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专题]小发票,大学问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前言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针对性的保存相应证据,现金交易中,只能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证明付款或交付货物的事实,这时如果发生纠纷,结果
前言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针对性的保存相应证据,现金交易中,只能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证明付款或交付货物的事实,这时如果发生纠纷,结果会怎样呢?请看一则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50000元。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且按甲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但甲公司仅支付了货款25000元,尚欠25000元未付,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甲公司答辩称,其持有乙公司为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其已经全额支付了货款。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乙公司已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甲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甲公司仅提交一张增值说专用发票,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仲裁庭裁决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甲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案例延伸
案例看完,那么问题来了:
发票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能起到什么样的证明作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条对上述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下由小编来给您详细分析一下上述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将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并规定了不同的证明作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一般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或者经营项目,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根据普通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一般都是先付款再开票,所以普通发票能够作为付款的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际交易情况的多种多样,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证明力亦可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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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仲裁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已经付款。但是仲裁庭很少支持该主张。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只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本身并不是付款凭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表示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货款。所以,单独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已经实际支付货款的事实。
温馨提示
为了更好保护您的利益,小编给您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订立完善的合同作为证据。
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其还应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行业惯例,供应方应付款方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2、未付款相关证据的保存。
采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时,可以在每次给付发票时,均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或者是由对方签字“款项未付”也可在买方索取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收件收据上注证明:“今收到XXXX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以证明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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