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专题:实际施工人保险金索赔困境的法律剖析与实务路径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作为事实上的工程履行主体,其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的焦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作为事实上的工程履行主体,其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的焦点。当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及如何主张建筑工程一切险或相关险种的保险利益,涉及保险法基本原则与建设工程复杂法律关系的交叉适用。
1 读懂规则:保险利益原则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框架
处理实际施工人的保险利益主张,核心在于理解两项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是主张权利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对保险标的拥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构成直接主张的根本障碍
然而,拥有事实利益不等于享有合同权利。保险合同严守相对性原则,保险金请求权仅属于合同明确的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施工人通常既非投保人,也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此被直接排除在索赔权利主体之外。
若实际施工人既非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亦非被保险人,且无法证明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其并不当然享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权利。仅凭“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足以直接主张保险金。
2 以案为镜:司法裁判中的认定逻辑与路径
案例一:非合同当事人,直接索赔路径被驳回
要旨:实际施工人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朱某某与宜昌市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鄂05民终1930号
案情:朱某某主张其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在施工中为项目投保了建设工程险。工程出险后,朱某某以其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将建筑工程险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自己,而非保单载明的承包人。
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身份是否能直接产生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裁判:法院指出,实际施工人对保险标的可能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取决于保险合同。朱某某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二:通过债权转让间接取得权利的可行路径
要旨:实际施工人可通过受让保险金请求权,间接实现保险利益。
邓某某、刘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4)粤01民终16346号
案情:邓某将自建房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刘某、骆某完成,刘某、骆某雇请彭某明施工。邓某作为投保人为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彭某明在施工中意外身故,邓某、刘某、骆某按比例向彭某明继承人支付了赔偿款,随后三方与彭某明继承人签订了《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了保险合同的全部权益。此后,邓某、刘某、骆某作为共同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受让权利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裁判:法院审查后认定,该债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刘某等人基于受让取得的债权,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案例三:违法挂靠导致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要旨:若实际施工关系属违法挂靠且保险条款明确免责,则保险利益主张将失败。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等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陕0113民初23800号
案情: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主张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以该身份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款。庭审中,原告与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第三人)均自认双方系挂靠关系,原告本身不具备施工资质。
争议焦点:违法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获赔?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已明确将“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列为免责情形并已提示。原告违法挂靠,导致风险增加,保险人拒赔于法有据。
3 实务指引:实际施工人的风险防范与权利构建
(一)事前规划:争取明确地位
在项目谈判阶段,应将保险安排作为核心条款。首要目标是争取作为分包工程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将自身明确列为总包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二)过程管理:固化证据与明确约定
1.在内部承包或分包协议中,设立独立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种类、金额、受益人以及发生事故后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机制。
2.妥善保存所有能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投入成本及与施工人员用工关系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诉讼中主张保险赔付者应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或已受让保险金请求权。
(三)‍事后应对:灵活运用债权转让路径
若事故前未获保险合同身份,则在事故发生后,可在向受损方(如伤亡工人)进行赔付时,同步签订书面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以此受让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从而获得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资格。
实际施工人主张保险利益的核心困境在于法律身份与合同权利的脱节。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之路几乎被合同相对性彻底封锁。正确的处理方式在于“事前确权”与“事后转权”:即在项目中争取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在事故后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请求权。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强化合同意识,进行前瞻性的风险与权利布局,远比在损失发生后艰难维权更为重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