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因生意往来相识。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A陆续向B出借共计19.5万元。因B逾期未还款,A于2023年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B未主动履行,A遂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B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2023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A通过调查发现,B与其妻C于2022年10月18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某房产归妻子C所有,所有债务则由B一人承担。A认为,该财产分割条款明显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中涉及房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的条款。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B与妻子C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将该房产全部归妻子C所有,且B承担全部债务,客观上导致B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人A债权的实现。虽协议中约定子女由妻子C抚养,但综合考虑房产价值与抚养费负担之间的比例失衡,法院认定该房产分割条款应予撤销。
妻子C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通过调查令获取离婚协议内容后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将其全部分割给妻子C,构成B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尽管一审在除斥期间问题上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离婚协议方式处分财产,能否逃避债务?
作者:杨田田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A与B因生意往来相识。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A陆续向B出借共计19.5万元。因B逾期未还款,A于2023年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