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葛生蒙楚,蔹蔓于野。”“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亲人离世也许是人生的必修课,而遗产继承也是必经的流程。

引言
“葛生蒙楚,蔹蔓于野。”“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亲人离世也许是人生的必修课,而遗产继承也是必经的流程。明晰遗产继承的开始、了解遗产继承的顺序、明确遗产分割标准对当今社会发展、家庭美德的构建有重要意义。
一、遗产继承的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中也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可以得知,遗产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具体而言: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事实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刻开始,而不是所谓的“销户时、葬礼结束时”等。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与分割标准
明确了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点,也需要弄清楚遗产继承的顺序。因继承有法定、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区分,不同的继承方法势必导致财产分割的不同,实务中需要先明确适用哪一种的继承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其中,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不同,遗嘱、遗赠是单务行为,对继承人来说仅规定权利而不涉及义务,而遗赠抚养协议不仅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同样也规定了继承人义务。就优先级来说,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优于遗嘱或遗赠。
法定继承是当被继承人生前并未制定遗嘱、遗赠扶养等协议时,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财产。民法的核心点在于意思自治,如果被继承人有诸如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意思自治的的情形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只要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那么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故排序上,法定继承顺位最后。
综上: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大于有效的遗嘱与遗赠,而有效的遗嘱与遗赠的优先级又大于法定继承。
如果只存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具体而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下列情况有所不同:
1、如果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
矜老恤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明显有继承人需要特别照顾,那么分配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可以适量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这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推论的,同时,尽心竭力扶助家人,也是亲情人伦至真至切的体现,理应由法律对其进行肯定性评价。
3、不尽扶养义务但却有扶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与上述情况相互对照,不尽扶养义务,那么相应的遗产分配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能尽义务而不尽、应尽义务而不尽,公序良俗与法律应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落实到遗产继承方面来说,理应少分或不分。
4、继承人因行为而丧失继承权,不应分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应规定,如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几种情形即使继承人确有悔改、被继承人宽恕或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也不能豁免,仍然会丧失继承权。(当然,除了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出现上述情形,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行为客观上如达到“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的标准,则应受刑法的制裁。)
而如果存在“(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原则上,这类继承人也应丧失继承权,但如果存在确有悔改表现的,且被继承人要么宽恕、要么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情形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得以恢复。
综上,遗产的分割与继承人的所作所为息息相关,笔者认为即使没有遗产可供分配,家庭成员也应互帮互助、尽好其相应的义务。
三、实务案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某案例
被继承人A生前有亲生儿子B,但B因北漂搞音乐,除了需要A给予经济支持外,并不与A有过多的交流。A离婚与C再婚,C及C的女儿小c跟着A生活。A同时抚养B与小c,后小c成年与母亲C经常照顾继父A,证人证明小c与继父A感情十分融洽。被继承人A并没有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C与小c不仅长期与A共同生活,且尽到了较多的对A的扶养义务,,最终多获得了A的遗产,而B则因未尽义务,少分得了遗产。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某案例
被继承人甲有三个孩子乙、丙、丁,被继承人甲并未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乙丙丁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甲遗产中的某房屋现为乙所居住,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其他继承人也同意房屋归乙所居住,故乙可以对丙、丁进行房屋折价补偿。因乙系失独老人,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故法院酌情判令乙对房屋拥有50%的继承权,只需向丙丁双方补偿各25%房屋价值的折价款即可。
结语
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的流转与分配,更是家风传承、人伦道义的具象体现。家庭之中,法律规范作为底线,人伦道德则作为准绳,情法相融,才能塑造文明、核心、平等的家庭与社会关系。明晰继承的起始节点、厘清不同继承方式的效力顺位、恪守公平且兼顾情理的分割原则,既是对逝者遗愿的尊重,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维系。敬老恤幼、惩恶扬善,提倡互敬互爱,相互帮助,最终达成社会的核心稳定,也是民法典继承编设立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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