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视域下的要素式裁判审理思路研究 ——以人民法院数字技术应用建设为切入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内容摘要 面对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既有要素式裁判框架虽已纳入金融案件,但无法形成有效适配。检视各地法院实践,基准概念“要素”的认识尚不统一,要素提取上存在贪多求全与泛化不精准问题。
内容摘要
面对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既有要素式裁判框架虽已纳入金融案件,但无法形成有效适配。检视各地法院实践,基准概念“要素”的认识尚不统一,要素提取上存在贪多求全与泛化不精准问题。要素应以纠纷事实经过类型化和法律化而形成,须结合价值研判和个案审理确定边界。在审理思路具体优化路径上,应将诉讼权利保障和事实审查关口前移,做好庭前、庭中、庭后各环节生成内容的联通联动。庭前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交互信息,做好公共数据核验;庭中针对形成案件要素归纳表,提示争议审查路径;庭后自动回填审判流程信息,辅助裁判文书生成。
关键词:数字法院 数字金融 要素式裁判 数字技术应用
引言
数字化浪潮席卷各行各业,金融数字化转型正成为有效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而法院数字化改革与配套司法服务供给同样势在必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代表的类案要素式裁判实践尝试历经十余年,已成为我国应对“案多人少”民事司法困境的重要法宝,是司法系统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的主要抓手。但在数字技术加持下,传统金融服务流程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审理上述案件,既有的要素式裁判要件指南、办案指引和证据规则不能有效适配。如何有效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就需要重新厘清相应要素式裁判思路,形成稳定预期。得益于数字产业在内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人民法院数字技术应用建设,可以以之前积累下来的海量司法数据引领、反哺现有工作方式,从而实现法院传统业务流程、体制机制的系统性重塑。因而,新业态下要素式裁判审理思路再检视,应当注重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灵活、敏锐的特点,将要素式裁判方法与数字法院审判系统深入融合,更好发挥要素式裁判方法优势,助推数字技术应用建设深化发展,赋能金融司法提质增效。
一、实践局限:各地法院要素式裁判检视
要素式裁判,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目标密切相关。2012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提出要素式裁判文书概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成为各地法院开展要素式裁判的重要上位规范指引。各地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要素式裁判推进(或要素式文书制作)作出了指引。总体而言,要素式裁判的基本路径为:手动填写或自动生成案件要素表,由法官在庭审中或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当事人确认事项,对诉争案情、反映当事人具体争议、体现法律关系要件的基本事项予以固定整理,围绕争议要素展开庭审,庭后法官根据要素心证结果作出要素式裁判文书。在金融纠纷案件要素式裁判中,以北京、山东、江苏高院为代表的省级法院出台的规范指引,均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纳入其中,甚至作出专项细化规定(详见表1,为行文方便,除特别说明外,援引各地法院规范性文件作具体分析时“要素”均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式表格/文书所涉要素)。
表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裁判指引比对

虽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普遍认定为简单案件而被各地法院明确纳入要素式裁判适用范围,但囿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涉及诸多权利义务条款和抵押担保情况,要素式裁判制度设计如何做到广泛适用和简化流程兼顾,绝非一个简单问题。目前要素式裁判运行中存在以下不足和局限:
(一)要素形式上贪多求全
要素式裁判启动后,原告需按照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填写要素式表格,被告需针对性答辩,并回填要素式表格。纵观北京、山东、江苏等地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要素式表格作为要素式裁判首要环节,却存在所填写要素冗长的突出问题。以江苏高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以下《江苏高院指引》)为例,要素式表格共分11个大项,其下又普遍有2-3个小项,即便按照最简标准填写,当事人也需要填写30项内容;此外,要素式表格用“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兜底(详见表2,为便于比读对重复项目进行了简化)。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差、律师代理案件比例普遍不高的情况,30余项案件要素的组合堆砌无疑会形成原告的诉讼负担;且要素在表述上必然存在抽象化表现,当事人在缺少法官的帮助下,要求其对准确理解各项要素内涵并填写,恐怕是其难以承受之重
表2 《江苏高院指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
( )苏 民初 号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审判人员,都是要素式裁判的用户,尊重用户对要素式裁判的使用体验与需求,方能更好优化提升要素式裁判质量。从长远来看,要素式表格设计繁复,不仅易给当事人造成要素填写困扰,甚至可能导致要素式表格回收率低,拖长后续诉讼进程。对部分简单案件,若不适用要素式裁判,法官径可通过庭前阅卷完成争议焦点梳理,若因填写要素式表格问题来回指导纠正,反而会变相增加审判工作压力。更有学者调研指出,某地法院在生成要素式文书时,将要素式表格全部大小项区分有争议事项和无争议事项加以罗列,与要素式文书简化事实及理由制度设计初衷相悖。易言之,繁复要素给要素式裁判的用户带来的制度便捷性不足,最终反而不利于要素式裁判快速解纷目标实现。
(二)要素实质上泛化不精确
为充分扩大要素式裁判的适用范围,提高繁简分流效果,地区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对要素式表格设计整体上是偏繁复的,旨在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辅助法官捕捉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引导裁判文书准确统一。这种设计导向本身并无问题,但因其实现进路局限,不仅导致上文贪多求全、事倍功半问题出现,而且繁复形式背后要素的泛化并不能有效适应广阔司法实践情况。现通过2个改编后的案例说明。
案例1: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融资贷款,后发生还款逾期,某银行请求法院确认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某公司还本付息、承担违约责任(以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某公司抗辩违约责任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减。
案例2:某银行诉李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李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银行借款用于购买共有住房,后发生还款逾期,某银行请求法院确认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李某、刘某共同还本付息。李某、刘某表示两人已离婚,有生效判决确认债务分担,且均同意由李某个人偿还贷款。
案例1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复利引发争议。金融借款合同一般由银行预先拟定,术语专业性强,当事人签约时囿于融资迫切需求多不会对违约责任条款提出异议。但根据相关金融规定,复利计算应当以期内利息为基数,因为逾期利息本身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其再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地区要素式表格仅能反映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项目具体金额,构成是否合理并不能被有效识别,这势必导致后续进程依赖人工调整。
而案例2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若仅按照要素式表格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比对确认共同借款人,其形成的要素式裁判文书必然忽视债务内外有别的论证,不能有效回应被告抗辩和发挥裁判文书释法明理功能,易造成案结事不了。
由此可见,即便是同类案件,亦会因原告诉请、被告抗辩存在区别。要素式裁判为实现快速解纷目标,在一定程度上需以牺牲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判决说理的充分性为代价,但这不能成为降低要素准确定位的托词,目前实践仅以一个通用模板“包打天下”显然无法适应个案差异,法院需要在要素设计上作出更多路径创新。
二、基础指引:要素概念内涵把握
要素是智能要素式裁判的基准和核心,在要素式裁判的具体推进与智能化再造中发挥着前提性作用。虽然各地围绕最高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要求积极开展要素式裁判,但是鉴于上位指导意见模糊性有余,要素式裁判即便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展多年,但目前对于要素式裁判基准概念——何为要素——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理解。作为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而成的审判方式,对于基准概念要素的理解应立足其在实践中的具体样态,结合各地审判实践特点与经验,厘清其基本属性以更好把握基准概念内涵。
(一)类词比对:要素概念的抽象阐释
根据上文分析,法院对要素式裁判加以定义或对要素认定标准加以细化时,易将要素概念本身界定为用以固定诉争案情、反映当事人具体争议、体现法律关系要件的某些基本事项。进而言之,各类事项是否纳入要素视野、能否转化以及转化力度,与是否可以据此建构特定类别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密切相关,要素的多少与争议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呈正相关。由此,有必要探讨要素相近概念,通过概念对比析出要素的基本内涵。
1.要素vs事实:有选择性的建构输出
结合北京、山东、江苏等地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要素并非仅指向反映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其范围相对更广,具有一定的生活化属性。比如《北京法院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指引》)和山东高院《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指引》),均将贷款用途细节(所购物品、发票金额)纳入要素中,而该部分细节在其他地区法院裁判文书中并非必要组成部分。当然,虽然要素反映的是未经证据证成、具有一定生活化属性的事实,但总体而言,要素与生活事实在体量上有明显区别。所以,要素相较于生活事实,已经经过专业化加工和过滤,具有类型化的特征。甚至有的要素还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需要当事人作出一定的法律判断。如《山东高院指引》要素涉及“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共存时的受偿顺序”,该问题并非简单依据事实发生先后顺序即可辨明,而需要综合担保方式、公示情况、责任主体等因素判断,具有较强的法律属性。所以,要素虽源于事实,但间离于事实,是生活事实目的化、选择化和建构化的结果。
2.要素vs构成要件:富于具象化和生活化
金融审判活动过程是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判定的过程,是“三段论”演绎推理运用的过程。据以认定大前提的实体权利/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从实体法角度对诉讼请求进行的抽象化解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与其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请求权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直接对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诉请还本付息,则需要通过拆分返还本金、返还利息请求权构成要件从而形成适用于各类案件的具体要素。各地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普遍将“借款合同”“本金”“利息”等关键词加以提取作为要素,通过事实比对检索,得到原告支付本金、被告归还本金、双方约定利息标准等与关键字重合的事实,最终反馈进要素式裁判过程中。所以,要素式表格或文书中的要素主要是在实体请求权构成要件基础上的预先解构和后续具象,相较而言,构成要件更为抽象化,而要素则更具生活化属性。当然,出于完备性和适用度考虑,要素不仅包括构成要件涵摄事项,还包括立法者以及法官、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认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项。上文提及的贷款用途细节(所购物品、发票金额),同样也反映出立法者对还本付息请求权构成要件外的特别考虑。所以,要素与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和重叠,但实践中要素的外延又一般大于构成要件及其涵摄的事项。
3.要素vs争议焦点:兼有法律与事实界分
争议焦点是民事纠纷中客观存在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体,一般包括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申言之,争议焦点被外显化后的生活事实意义上的权益纠葛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的最初动力,争议焦点被抽象化和统合化后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讼程序展开的逻辑起点。故争议焦点归纳往往围绕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向展开,就争议焦点价值而言,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固定、处理争议焦点的过程。正如上文分析,要素不仅是对生活事实的抽象提取和对构成要件的解构,要素本身还包含立法者或诉讼主体的特别考虑,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均有反映。所以,要素与争议焦点均为复合概念,涵摄事项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兼具。从地区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来看,一般将归纳争议焦点作为要素式裁判的阶段性目的和功能之一,如《山东高院指引》明确规定“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似乎意指要素是争议焦点的上位概念,各方当事人对有争议部分的要素才有可能构成争议焦点。但由于要素式裁判本身落脚点在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和简案快审,要素提取基本将争议焦点析出停留在最浅显的事实层面,将争议焦点延伸至法律适用乃至程序层面的不多。
综上,要素式裁判中的要素,以纠纷事实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遵循请求权基础思维和逻辑,并经过类型化和法律化过程而形成,并进一步筛选作为争议焦点的一部分。由于具体案情中可能有不同考量,要素的涵摄范围并不明确固定,这也导致在具体个案中,要素、事实、构成要件、争议焦点四者在内容上必然存在一定交叉和重叠。
(二)分层侧重:要素概念的价值研判
1.微观层级:有效回应个案审理需要
以类案专审和简案快审为背景的要素式裁判,在要素界定上要求依据各种简单类型案件的共性最大化地涵盖了每类案件可能的事实和法律要素,以实现要素式表格到后续要素式文书价值的最大化利用。事实上诉讼不可避免具有多样化特征,即便是简单类案,其中的部分案件也具有独特之处。具体而言,数字技术加持下金融服务流程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比如许多银行依托大数据风控等手段推出了线上无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紧跟大模型智能化技术和用户需求精准画像技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相较传统金融贷款已有明显不同。把握要素概念内涵,不拘泥于请求权构成要件或者争议焦点的一一对应,才能更好理清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回应当事人的特定需求,使当事人对裁判的走向有更准确的心理预期。
2.中观层级:有效引导审判资源分配
纵观各地法院要素式裁判实践,一般根据案由或者标的额划定了要素式裁判案件类型,比如《北京高院指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方适用要素式裁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要素式裁判则均不要求标的额。虽然根据案由或者标的额初步分流案件具有操作简单、应用快速的特点,但是案由并不能有效对应案件的繁复与难易程度,握要素概念内涵,应当秉持及时总结、适度扩张态度,利用多维度要素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促进科学有序案件分流转结和审判资源分配,从而有利于法院整体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虽然地区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会预设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用以兜底,但决不能停留于此,而要继续发掘要素概念内涵,以更精准识别案件繁简。
3.宏观层级:有效推动司改红利普惠
要素式裁判的现实起点是当事人有效填写要素式表格。我国当事人民事诉讼能力不高,当事人不会填写或者不愿意填写要素式表格的情况较为普遍,加之我国并未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当事人有效回填要素情况表情况并不乐观。而地区要素式表格或文书指引基于准确审理类案目标,在要素把握上必然是间离于生活事实的。要素式裁判流程设计不能仅从便于法院审理角度出发,而要兼顾当事人诉讼能力进行调整,增强当事人参与的积极性,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更好将司法体制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除必要提示引导之外,要充分有效用好用足要素式表格功能,重点是对要素式表格去粗存精,做好要素式表格及后续要素式文书逻辑抽象程度平衡,有效消除避免要素过度抽象涣散,减少当事人看不懂的设计缺陷,让当事人参与要素式裁判流程成为增智普法的重要环节之一。
总的来说,基于要素式裁判服务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现实需要,要素的概念本身就是灵活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追求,在当前形势下需要发挥法院数字技术应用指引作用,围绕要素优化审理思路,促成要素式裁判在保障程序权利和快速化解纠纷之间走好“平衡木”。
三、场景设计:要素式裁判的优化路径
为摆脱传统要素式裁判各环节联动性弱、要素调整优化不及时等问题,在进行制度场景优化时,应当紧紧以人民法院数字技术应用建设为依托,打破立案、审理、判决壁垒,将诉讼权利保障和事实审查关口前移,做好各环节生成内容的联通联动,更好实现庭审实质化和解纷高效化。
(一)庭前:引导当事人交互信息,做好公共数据核验
1.用好用足交互式表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同时,金融借款合同条款多为金融机构预先拟定,合同本身格式性和专业性很强。因此,原告诉讼立案之后,应当充分用好图文识别技术,重点围绕起诉状、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系统自动抓取为主,原告确认修正为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输入。
提取原告方核心材料的信息点、原告确认(设置一定时限,若无实质操作的视为确认)后,系统应当以此为基础生成交互式表单,审判人员审核后通过12368短信向被告进行推送,被告围绕表单内容以勾选有无异议方式发表针对性意见,各方交互信息自动分类待后续处理。如有第三人,对其参照被告端操作。
2.依托外部数据核验信息
原告诉至法院,只需要证明被告、第三人身份明确即可。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信息,有时不能反映被告、第三人的最新居住状态或其联系方式。为便于后续送达和要素反馈,法院可以积极与外部机构或大数据平台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做好数据自动核验,减少不必要的法院个案调查。
具体而言,对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可以与三大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建立沟通机制,由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交由运营商比对,及时掌握手机号码。对于当事人的担保信息(包括抵押权属情况、质押权属情况),可以与有权登记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实现担保信息的快速确认。此外,凡是当事人被系统查询之后,便自动存储记录至法院系统平台,方便同一当事人信息快速提取和及时更新。
(二)庭中:生成案件要素归纳表,提示争议审查路径
1.针对性形成要素归纳表
根据前期交互数据,系统自动生成要素归纳表,通过知识图谱、推背图等方式直观展示,帮助法官确定争议焦点。在内容分类上,首先区分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形成鲜明界分的两大类(比如对无争议事实,可以采取自动折叠、缩小字号等形式)。针对有争议事实,不能仅停留在固有模板的舒适区,而应当根据案情特殊性及其规模,动态生成有区分度的要素归纳表。要素从实践中来,也必然回到实践当中。只有设计多元模板,因应变化,才能真正做到类案的有序扩张适用,防止方枘圆凿式的机械适用。
此外,依托数字技术,要素归纳表可以始终处于更新状态,当事人对案件要素的每一次操作都将被记录在案,引起要素表的变化,法官可据此充分了解当事人意见,把握案件后续走向。
2.紧扣要素归纳表做好释明工作
要素归纳表帮助法官确定争议焦点后,系统自动进行审查路径分析,针对涉争要素为法官提供法律规范指引和裁判路径指引,并根据争议范围大小作出是否先行调解的提示。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拘泥于线下开庭,而是灵活采取主持在线调解、委托社会机构诉中调解等方式,满足部分当事人快速解纷的预期。
对不能先行调解的案件,系统在庭审过程中可向法官及各方当事人提示涉争要素,并在法官端电脑同步生成辩诉称方向和法律规范指引,供法官在具体审理过程中选择释明。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后,可将该要素进行锁定,避免当事人反言。当发现已经一致确认的案件要素与事实不符时,法官也可使用修改权对要素再次审查。此外,庭审还可以采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的方式,由双方围绕整理的争议要素举证、质证和辩论。以上环节结束之后,法官可以对要素表进行最终确认,并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请进行计算复核,避免出现误算、漏算等低级错误发生。
(三)庭后:审判流程信息自动回填,辅助裁判文书生成
1.模块化完成信息自动回填
裁判文书是要素式裁判成效的重要质检环节,必须充分用好前期数据,切实减少程序倒流。为此,前期数据应当以模块形式分项自动回填,确保后续文书生成质量及文书制作效率。
详言之,前期要素收集(主要为从诉状和证据中提取的原告方信息、引导被告及第三人答辩、诉辩形成的信息、外部机构或大数据平台提供的信息)、争议归纳(主要为系统生成内容与庭审调整内容)、审判路径(主要为系统自动分析形成内容)在文书对应模块进行模块化、智能化处理,相应数据自动对应文书标题、当事人信息、案件由来和经过、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主文及尾部等,做好内容预生成。
2.多元模板辅助裁判文书生成
要素式表格可以根据案情特殊性进行形式创新,裁判文书亦可探索创新,避免陷入路径依赖。要素式裁判文书的简化绝非止步于上位立法的宽泛性规定,而应根据不同审理程序、文书类型、结案方式区分设置若干种文书模板,以满足不同案情需要。
具体而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常需审查借贷期限、借贷金额、抵押担保、还款情况、违约责任等各类要素,但上述要素在不同合同中的表达不完全一致。法官在撰写文书时,一般以直接援引合同内容作为认定事实,而人工智能则可突出要素、弱化表达,达到简易与全面的统一。同时加入关键词、转折词、连接词等内容,以不同种类要素作为分段标志,有助于将列举式、要点式文书自动转化为段落式文书,提高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接受程度,扩大要素式文书的应用场景。同时,对案情特殊的子类案件,系统要做好相应提示,并关联指引库(金融借款合同类案审理要件指南)和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进行比对,用于给法官调整优化说理作提示。
余论
将要素式裁判方法与数字法院审判系统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要素式裁判方法优势,是法院应对数字金融创新引发的旺盛司法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目标下的必由之路。随着法院数字技术应用建设深化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被不断发掘,与此同时,其潜在风险也必将逐渐暴露,需要审视解决。未来一段时间法院数字技术应用建设主要技术隐患在于“算法黑箱”问题。法官在传统审判中的各类决策,基本遵循逻辑三段论要求,以事实或条件认定与充分说理论证为前提,呈现的过程是线性的。而智能要素式裁判拥有自主决策系统,所依赖的是大数据学习和算法分析,决策过程是十分复杂且不透明的。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开密不可分,若机器无法向人类解释决策的推理过程,必然招致“是否值得信任”的怀疑。如何有效实现人机协同,发挥传统司法理论、逻辑和经验的有效引导,是法院持续推动智能要素式裁判时无法回避的问题。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