,担保机构代偿并起诉追偿,原告则以“数字证书非本人申领、事件型证书不能证明签署行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已完成身份认证并自主操作签约流程,被告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8。
三是电子合同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作为承载大量个人信息与商业数据的核心载体,电子合同在数据处理全流程中面临严峻的安全挑战。从数据采集、存储到传输的各个环节,均需构建严密的安全防护体系,以应对数据泄露与非法利用风险。同时,在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保护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已然成为电子合同发展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将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而持续提升9。
2、AI生成作品侵权纠纷: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10的快速发展使得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技术已经在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实现了广泛应用。这类技术能够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图片、文字、音视频等内容,在显著提升创作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关于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与侵权认定的争议11。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在应对AI 生成作品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未能及时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导致目前在AI生成作品的定性和版权归属等方面都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
(1)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作品性不确定
当前,司法与仲裁实践对AI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存在显著分歧: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著作权侵权案12认定其不构成作品,腾讯公司诉盈科公司著作权侵权案13则肯定其作品属性,而在温瑞安等诉周静著作权侵权系列案14中法院选择回避该问题。这种争议的根源在于AI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缺乏明确共识——否定观点认为自然人创作是作品成立的前提与基础,而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其既不符合作者主体资格要求,也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因而不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肯定观点则主张其具备最低限度独创性或应保护其作品外观,因而应当将其认定为作品;另有观点认为应暂时回避该问题,待技术成熟后再予规范。当前法律界对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作品性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难题15。
(2)AI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不明确
除了法律定性,目前司法与仲裁实践对于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也尚不明确。例如,在上述腾讯公司诉盈科公司案中,法院将涉案AI生成内容归属于“相关人”即腾讯公司;而在温瑞安等诉周静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中,则将AI生成内容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归属于“AI使用者”。这两类裁判路径虽然从不同维度体现出“AI生成内容的权利应归属于相关主体”的倾向,但尚未确立统一的权利分配标准。这种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源于多方利益的博弈:有主张AI生成内容权属应归于AI本身者;有建议纳入公共领域免费使用者;有坚持“创造者所有”原则支持设计者享有权利者;有基于投资激励考量主张归投资者(所有者);亦有基于物权保护逻辑认为AI使用者应享有权利者。总之,目前关于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与其是否具有可作品性一样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不明确性在司法与仲裁实务中容易产生商事纠纷16。
二、新技术:数字技术赋能国际商事仲裁
长期以来,国际仲裁因其程序中立、灵活高效、保密性强以及裁决具有广泛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青睐17。同时,技术变革深刻影响着国际仲裁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在该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90%的受访者计划采用人工智能进行案件研究、数据挖掘和文件审查。在使用AI工具的主要驱动因素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节省当事人与律师时间”、“降低成本”和“减少人为失误”18。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创新路径,将AI技术融入仲裁实践,以应对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
1、生成式AI在国际仲裁中的运用场景19
(1)法律检索
AI辅助法律检索在国内外已有比较丰富的实践,比如以OpenAI、豆包、Deepseek为代表的通用型AI工具,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目前已在部分法律细分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检索和分析能力20。然而,在国际仲裁领域,AI辅助法律检索的关键在于AI技术本身是否嵌入了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数据库,这是AI软件本身的地域属性与国际仲裁法律适用多样性之间的矛盾21。例如,Deepseek并未嵌入国际仲裁地域选择相关的适用法律,因此无法回答“当事人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类问题。
(2)文件起草与内容归纳
AI技术能够基于历史文本数据,辅助起草裁决书初稿、代理意见、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虽然AI生成的文件仍需人工校对,但其优势在于能够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连贯性,有效避免信息遗漏。此外,AI还可用于文件核心内容的提炼与归纳,帮助仲裁员和律师快速掌握案件要点,从而提升阅卷与分析效率。
(3)案件管理和笔录制作
AI技术可协助管理仲裁案件的整体流程,包括自动提醒各项程序期限、协调仲裁秘书与代理人、仲裁秘书与仲裁员、以及仲裁员与代理人之间的沟通,同时支持对仲裁程序进展的梳理与汇总。这一功能有助于将仲裁参与人员从繁琐的“文档整理”和“日程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更专注于案件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此外,AI还能够实时将口头陈述转化为文字记录,辅助生成庭审笔录,提高记录效率与准确性。
2、实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Jus AI技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近年来持续推动AI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应用,致力于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效率及创新水平。今年,HKIAC宣布将于7月1日起免费开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例摘要》数据库,并与国际知名法律科技平台Jus Mundi达成深度合作——借助其研发的Jus AI技术,进一步优化案例摘要的生成流程与共享效能2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例摘要》数据库收录了基于各类仲裁规则的程序性裁决匿名摘要,不仅为用户提供深度解析HKIAC程序决策逻辑(包括仲裁员异议处理机制、合并审理适用标准等)的权威参考,更依托AI技术实现了高效检索与分析功能23。基于该数据库丰富的案例资源储备,HKIAC与法律科技平台Jus Mundi开展战略合作:利用Jus AI技术自动生成标准化案例摘要,确保内容质量与更新时效。这既提升了信息共享效率,又强化了HKIAC在仲裁程序方面的透明度24。
三、新挑战:数字技术对国际商事仲裁带来的法律挑战
1、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末。但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线仲裁的技术支撑体系与应用场景已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显著拓展。目前,许多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均已提供在线仲裁服务。这些机构通过搭建专门的在线仲裁平台,为全球商事争议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
然而,尽管在线仲裁具有成本低廉、透明公正、灵活性强等诸多优势,在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多重挑战。一是仲裁地难以确定,互联网将仲裁带入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若当事人未通过意思自治明确约定仲裁地,在线仲裁裁决应以何地为仲裁地便成为问题25;二是法律适用复杂,跨国争议往往涉及多国程序规则与执行标准的差异,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三是技术保障不足,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及系统稳定性问题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四是电子证据认定困难,如何验证电子邮件、视频记录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是亟待解决的技术与法律难题;五是仲裁员能力存在缺口,在线仲裁要求仲裁员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与数字化工具应用能力。在未来,如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支持、强化仲裁员培训和提升用户认知度,在线仲裁有望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实现更广泛的应用与发展。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26
在国际仲裁领域,隐私保护是核心的伦理要求之一。仲裁机构及律师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及区域性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这意味着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仅收集和处理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数据。同时,数据主体应被明确告知数据处理的目的、范围及期限,并在数据处理目的完成后,确保相关数据得到安全处置或销毁。
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开始采用专业的数字化服务。这些服务不仅包括基础的加密通信和安全数据存储,还能够根据仲裁机构的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目前,部分专业服务平台已推出集成数据保护功能的仲裁管理系统,旨在符合国际规范与法律要求,从而全面提升仲裁过程中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水平。
四、文章小结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数字时代的浪潮正深刻重塑国际仲裁的发展格局。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催生了电子合同纠纷、AI生成作品侵权纠纷等新型商事争议类型;另一方面,生成式AI等前沿技术为仲裁实践注入新动能;与此同时,在线仲裁模式的普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议题也带来了全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只有深入把握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催生的新类型争议、新技术工具与新挑战场景,并将其有效融入仲裁实践,持续推动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方能最大限度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靠性。国际仲裁也唯有在数字化浪潮中主动应变、积极创新,才能真正乘势而上,更好服务于全球商业社会。
1.See: D, Gauke, Lord Chancellor and Sec'y of State for Just, House of Commons, Statement at The Artifcial Intelligence in Legal Services Summit (June 4, 2019).
2.摘自刘一帆:《人工智能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限度》,《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P28。
3.摘自李挺伟:《如何让AI技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作用》,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jhYJsaWS4J36gwal28Uw
4.摘自刘晓红、冯硕:《大变局背景下的国际商事仲裁:世界潮流与中国因应》,《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P63—P82。
5.摘自李辉:《视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履行中的新型法律问题研究》,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fvNF7OSgT_CV9l3c8LOBQ
6.同脚注5。
7.同脚注5。
8.摘自吴卫明:《研究|数字化转型下的商事争议解决现状及趋势(上篇)》,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NCf0igCTZrEcdJk95cxnw
9.摘自李国强:《电子合同基本常识及法律风险防控|合川研究》,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ryO6F8vazfa8GFHK_xRxA
10.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是一种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提示(prompt)或数据生成一系列新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通过学习大量的数据和模式,生成与训练数据相似但又全新的内容,输出形式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11.摘自刘真祯、周明江:《人工智能生成式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上)》,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bHnRd9b1vK0NQm4nTFmWg
12.注: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著作权侵权案件——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的工作人员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识别、筛选出2589份电影行业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后生成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以下简称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文章,在菲林律所的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公开发表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随后,用户“点金圣手”未经菲林律所的许可,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正文,并删除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上的署名。菲林律所遂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讼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的统计图表外观上不构成图形作品,但相关文字内容外观上构成文字作品。不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不宜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的文字内容也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还是基于“相关权益”,依照著作权法判决被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560元。二审维持该判决。
13.注:腾讯公司诉盈科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8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 writer收集股市相关数据和股民读者的需求指数,生成了《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以下简称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在腾讯公司官网上发布,且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Dream writer自动撰写”。随后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在其经营的网站“网贷之家”予以发布。腾讯公司遂将盈科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此外,考虑到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生过程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程序运行的2分钟,还有人参与的环节,也理应达到保护。所以,涉案文章构成文字作品,与普通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权利归属于原告。法院遂依照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14.注:温瑞安等诉周静著作权侵权系列案——2012至2013年,周静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2017年,该书被发现涉嫌用“自动化写作软件”摘录了219部小说的内容。与本系列案涉及的温瑞安等12位作者的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瑞安等12位作者遂于2017年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案由于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否属于作品,大范围摘录的行为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等法律空白而迟迟未能宣判。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中,法官并未对于《锦绣未央》中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部分的可作品性、规制路径或权利归属等问题加以定性,而是回避了该问题,将全书视为一个整体的作品,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的判定方法作了论证分析。最终认定周静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15.摘自上海高院研究室:《第161期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DLGUDPzjyAeVwEiqjPncw
16.同脚注15。
17.摘自王炳南、冯硕:《人工智能时代的国际仲裁——2023年度<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评述》,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H6dlfzBzRNZKfGHvMzADA
18.摘自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伟凯律师事务所:《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前行之路:仲裁领域的现实与机遇》,详见链接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our-thinking/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magazine-content
19.同脚注3。
20.摘自高杉峻:《法律检索与校验标准流程(2025)|高杉LEGAL精选文章》,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xsNRXgpwJI4kWiNL5PiUQ
21.同脚注3。
22.摘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仲智汇”(TheHub)》,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V4SDGlTea9m7Wei8AKM4g
23.摘自郑艳丽、张雪佳:《争议解决热点法律问题系列文章:国际仲裁新趋势——国际仲裁机构对于新类型商事纠纷的最新动向》,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8XhhE1kBi6KhB8hkvTNHA
24.同脚注23。
25.同脚注4。
26.摘自杨尉苑:《国际仲裁在数字时代的新契机》,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72Qxa3ZO0Mz4xZ6yXmUdQ
大卫·高克曾在2019年伦敦人工智能峰会上指出:“技术革命已不再遥不可及,它已经到来”1;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这一趋势在今年得到印证——Deepseek 的发布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在技术范式上实现了质的跃迁2;哈佛大学法学院联合计算机技术专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发的“Arbitrus”标志着人工智能仲裁员已经登上国际仲裁的舞台3。在数据规模高速增长、算力大幅提升及智能互联信息技术持续创新的驱动下,数字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全球商业格局。在此背景下,作为现代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国际商事仲裁也将因数字经济浪潮而面临新类型、新技术和新挑战并存的局面4。
一、新类型:数字化转型过程产生的新商事争议类型
1、电子合同纠纷:
(1)定义: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手段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完成签约过程的合同,其内容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形式表现5。
(2)法律效力认定:电子合同效力的确立需要从意思表示、签名认证以及证据保障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考察6。
关键因素 | 具体要求与实现方式 | |
意 思 表 示 | 合意形成的法律认可 | - 电子数据交换需符合特定条件 - 数据电文应完整记录交易协商全过程,确保信息可追溯 |
身份认证机制 | - 电子合同平台须建立严格认证机制 - 验证订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 |
真实意思体现 | - 合同内容生成与确认过程需准确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防范技术操作失误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 | |
签 名 认 证 | 电子签名基本特性 | - 唯一性、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性 |
技术实现方式 | - 基于PKI(公钥基础设施)的电子签名系统 - 通过数字证书确认签名主体身份 - 运用密码学原理保障签名数据安全性与不可篡改性 | |
证 据 保 障 | 证据链条构建 | - 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电子签章等多重技术手段协同 - 形成严密的技术证据链条 |
法律效力确立 | - 技术支撑与法律规范双重保障 |
(3)电子合同履行中的新型法律问题7:
一是跨境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定问题。电子合同的域外效力认定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但由于其虚拟性和跨地域特征,加之各国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可标准不一、跨境数据流通受限增加合同履行难度,导致司法管辖权的界定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同时,数据本地化政策的强化进一步加剧了跨境数据流通的限制,给电子合同的域外履行带来障碍。
二是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如果说电子合同是网络远程交易的基础,那么电子签名则是证明电子合同成立与不可篡改性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常涉及密码技术理解、可靠电子签名认定及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等核心争议。以某贷款纠纷为例:原告通过APP以电子签名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CA机构为其签发数字证书提供认证服务;后原告逾期还款,担保机构代偿并起诉追偿,原告则以“数字证书非本人申领、事件型证书不能证明签署行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已完成身份认证并自主操作签约流程,被告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8。
三是电子合同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作为承载大量个人信息与商业数据的核心载体,电子合同在数据处理全流程中面临严峻的安全挑战。从数据采集、存储到传输的各个环节,均需构建严密的安全防护体系,以应对数据泄露与非法利用风险。同时,在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保护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已然成为电子合同发展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将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而持续提升9。
2、AI生成作品侵权纠纷: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10的快速发展使得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技术已经在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实现了广泛应用。这类技术能够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图片、文字、音视频等内容,在显著提升创作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关于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与侵权认定的争议11。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在应对AI 生成作品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未能及时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导致目前在AI生成作品的定性和版权归属等方面都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
(1)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作品性不确定
当前,司法与仲裁实践对AI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存在显著分歧: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著作权侵权案12认定其不构成作品,腾讯公司诉盈科公司著作权侵权案13则肯定其作品属性,而在温瑞安等诉周静著作权侵权系列案14中法院选择回避该问题。这种争议的根源在于AI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缺乏明确共识——否定观点认为自然人创作是作品成立的前提与基础,而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其既不符合作者主体资格要求,也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因而不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肯定观点则主张其具备最低限度独创性或应保护其作品外观,因而应当将其认定为作品;另有观点认为应暂时回避该问题,待技术成熟后再予规范。当前法律界对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作品性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难题15。
(2)AI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不明确
除了法律定性,目前司法与仲裁实践对于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也尚不明确。例如,在上述腾讯公司诉盈科公司案中,法院将涉案AI生成内容归属于“相关人”即腾讯公司;而在温瑞安等诉周静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中,则将AI生成内容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归属于“AI使用者”。这两类裁判路径虽然从不同维度体现出“AI生成内容的权利应归属于相关主体”的倾向,但尚未确立统一的权利分配标准。这种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源于多方利益的博弈:有主张AI生成内容权属应归于AI本身者;有建议纳入公共领域免费使用者;有坚持“创造者所有”原则支持设计者享有权利者;有基于投资激励考量主张归投资者(所有者);亦有基于物权保护逻辑认为AI使用者应享有权利者。总之,目前关于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与其是否具有可作品性一样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不明确性在司法与仲裁实务中容易产生商事纠纷16。
二、新技术:数字技术赋能国际商事仲裁
长期以来,国际仲裁因其程序中立、灵活高效、保密性强以及裁决具有广泛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青睐17。同时,技术变革深刻影响着国际仲裁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在该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90%的受访者计划采用人工智能进行案件研究、数据挖掘和文件审查。在使用AI工具的主要驱动因素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节省当事人与律师时间”、“降低成本”和“减少人为失误”18。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创新路径,将AI技术融入仲裁实践,以应对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
1、生成式AI在国际仲裁中的运用场景19
(1)法律检索
AI辅助法律检索在国内外已有比较丰富的实践,比如以OpenAI、豆包、Deepseek为代表的通用型AI工具,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目前已在部分法律细分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检索和分析能力20。然而,在国际仲裁领域,AI辅助法律检索的关键在于AI技术本身是否嵌入了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数据库,这是AI软件本身的地域属性与国际仲裁法律适用多样性之间的矛盾21。例如,Deepseek并未嵌入国际仲裁地域选择相关的适用法律,因此无法回答“当事人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类问题。
(2)文件起草与内容归纳
AI技术能够基于历史文本数据,辅助起草裁决书初稿、代理意见、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虽然AI生成的文件仍需人工校对,但其优势在于能够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连贯性,有效避免信息遗漏。此外,AI还可用于文件核心内容的提炼与归纳,帮助仲裁员和律师快速掌握案件要点,从而提升阅卷与分析效率。
(3)案件管理和笔录制作
AI技术可协助管理仲裁案件的整体流程,包括自动提醒各项程序期限、协调仲裁秘书与代理人、仲裁秘书与仲裁员、以及仲裁员与代理人之间的沟通,同时支持对仲裁程序进展的梳理与汇总。这一功能有助于将仲裁参与人员从繁琐的“文档整理”和“日程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更专注于案件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此外,AI还能够实时将口头陈述转化为文字记录,辅助生成庭审笔录,提高记录效率与准确性。
2、实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Jus AI技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近年来持续推动AI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应用,致力于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效率及创新水平。今年,HKIAC宣布将于7月1日起免费开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例摘要》数据库,并与国际知名法律科技平台Jus Mundi达成深度合作——借助其研发的Jus AI技术,进一步优化案例摘要的生成流程与共享效能2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例摘要》数据库收录了基于各类仲裁规则的程序性裁决匿名摘要,不仅为用户提供深度解析HKIAC程序决策逻辑(包括仲裁员异议处理机制、合并审理适用标准等)的权威参考,更依托AI技术实现了高效检索与分析功能23。基于该数据库丰富的案例资源储备,HKIAC与法律科技平台Jus Mundi开展战略合作:利用Jus AI技术自动生成标准化案例摘要,确保内容质量与更新时效。这既提升了信息共享效率,又强化了HKIAC在仲裁程序方面的透明度24。
三、新挑战:数字技术对国际商事仲裁带来的法律挑战
1、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末。但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线仲裁的技术支撑体系与应用场景已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显著拓展。目前,许多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均已提供在线仲裁服务。这些机构通过搭建专门的在线仲裁平台,为全球商事争议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
然而,尽管在线仲裁具有成本低廉、透明公正、灵活性强等诸多优势,在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多重挑战。一是仲裁地难以确定,互联网将仲裁带入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若当事人未通过意思自治明确约定仲裁地,在线仲裁裁决应以何地为仲裁地便成为问题25;二是法律适用复杂,跨国争议往往涉及多国程序规则与执行标准的差异,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三是技术保障不足,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及系统稳定性问题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四是电子证据认定困难,如何验证电子邮件、视频记录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是亟待解决的技术与法律难题;五是仲裁员能力存在缺口,在线仲裁要求仲裁员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与数字化工具应用能力。在未来,如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支持、强化仲裁员培训和提升用户认知度,在线仲裁有望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实现更广泛的应用与发展。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26
在国际仲裁领域,隐私保护是核心的伦理要求之一。仲裁机构及律师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及区域性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这意味着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仅收集和处理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数据。同时,数据主体应被明确告知数据处理的目的、范围及期限,并在数据处理目的完成后,确保相关数据得到安全处置或销毁。
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开始采用专业的数字化服务。这些服务不仅包括基础的加密通信和安全数据存储,还能够根据仲裁机构的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目前,部分专业服务平台已推出集成数据保护功能的仲裁管理系统,旨在符合国际规范与法律要求,从而全面提升仲裁过程中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水平。
四、文章小结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数字时代的浪潮正深刻重塑国际仲裁的发展格局。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催生了电子合同纠纷、AI生成作品侵权纠纷等新型商事争议类型;另一方面,生成式AI等前沿技术为仲裁实践注入新动能;与此同时,在线仲裁模式的普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议题也带来了全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只有深入把握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催生的新类型争议、新技术工具与新挑战场景,并将其有效融入仲裁实践,持续推动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方能最大限度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靠性。国际仲裁也唯有在数字化浪潮中主动应变、积极创新,才能真正乘势而上,更好服务于全球商业社会。
1.See: D, Gauke, Lord Chancellor and Sec'y of State for Just, House of Commons, Statement at The Artifcial Intelligence in Legal Services Summit (June 4, 2019).
2.摘自刘一帆:《人工智能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限度》,《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P28。
3.摘自李挺伟:《如何让AI技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作用》,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jhYJsaWS4J36gwal28Uw
4.摘自刘晓红、冯硕:《大变局背景下的国际商事仲裁:世界潮流与中国因应》,《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P63—P82。
5.摘自李辉:《视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履行中的新型法律问题研究》,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fvNF7OSgT_CV9l3c8LOBQ
6.同脚注5。
7.同脚注5。
8.摘自吴卫明:《研究|数字化转型下的商事争议解决现状及趋势(上篇)》,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NCf0igCTZrEcdJk95cxnw
9.摘自李国强:《电子合同基本常识及法律风险防控|合川研究》,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ryO6F8vazfa8GFHK_xRxA
10.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是一种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提示(prompt)或数据生成一系列新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通过学习大量的数据和模式,生成与训练数据相似但又全新的内容,输出形式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11.摘自刘真祯、周明江:《人工智能生成式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上)》,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bHnRd9b1vK0NQm4nTFmWg
12.注: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著作权侵权案件——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的工作人员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识别、筛选出2589份电影行业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后生成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以下简称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文章,在菲林律所的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公开发表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随后,用户“点金圣手”未经菲林律所的许可,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正文,并删除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上的署名。菲林律所遂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讼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的统计图表外观上不构成图形作品,但相关文字内容外观上构成文字作品。不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不宜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的文字内容也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还是基于“相关权益”,依照著作权法判决被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560元。二审维持该判决。
13.注:腾讯公司诉盈科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8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 writer收集股市相关数据和股民读者的需求指数,生成了《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以下简称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在腾讯公司官网上发布,且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Dream writer自动撰写”。随后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在其经营的网站“网贷之家”予以发布。腾讯公司遂将盈科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此外,考虑到该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生过程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程序运行的2分钟,还有人参与的环节,也理应达到保护。所以,涉案文章构成文字作品,与普通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权利归属于原告。法院遂依照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14.注:温瑞安等诉周静著作权侵权系列案——2012至2013年,周静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2017年,该书被发现涉嫌用“自动化写作软件”摘录了219部小说的内容。与本系列案涉及的温瑞安等12位作者的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瑞安等12位作者遂于2017年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案由于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否属于作品,大范围摘录的行为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等法律空白而迟迟未能宣判。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中,法官并未对于《锦绣未央》中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部分的可作品性、规制路径或权利归属等问题加以定性,而是回避了该问题,将全书视为一个整体的作品,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的判定方法作了论证分析。最终认定周静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15.摘自上海高院研究室:《第161期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DLGUDPzjyAeVwEiqjPncw
16.同脚注15。
17.摘自王炳南、冯硕:《人工智能时代的国际仲裁——2023年度<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评述》,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H6dlfzBzRNZKfGHvMzADA
18.摘自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伟凯律师事务所:《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前行之路:仲裁领域的现实与机遇》,详见链接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our-thinking/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magazine-content
19.同脚注3。
20.摘自高杉峻:《法律检索与校验标准流程(2025)|高杉LEGAL精选文章》,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xsNRXgpwJI4kWiNL5PiUQ
21.同脚注3。
22.摘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仲智汇”(TheHub)》,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V4SDGlTea9m7Wei8AKM4g
23.摘自郑艳丽、张雪佳:《争议解决热点法律问题系列文章:国际仲裁新趋势——国际仲裁机构对于新类型商事纠纷的最新动向》,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8XhhE1kBi6KhB8hkvTNHA
24.同脚注23。
25.同脚注4。
26.摘自杨尉苑:《国际仲裁在数字时代的新契机》,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72Qxa3ZO0Mz4xZ6yXmUd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