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从“空壳公司”到股东追责:一场从零追回债务的胜利

来源:惟胜道律所

文章摘要
01 案情回溯: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钱? 委托人是一位工程实际施工人,他与福建某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250余万元及利息。

01 案情回溯:赢了官司,为何拿不到钱?
委托人是一位工程实际施工人,他与福建某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250余万元及利息。
然而,当委托人手持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A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无不动产、无车辆。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不得不在2025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一纸“法律白条”,也是债权人最怕听到的四个字。
但我们的工作,恰恰从这里开始。
02 律师策略:穿透公司面纱,直指股东
案件陷入僵局后,我们迅速调取A公司的工商内档。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高达19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6年,四位股东自公司成立至今,分文未实际缴纳出资。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执行期间,其中一名股东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年逾七旬的亲属,意图明显——逃避出资责任。
我们果断决定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核心代理思路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及新《公司法》第54条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终本裁定是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直接司法证明,足以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追究现任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抓住股权转让于新法施行后的关键节点,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追究转让股东连带责任。 涉案股权转让发生于2025年2月,属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股东转让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我们在法庭上紧扣了这一时间节点,使委托人成功将转让股东也纳入追责范围。
03 案件结果与启示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我们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四位股东均应在各自认缴而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对受让股东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判决后,委托人激动地表示,终于从一张“法律白条”看到了实质性收回款项的希望。
该案的核心意义在于:认缴制不等于“认而不缴”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初衷是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而非为股东提供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对于公司股东利用认缴期限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已经建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和“未实缴即转让连带追责”两道防线。
对于广大债权人而言,当胜诉判决遭遇“空壳公司”时,不妨将目光投向股东——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也许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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