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1月9日,博闻国际律师事务所(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下称“BCLP”)发布了《国际仲裁中的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兴起》(AI in IA: The Rise of Machine Learning,下称“《报告》”)。该《报告》通过对各个法域的221位律师、仲裁员和法务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下称“AI”)的预期好处和风险、披露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的必要性、人工智能工具对证据完整性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必要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等问题。本文结合国际仲裁领域的热点问题,对该报告进行简要阐述和评析,《报告》原文请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参阅。
01、背景介绍
近年受到疫情的影响,在线开庭、电子送达、网络取证、以及其他各类新型技术在仲裁上的运用层出不穷,传统的仲裁行业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历史转折点。早在2021年11月,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就发布了《国际仲裁中技术使用指南》(CIArb Framework Guideline on the Use of Technolog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用以引导当事人、仲裁员等仲裁参与方在国际仲裁中合理适当的使用技术。
而随着大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s)的迅速迭代升级,计算机逐渐能够理解人类复杂的语言,仲裁和司法对于AI的使用也以指数形式上升,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ChatGPT。英国司法官网于2023年12月发布的《人工智能——司法指南》(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 Judicial Guidance),便对司法人员如何使用ChatGPT作出了指引。
十年来,BCLP国际仲裁组每年都会发布年度仲裁调查报告,对仲裁领域出现的新兴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仲裁程序中的网络安全(2019年)、上诉权(2020年)、当事人指定的专家(2021年)和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修订(2022年)等主题。今年的报告主题为炙手可热的AI问题。
02、主要内容
AI在国际仲裁中的运用情况
报告显示,28%的受访者曾在专业场合中使用过AI:其中中年职业者的使用率较高,36-45岁的受访者使用过AI的比例最大,为33%;25岁以下和66岁以上的受访者的使用率则较低,分别为11%和16%。
受访者曾使用AI完成的任务包括翻译文件(37%),文书的审查和写作(30%),文本格式设置和编辑(30%),从文件中提取、组织和分析数据(23%)。除此之外,受访者也曾将AI用于法律研究、编写案例和文章摘要、准备会议笔记、制作演示文稿、建立数学模型以确定损害赔偿和起草非法律文件等方面。
总的而言,受访者对于在专业场合使用AI辅助工作的态度总体而言较为积极,但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反对将AI运用于撰写仲裁裁决、专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之上。
使用AI的利与弊
受访者普遍认为节省时间是使用AI的最主要好处,其他列举的好处包括综合处理海量信息,迅速整合文件并确定关键调查领域,通过数据泵(Data Dump)披露发现人工审查中可能遗漏的问题,以及更全面地识别和整合研究成果。
在使用AI带来的风险方面,88%的受访者最担心的问题为网络安全(cybersecurity)问题和AI造假问题。这一担心并非毫无依据,2023年6月,两名美国律师提交给法院的文书中包含六份由ChatGPT捏造的虚假案例,从而被当地律协处以严重处罚。可见,对AI辅助生成的作品进行细致的人工审查和质量控制至关重要,因为它可能会使法律从业者违反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除了上述风险以外,保密性的缺失、AI伪造或篡改证据带来的深度伪造(deepfake)、不当授权(improper delegation)等风险也高居榜首。
透明度和披露(Transparency and Disclosure)
随着AI在争议解决领域的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AI使用引发了一个普遍性争议,即是否应当要求当事人披露其在准备法律文书时使用了AI。
2023年6月,加拿大马尼托巴省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 of Manitoba)发布了一项关于在法庭呈件中使用人工智能(R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ourt Submission)的《实践指南》(Practice Direction)。[1] 该指南中声明,AI会被使用在何处是难以预料的,但若当事人“在准备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时使用了人工智能,材料必须说明人工智能是如何使用的(…wh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been used in the preparation of materialsfiled with the court, the materials must indicate how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as used)”。
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一家法院发布的一项命令便要求当事人
随附一份披露通知(disclosure notice),就AI的使用情况以及借助AI起草的文书具体部分进行说明。
在调查过程中,60%的受访者同意或非常同意有必要提高仲裁各方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透明度。而对于是否应当在仲裁中披露使用AI的情况的问题,受访者普遍认为这取决于AI在这一过程中的任务性质(nature of the task),具体如下表:
| AI的任务性质 | 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受访者比例 |
| 使用AI起草专家报告 | 72% |
| 使用AI审查和制作文件 | 65% |
| 使用AI翻译文件 | 62% |
| 使用AI生成事实摘要 ( 如时间轴、年表、权威清单) | 58% |
| 使用AI起草或生成生成用于 法律论证/法律呈件的文本 | 56% |
| 使用AI进行文件分析 ( 从文件中提取和组织数据) | 50% |
| 使用AI进行法律研究 | 40% |
半数受访者认为应向参与仲裁的各方披露信息,包括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庭、管理机构以及第三方出资人。12%的答复者则认为没有必要披露。基于上述调查结果,不难看到,目前仲裁界仍没有形成一个是否应当披露、披露内容以及披露对象的共识,这可能收到仲裁各方身份和立场的影响。
AI与仲裁员 [2]
对于仲裁员是否可以使用AI的问题,59%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应仅仅在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在仲裁中使用AI。71%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一旦在仲裁过程中使用了AI,不论使用目的为何,即应当进行披露;有76%的受访者认为,在仲裁员使用AI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进行披露以提高透明度。
在使用AI的目的上,74%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不应将AI用于制定或起草裁决书中的裁决要素(adjudicatory elements),例如不得将AI用于分析案情、证据或法律的适用。
AI与证据完整性(Integrity of Evidence)[3]
AI在证据方面的作用也带来了深度伪造(deepfake)的问题,即通过AI伪造假证或篡改证据。86%的受访者对这一风险表达了关切和担忧。其中,3%的受访者表示曾在仲裁中遭遇证据完整性受到AI影响的情况。尽管这一比例本身很低,但它却表明了人们对证据完整性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实实在在的。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generative AI tools)的迅速发展,这一现象在未来极有可能愈发频繁,如何克服仍需依靠技术的进步和规则的约束。
对在仲裁中使用AI的监管(Regulation of the use of AI tools)[4]
63%的受访者认为应对仲裁中使用AI进行监管,具体则取决于AI的使用目的。如将AI用于文件审查的作用实际上已经存在多年,故而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监管;而将AI用于起草法律意见书、专家报告或裁决书则是全新的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则应当进行特别监管。
至于如何监管的问题,受访者提出了以下方法:39%的受访者建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和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制定相关的“软法”(soft law)准则来予以规范;26%的受访者赞成通过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进行规范;13%的受访者认为应通过制定专门规制法律职业的规则约束AI在仲裁中的使用;另有6%的受访者赞同通过仲裁法(Arbitration Law)予以规制。一些答复者强调了仲裁规则与法律职业监管规则之间的衔接问题。这些答复者建议,对此作出综合回应将是有益的,尤其是在国际背景下,因为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专业实践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受访者对监管AI使用的措施效益提出质疑,指出如今AI技术日新月异,一项新的监管规定极有可能落伍、失效。同时也有受访者提出,对于AI使用唯一有效的监管方式只有“自担风险”(…parties using AI tools should do so at their own risk and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utput)。
早在2022年,欧洲律师协会(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便发布了《欧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指南》(Guide on the use of AI-based tools by lawyers and law firms in the EU),[5] 强调了使用AI可能对职业义务(professional obligations)产生的风险。欧盟正在审议影响深远的人工智能立法,包括其对司法和法治的影响。
2023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发布了第一版《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AI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1.0),[6] 该文件是一份非强制性的指导性文件;2023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宣布成立美国律师协会法律与人工智能特别工作组(ABA Task Force on Law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研究AI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以及对律师的道德影响;[7] 2023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行政命令,计划对AI研发和应用进行规范和管控。
2023年3月29日,英国政府科学、创新和技术部(Department for Scienc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针对人工智能监管发布首份人工智能白皮书(white paper)《支持创新的人工智能监管规则》(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AI regulation),[8] 提出人工智能监管的安全性、透明度、问责等监管原则。2023年12月12日,英国的司法官网已经发布了《人工智能——司法指南》,详细描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司法人员、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使用ChatGPT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以及示例。该指南警示司法人员不得将AI用于法律研究或法律分析,因为它们很有可能编造虚假的案例或条文;指南中尤其强调了当前的AI系统大多为开放型系统,司法人员在使用时应尤其注意避免输入隐私信息、机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英国官方司法表示,该指南是支持司法机构使用生成式AI的重要一步,未来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
2023年7月10日,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0] 以促进生成式AI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见,随着AI的普及使用,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都对AI的研发、使用进行了规制。但目前规制方式多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表现为各类指南、指引、白皮书等;即使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办法,目前也仅停留在较为广泛的层面,尚没有明确适用于仲裁领域的规则出现。
03、简评
目前来看,AI在仲裁中的使用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如上文提到的不准确性、开源性、不当授权、编造原始资料和伪造证据等。仲裁从业者对在仲裁中使用AI的态度体现为积极而谨慎,普遍认为应当依据具体的使用目的来决定是否允许在仲裁中使用AI。例如,可以允许AI帮助仲裁从业者起草新闻稿、社交媒体帖子,以及创建用于内部培训、会议和研讨会的演示文稿,从而减少机械性工作的时间,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个案差异和客户需求之上,提升仲裁的成本效益。同时,考虑到目前AI技术的局限性,应当避免借助AI撰写法律意见书、专家报告、裁决书等对专业性知识具有较高要求的法律文书。
在AI的披露和监管方面,当前在制度层面,各司法管辖区仍停留在通过借助指南等软法予以规制的层面;即使有部分司法管辖区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依然体现出宽泛、模糊的特征,难以在仲裁实践中具体运用。当前更是没有一个具体针对在“仲裁”领域使用AI的行为准则,可见监管方面仍处于“真空地带”,需要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
但同时也应切忌走向“过度监管”。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而意思自治是这块基石的实体。笔者认为,对在仲裁中使用AI的情况应采取“轻度干预”(Light Touch Approach)的监管方式,具体是否允许使用、如何使用等问题则应由当事人和仲裁庭自行决定。鉴于仲裁中各方的期望不尽相同,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在组庭前)应在仲裁的早期阶段促进与各方的公开对话,了解各方的期望,制定明确的AI使用和披露规则,确保各方在仲裁过程中都遵守一套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一直探索以现代科技提高案件管理效率,于2021年10月推出了案件在线管理平台“HKIAC办案一站通”(HKIAC Case Connect)。这一平台利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在文件存储、当事方与仲裁庭沟通、仲裁程序期限追踪等方面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便捷和安全的服务。
2021年12月,港仲发布了“HKIAC案例汇编库”(HKIAC Case Digest),用以帮助国际仲裁用户进一步了解港仲的程序性决定。这一数据库赢得了《环球仲裁评论》2022年度最佳创新奖。港仲在个案管理和用户服务方面的不断创新受到境内外用户的广泛认可,在一些新兴领域(例如加密货币争议)以及涉及俄罗斯当事人的争议也成为备受青睐的机构。
在2023香港仲裁周期间,与会者就当前国际仲裁届最热门、最紧迫的相关话题进行了讨论,其中便包括AI在国际仲裁中的运用和影响等。
[1] See Practice Direction, https://www.manitobacourts.mb.ca/site/assets/files/2045/practice_direction_-_use_of_artificial_intelligence_in_court_submissions.pdf, last accessed on 05-01-2024.
[2] See AI in IA: The Rise of Machine Learning, page 23.
[3] Id, page 24.
[4] Id, page 27.
[5] Se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Guide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by lawyers and law firms in the EU 2022, https://www.ccbe.eu/fileadmin/speciality_distribution/public/documents/Events/20220331_AI4L/EN_IT_Law_2022_Guide-AI4L_web.pdf, last accessed on 05-01-2024.
[6] Se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1.0), published on 26-01-2023, https://nvlpubs.nist.gov/nistpubs/ai/NIST.AI.100-1.pdf, last accessed on 05-01-2024.
[7] See ABA, Task Force on Law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leadership/office_of_the_president/artificial-intelligence/, last accessed on 05-01-2024.
[8] See Department for Scienc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AI regulation,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4cb71a547915a00142a91c4/a-pro-innovation-approach-to-ai-regulation-amended-web-ready.pdf, last accessed on 05-01-2024.
[9] See Courts and Tribunals Judiciar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 Judicial Guidance, 12-12-2023, https://www.judiciary.uk/guidance-and-resources/artificial-intelligence-ai-judicial-guidance/, last accessed on 05-01-2024.
[10]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令,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7/content_6891752.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