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同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正如中国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院长袁羽钧所言:“法典带来的不仅是更严格的约束,更是经营模式的转型压力。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
在建工领域,这种转型压力尤为剧烈。随着旧环保法等10部法律的废止与整合,法典确立了“损害担责”“终身修复”以及“第三方连带责任”等严厉的法律原则。施工现场的扬尘、噪声等“隐形污染”,深基坑开挖遭遇的“历史遗留毒地”,以及工程分包中危险废物的非法倾倒,随时可能让总承包单位面临停工整治、巨额罚款乃至天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面对如此高压的法定风险,传统建工行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生态污染理赔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生态环境法典》为我们指明了另一条风险化解之路——绿色金融与生态保险。
01 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建工行业为何急需“生态保险”?
要理解生态保险在建工领域的重要性,首先必须认清《生态环境法典》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设立了怎样的生态法律责任。
(一)传统建工险的“除外责任”与环境高风险的错位
在传统的工程保险实践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通常包含一条的除外责任条款:“因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意味着,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泥浆泄漏污染周边河道、有毒有害建筑垃圾污染地下水,或者夜间施工噪声引发周边居民群体性索赔,所有的生态修复费用和民事赔偿均需由企业自掏腰包。
(二)法典确立的“按日计罚”与“生态损害赔偿”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的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更要承担沉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按日计罚:法典第1060条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机制。如果施工现场因扬尘、污水超标排放被查处且拒不改正,罚款将按日累加。
生态损害赔偿:法典第1073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旦施工破坏了自然保护地、造成了污染,政府将向责任人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连带责任”打破了总分包之间的防火墙
《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全链条监管”。第1068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委托他人实施废弃物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工实务中,总包单位通常将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防腐涂料(危废)清理等业务分包。如果分包商为了节约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总包单位将无法再以“已签订分包合同、责任在分包方”为由推卸责任,而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险制度图谱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一部规制法,更是一部极具现代金融视角的促进法。法典在总则、污染防治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多层次、多维度地构建了我国的绿色金融与生态保险制度体系。
(一)总则的宏观鼓励:绿色金融体系的法典化
法典第132条规定:“国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这是国家基本法律首次为绿色保险(生态保险)正名,为其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最坚实的上位法依据。
(二)危险废物的“强制投保”红线
对于特定高风险领域,法典不再停留在“鼓励”层面,而是使用了“强制”手段。法典第484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建工领域警示:建筑工程中涉及的石棉废物、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如果施工单位在现场设立了危废临时贮存场所,或者从事相关危废清理业务,极有可能被纳入强制投保环责险的范围。无保作业将构成重大合规瑕疵。
(三)一般污染的“鼓励投保”机制
对于非危险废物的一般环境污染,法典第169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主动投保环责险的建筑企业,未来在生态环境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极有可能享受降低抽查频次、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等隐性政策红利。
03 生态保险在建工全生命周期的四大核心应用场景
了解了法典的规制逻辑后,我们需要将其落地到工程建设的实际业务中。未来几年内,以下四大维度的生态保险将成为建工行业的“刚需产品”。
(一)场景一:传统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承保风险:针对施工现场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渐进性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例如,施工机械燃油大规模泄漏污染地下水;基坑降水作业导致周边含水层污染;以及因施工扬尘、噪声(法典明确定义的“隐形污染”)导致周边居民患病或财产受损引发的群体性索赔。
2.保险保障范围:
(1)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赔偿:支付给周边受害居民或单位的赔偿金。
(2)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事故发生后,为控制污染扩散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这是法典第1237条强制要求的“应对措施”的资金保障)。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费用:依据法典需向政府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
(4)法律抗辩费用: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或侵权诉讼时,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及诉讼费用。
3.法典合规提示:法典第1059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但同时要求“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方可免责。通过投保环责险,借助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服务,企业可以证明自身已尽到“主动合规”与“合理注意”义务,在面临行政调查与诉讼时占据极其有利的抗辩地位。
(二)场景二:土壤修复中的“污染修复成本超支保险”
1.承保风险:法典第454条强制要求变更土地用途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461条对未达标地块下达了“禁建令”。在当前的城市更新和“退城入园”大潮中,开发商与总承包商可能需要面对化工厂、钢铁厂搬迁后遗留的土地。在修复过程中,极易出现实际污染面积、深度远超前期勘探预期,导致修复成本成倍飙升。
2.保险保障范围:污染修复成本超支保险专门承保因发现未知的历史遗留污染、或者因国家环保标准提高(法典实施后极可能发生的情况),导致实际土壤、地下水修复费用超出工程预算的风险。
3.法典合规提示:这不仅是施工企业的护身符,更是开发商(土地使用权人)满足法典第439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定义务的金融解决方案。
(三)场景三:绿色低碳转型下的“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
1.承保风险:法典第946条规定:“支持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未来的大型公建项目或政府投资项目,可能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硬性竣工验收指标。如果在交付后,建筑的实际能耗、碳排放指标未能达到设计标准,总承包商(EPC)和设计单位将面临违约索赔及整改重做责任。
2.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的性能达标提供背书。如果因设计瑕疵、施工材料缺陷导致建筑在运营期内的实际能耗超出约定的低碳标准,保险公司将赔偿建筑改造升级的费用,以及因未获“绿建标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场景四:EOD项目与矿山治理中的“生态修复成效保证保险”
1.承保风险:法典第937条建立了“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机制”。对于参与流域治理、矿山修复的社会资本方而言,如果在漫长的修复期或管护期内,因极端气候事件(如特大暴雨冲毁新植林地、决堤导致水质再次恶化),导致生态修复未能通过政府环保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将面临无法收回工程款并承担违约修复的巨大风险。
2.保险保障范围:类似于工程履约保函的升级版,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特定的技术失败,导致生态修复工程未能达到法典或合同约定的生态恢复指标,保险人负责赔偿重新修复的成本或直接向发包人赔付保证金额。
04 如何在工程合同中巧妙嵌入“生态保险”条款?
对于建工企业而言,知道有生态保险还不够,如何将其合法、合规、合理地嵌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EPC合同体系中,实现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剥离与责任转移,才是实务的精髓所在。在《生态环境法典》的合规要求下,企业在招投标阶段及合同谈判阶段,重点落实以下“四大条款与机制”:
(一)将“生态保险费”纳入法定不可竞争费用
1.痛点:环保压力大,但羊毛出在羊身上。生态保险保费如果由承包人自掏腰包,将极大压缩利润空间。
2.实务操作:法典要求将防尘、噪声等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合同的【工程价款与支付】章节中,应当扩大“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费”的内涵,明确约定“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生态环境保护费)用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生态修复保险”。
3.示范条款:“为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风险防范要求,保障本工程顺利实施,发包方同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纳入本工程环境保护专项费用。承包方应当在进场后X日内提交保单凭证,发包方予以签证确认并全额拨付。”
(二)约定“强制投保与免责”的联动机制
1.痛点:如果发生了环境污染导致第三方索赔,发包人往往根据合同的“承包人全责”条款向承包人追偿。
2.实务操作:在合同【保险】专门章节中,除了传统的建工一切险和工伤险外,增加“生态环境保险”条款。
3.示范条款:“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资质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XXXX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应将发包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程施工导致的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由承包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发包方承诺,在保险理赔额度内,免除承包方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对于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按照本合同第X条的过错比例分担。”
(三)强化对分包方“危险废物”的合同穿透管理与保险转移
1.痛点:法典第1068条规定了总包对分包非法倾倒危废的“连带责任”。
2.实务操作:在【专业分包合同】或【危废处置合同】中,总包不仅要审查分包方(如废油漆清运、含石棉建材拆除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要将法典第48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分包方进场和结算的前置条件。
3.示范条款:“分包方承诺其在收集、运输、处置本工程涉及的危险废物时,已依法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并将总承包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分包方未提供有效保单凭证的,总承包方有权拒绝其进场作业或暂停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因分包方违规处置危废导致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承包方有权直接在保险理赔金额外,向分包方追偿全部罚款、赔偿金及律师费。”
(四)建立数据真实性审查与“险企联控”机制
1.痛点:如果承包人在环评数据、排污监测数据上造假,不仅触犯法典刑责,保险公司也会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欺诈”为由拒赔。
2.实务操作:在联合体协议(如EPC总包)中,必须明确各方对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的承诺。同时,主动引入保险公定期巡查工地。这不仅是为了满足保险合同要求,更是为应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留下了一套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合规审查报告”,在面临法典严苛的“双罚制”时,可作为高管已尽“合规管理义务”的有力证据。
《生态环境法典》绝不是单纯的“紧箍咒”,它是中国建筑与工程行业走向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的“路线图”。在这个“数据真实是底线、统一监管无死角、终身追责不放松”的法典时代,建工企业唯有将“主动合规”融入项目全周期,方能适应新的时代。
善用“生态保险”与“合同风险隔离”这两大工具,将生态环境违法的不确定性转化为企业财务和法律防线上的确定性,是每一位卓越的建工行业领导者的必修课。
《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建工企业如何发挥生态保险的保障作用
作者:范玉华 李一航 段少斌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同年8月15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