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撞衫”知名商标,“重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元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一个好名称无疑是企业更容易让大众耳熟能详的“金字招牌”,但如果在取名时故意“碰瓷”知名品牌,即使名称经过合法登记,若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仍构成侵权。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一个好名称无疑是企业更容易让大众耳熟能详的“金字招牌”,但如果在取名时故意“碰瓷”知名品牌,即使名称经过合法登记,若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仍构成侵权。近期,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审结了一起以“X得”为店名售卖“X得”酒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个体经营业主带来启示。
基本案情
原告X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的第17XXXXX号、第34XXXXX号“X得”文字及图文注册商标,分别注册于2002年、2004年,其字号“X得”、注册商标“X得”属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原告发现被告企业名称使用“X得”作为字号,且被告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酒、饮料、日用百货、化妆品等。
裁判结果
原告受让取得的“X得”商标均在被告注册成立以前,原告和被告在白酒销售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经原告的持续经营及使用,“X得”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在白酒生产、销售业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在与原告没有任何授权及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X得”作为企业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因此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X得”字样;同时,被告需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案件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此案中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原告使用商标时间在先
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均受法律保护,后成立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在先享有权利且具有知名度的字号,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X得”商标注册时间(2002年、2004年)明显早于被告企业成立时间,享有在先权利。
2 知名度认定
“X得”字号在白酒销售领域已形成一定影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3 混淆可能性
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且经营同类业务,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4 主观恶意
被告在明知或应知原告“X得”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相同字号开展同类业务,具有明显搭便车意图。
合规建议
企业名称不仅是市场主体的标识,更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当字号与主营业务相结合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时,它就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受到法律保护。为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企业经营者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企业选择名称时,可以通过商标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拟用字号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是否属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避免出现相同或近似标识。企业需明确,普通企业名称的专用权虽受地域限制,但知名企业的名称权因具备较强市场影响力,受法律跨区域保护。即便业务局限于本地,也不得擅自使用全国性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名称选用合法合规。
2 同行企业在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靠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而非“搭便车”使用他人知名字号、商标,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更名、赔偿的法律责任,还会损害自身品牌信誉。
3 若不慎陷入名称侵权纠纷,企业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及时梳理自身名称使用的时间、范围、业务类型等证据,区分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对于确属侵权的情形,应主动与权利人协商变更名称、赔偿损失等事宜,降低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若对侵权认定有异议,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从名称使用的合理性、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等角度进行抗辩。
4 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商标,应及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现他人侵权时,及时固定证据(如被告企业注册信息、经营宣传材料、市场混淆反馈等),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总 结
企业的名称不仅是工商登记的几个字,更是企业品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一字之差,不仅带来法律风险,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能有效规避侵权纠纷,保护企业经营未来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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