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我的个人破产申请后,我之前签的一些还没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办?还能继续做生意吗?
看情况。
这取决于合同对你的生产经营、个人生活等方面是否至关重要,以及管理人如何权衡利弊。主动权不在你手上,而在管理人手中。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旦法院受理了你的个人破产申请,对于那些在你破产前就已经签订、但双方都还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供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将由管理人来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具体规则如下:
- 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管理人会在全面调查你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后,评估继续履行这个合同是否有利于增加你的财产,或者对你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如果利大于弊,管理人会通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决定继续履行;如果弊大于利,则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管理人的决策时限:管理人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 作出决定并通知对方。如果2个月过去了,管理人没有通知对方,或者对方催告后30天内管理人没答复,那么法律上就视为管理人拒绝履行(即解除合同)。
- 对方有权要求担保: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合同能顺利执行。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对方可以认为管理人拒绝履行。
举个例子:
假设你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餐馆。破产前,你与一个食品供应商签了一年的食材供应合同,目前合同才执行了3个月。进入破产程序后:
如果管理人认为,餐馆的经营状况良好,继续获得稳定的食材供应,有助于维持餐馆经营,产生收入用于偿债,那么管理人可能会决定继续履行这份供应合同。
反之,如果管理人认为餐馆的生意惨淡,已无继续经营的价值,管理人则可能决定解除合同。供应商对于合同解除前的货款可以申报债权。
给你的建议:
进入破产程序后,你应该主动梳理并告知管理人所有尚未履行完毕的重要合同。如果你想维持某项经营或生活安排(如房屋租赁),应积极向管理人说明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必要性和益处,配合管理人进行评估。
一句话总结:破产后,未履行完合同的“生杀大权”交给了管理人,他会从有利于债务清理和债务人生存利益等角度做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