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疼只能平卧,无法上班”——这是周某向公司请病假的理由。而就在“只能平卧”的病假期间,他却多次乘坐高铁往返于多个城市,甚至跨省参加演唱会。公司发现真相后,以“弄虚作假申请病假”为由将其开除。周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开除合法,无需赔偿。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所有“泡病假”的劳动者敲响了警钟:休假权利不是“免死金牌”,弄虚作假不仅会丢掉工作,还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周某入职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入职当天,他签署了《员工手册》阅读确认书。手册明确规定:三天及以上病假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若员工申请病假的行为或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023年12月8日起,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养”为由,连续申请病假至12月29日,公司均予批准。2024年1月2日,他再次申请病假至1月6日。公司对此次病假产生疑问,未予批准,并书面通知周某返岗工作,承诺减少工作量、提供专人陪护等保障措施。但周某并未返岗,随后又陆续提供11张病假证明单,连续申请病假至2024年4月2日。
期间,公司多次派员工陪同周某就诊,医生诊断其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建议避免久坐,基本可恢复正常生活。公司对周某病情严重程度、申请病假时长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对后续病假申请均未批准,并多次书面要求其返岗,但周某均以“腰疼只能平卧”为由拒绝。公司询问其病假期间有无外出,周某称仅因家事从上海赴南京两天,其余时间一直在家卧床。
然而,公司调查发现,周某在病假期间多次乘坐高铁往返上海、杭州、南京、溧阳、滁州等地,并于2024年3月17日赴外省参加演唱会。2024年4月2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周某病假申请弄虚作假、拒绝返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周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法、无需支付。南京建邺区法院一审、南京中院二审,均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泡病假被开除,公司要不要赔钱?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周某以“腰疼卧床”为由申请病假,却在病假期间多次外出旅游、跨省参加演唱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合法,公司就需要赔偿。
周某的逻辑是:我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凭什么不批假?我外出是个人自由,与病情无关,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开除我。
法律分析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意味着,劳动者在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时,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逃避劳动义务。
本案中,周某以“腰疼只能平卧”为由申请病假,但病假期间却多次乘坐高铁出行,甚至跨省参加演唱会。这种“嘴上说不能动,实际到处跑”的行为,显然与“需卧床休养”的病情描述严重不符。他不仅虚构了病情严重程度,还隐瞒了实际出行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周某入职时已签署《员工手册》阅读确认书,手册明确规定“病假申请弄虚作假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周某具有约束力。
第三,周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虚构病情严重程度,以“需卧床休养”为由申请病假,实际却频繁外出;二是隐瞒出行事实,在公司询问时谎称“仅外出两天、其余时间在家卧床”;三是在公司不予准假并要求返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构成旷工。这些行为综合起来,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个案例是一记警钟:
第一,病假不是“带薪休假”。病假的目的是让劳动者休养身体、恢复健康,而不是用来旅游、看演唱会的。拿着病假证明去干与休养无关的事,一旦被公司发现,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第二,诚信是劳动关系的底线。弄虚作假申请病假,不仅可能被开除,还可能拿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周某不仅没拿到赔偿,还失去了工作,得不偿失。
第三,不要低估用人单位的调查能力。本案中,公司通过陪诊、调查出行记录等方式,查清了周某的实际活动轨迹。在信息时代,隐瞒事实越来越难。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个案例提供了合规管理的范本:
第一,规章制度要完善。明确“弄虚作假申请病假”属于严重违纪,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这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第二,程序要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通知工会,保留相关证据。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前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程序合法。
第三,调查要细致。对于可疑的病假申请,可以通过陪诊、核实出行记录等方式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确凿。
如何避免“病假陷阱”?
对劳动者的建议:
第一,真实请病假。如果确实生病需要休养,如实申请病假,不要虚构病情。如果病情好转,及时返岗。
第二,病假期间“老实待着”。病假是为了休养,不是“假期”。拿着病假证明去旅游、看演唱会,一旦被发现,后果可能是被开除且拿不到赔偿。
第三,不要试图隐瞒。本案中,周某如果如实告知公司自己病情较轻、可以外出,公司未必会开除他。但隐瞒事实、谎称“卧床不起”,反而坐实了“弄虚作假”。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第一,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病假申请流程、所需材料、复查权利、弄虚作假的后果等,让员工知悉并签字确认。
第二,合理行使复查权。对于可疑的病假申请,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或者派员陪同就诊,了解真实病情。
第三,处理前固定证据。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收集病假材料、出行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确保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寄语
一场演唱会,换来一纸开除通知。周某或许觉得自己“只是出去玩了一下”,但在法律眼中,这是“弄虚作假申请病假”,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最终,他不仅没拿到经济补偿金,还失去了工作。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劳动者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在享受休息休假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最终受害的是自己。
劳动者弄虚作假申请病假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审查认定
作者:桦天律师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腰疼只能平卧,无法上班”——这是周某向公司请病假的理由。而就在“只能平卧”的病假期间,他却多次乘坐高铁往返于多个城市,甚至跨省参加演唱会。公司发现真相后,以“弄虚作假申请病假”为由将其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