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审判及答辩要点

来源:汉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以上海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为研究原型 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为新型民事案件,上海地区法院鲜有涉及此类案件,甚至之前未有相关民事案件的判决。

一、以上海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为研究原型
涉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为新型民事案件,上海地区法院鲜有涉及此类案件,甚至之前未有相关民事案件的判决。
作者代理被告一方的两起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币种为境外泰达币USDT)投资纠纷案件涉及炒币团队之间的大量转账,原告以双方之间转账记录及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作为起诉依据,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被告对双方大量款项往来进行了核对,代理工作一度因为大量的账目往来和《借款协议》陷入困局。
二、关于此类案件的办理亮点和审理思路
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提示被告此案的诉讼风险,作者代理被告提出多项重要答辩要点并当庭拒绝法官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账目进行核对,提出法官对双方的账目进行核对实则是司法协助原告进行非法金融之债的确认。
作者代理被告一方的答辩要点如下:
“关于本案的法律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应从六个维度进行审查及适法:
1)双方之间对账毫无意义,即便要对账,双方之间也是虚拟货币的投资之账目,原告在法庭上核对此类账目不具有合法性,造成法庭审理成了原告非法投资行为的帮凶,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原告将非法的炒币投资搬上法庭审理并进行对账,让法院予以确认此等非法投资之债,涉嫌严重违法。
2)根据上述内容,原告基于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投资之债的基础债权不能成立,即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款,根据双方举证,原告尚且欠被告的投资款。另一方面,此等转化性质的效力也应是法院审理的重点。
3)由于基础债权不能成立(原告享有的基础债权为0甚至为负数)且基础债权是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炒作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其转化的《借款协议》也归于无效。关于此等转化无效的法律论证详见被告证据内容。
4)退一万步讲,假设原告向被告是提供借款用于购买炒作泰达币,那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前述规定同上海高院《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3个理念》理念二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效力问题应进行明确表态,比如行为人明知相对人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仍然出借的,违背公序良俗,其目的意思不具有合法性,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
即便在假设成立的前提下,那么原告在明知合伙炒币或被告收款后用于炒币的情形下依旧提供借款的,此等出借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归于无效。
5)从所谓《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倒签,签订背景为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及《借款协议》漏洞百出可以看出,《借款协议》本身就是虚假意思表示的协议,归于无效,不具有任何内容上的真实性。
6)从价值平衡上来说,如果任由非法炒币形成的转账(本案基础债权尚且不能成立,即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投资款)通过各种方式确认为借贷债权,那么将进一步扰乱金融秩序,这也与通知的打击非法投资金融活动的价值理念相违背,尤其是与当下八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遏制投资虚拟货币的决心相违背。
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不能得到支持,其诉请应予以驳回或直接驳回起诉,否则人民司法成为了原告非法金融活动的利用和辅助工具,严重扰乱了司法和金融秩序,原告提请本案所形成的相关虚假诉讼及非法金融活动也应得到相应的移交或者惩处。”
三、上海法院的审理结果及审判司法口径
2026年4月15日,上海某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费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虽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但被告辩称两者间的资金往来实际用于投资虚拟货币。故原被告之间的行为涉嫌非法金融交易,该行为既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亦违反公序良俗。据此,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代理的另一起涉虚拟货币民事案件与上述案件案情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最终上海另一法院也接受了作者的答辩意见,按原告撤诉处理。
此外,法官还当庭表示,由于上海地区法院还未有审理此类案件的先例、被告又签订了《借款协议》,因此案件需要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如何判决。从上海法院的判决结果可知,对被告而言,涉虚拟货币民事案件最优的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请,区别不再赘述,此驳回起诉的结果开创了关于此类案件审理的先河,也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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