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桩婚姻,两个天差地别的结局
2001年,孔某刚和李某阳在广州登记结婚,和许多大湾区夫妻一样,婚后丈夫去香港创业,妻子留在内地照顾家庭。几年间,孔某刚的公司在港上市,资产迅速膨胀到数亿。全家后来移居香港,拿到了永久居住权。
2012年,这段婚姻走到了尽头。广州法院先判决离婚,但没有分割财产。接下来,真正的博弈开始了。
妻子李某阳向香港家事法院起诉分割财产,丈夫孔某刚则转向广州法院起诉。两个人的策略都很清晰——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
这不是赌气,是算计。因为在这两个城市之间,隔着的不仅是深圳河,还有两套完全不同的财产制度。
结果呢?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李某阳分得3000万人民币。香港家事法庭一审:李某阳可与孔某刚平分价值近6亿的财产——也就是近3亿。
同一个婚姻,同一个人,同样的财产。一个法院判3000万,另一个判3个亿。
这不是法官偏心。是"公平"这两个字,在内地和香港根本不是同一个意思。
还有更极端的。另一桩跨境离婚案中,深圳法院判给女方800万人民币,香港法院判了3.7亿港元——差了将近40倍。
你可能觉得内地和香港至少还讲"分",只是分多分少的问题。那么,如果你站在迪拜的法院门口呢?
2023年,阿联酋出台了新的非穆斯林个人身份法,外籍人士可以"20分钟结婚,一个月离婚",听起来很现代。但一位叫Chloé的法国女性,47岁,三个孩子的母亲,某天突然收到一条阿拉伯语短信,通知她参加线上离婚听证会。丈夫全程未提前告知,在一场简短的视频会议结束后,离婚便直接生效。她没有拿到任何赡养费,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另一位Livia,此前是全职家庭主妇,在线上听证会中法官甚至没开摄像头,还不断质疑她"为什么照顾不好孩子"。最终离婚生效,零补偿。她不得不离开生活多年的阿联酋,回到瑞士。
这叫"干离婚"——只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归属,一概不管。你想争取?再打官司。而在穆斯林法域下,配偶能拿到的东西,起点远比你想象的低。
二、你站在哪个法院门口,就看到哪种"公平"
为什么同一个婚姻,换个法院结果就天翻地覆?不是法官心情不同,是"公平"本身的定义就不一样。
站在内地法院门口
婚姻是经济共同体。婚后的收入、房产、股权,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都是共同的。离婚的时候,平等均分是基准。你赚的是我们的,我赚的也是我们的——这是内地法律对婚姻最基本的预设。
站在香港法院门口
婚姻是各自独立的契约。你的钱是你的,我的钱是我的。离婚的时候,法院会看婚姻持续了多久、双方各自做了什么贡献、各自的经济需求是什么,然后综合裁量。香港在巨额案件中适用"平等分享原则",可能倾向五五开,但那不是起点,而是综合考量后的结果;在普通案件中,法院更多以"合理需要"为原则进行分配。如果大部分资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要证明自己对这笔资产有贡献,才能分到。
孔某刚和李某阳的案子,就是这两套逻辑的正面碰撞。内地法院看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但孔某刚的资产大多注册在香港公司名下,内地法院能认定的共同财产有限。香港法院看的是"公平分享",会把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的增值都纳入考量,不管登记在谁名下。所以一个判3000万,一个判近3亿。
两个人各自选法院,不是赌气,是精算——因为他们都知道,选哪个法院,就选了哪种"公平"。李某阳选香港,因为香港的"公平分享"对她更有利;孔某刚选广州,因为内地的共同财产认定范围更窄。这不是偶然,是制度落差催生的必然策略。每一个跨境婚姻走向终结的时候,都会面临同一个问题:你站在谁的法院门口?
站在吉隆坡的伊斯兰法庭门口
马来西亚近三分之二的人口是穆斯林,实行双轨司法制度。穆斯林的婚姻家庭事务归伊斯兰法庭管,非穆斯林归民事法庭管。两套法院,两套规则。在伊斯兰法庭里,离婚时妻子的权利主要靠嫁妆和有限的经济支持来保障。丈夫另娶的时候,原配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但那是你要主动主张的,不是制度默认给你的。如果你是非穆斯林配偶,情况更加棘手——伊斯兰法庭的规则并非为你而设,你在这套制度下的权利保障,远不如适用民事法庭的非穆斯林配偶。
站在新德里的法院门口
印度是全球穆斯林人口第三多的国家,不同宗教适用不同的婚姻家庭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穆斯林男性可以连说三次"Talaq"就休掉妻子——甚至通过电话或短信。妻子净身出户,只能拿到3个月的经济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个"3个月"并非所有穆斯林法域的统一规则,而是印度特定属人法下的规定,但类似的"有限经济支持"逻辑在多个穆斯林法域中以不同形式存在。)
2016年,一位叫Shayara Bano的女性在与丈夫分居多年后,被丈夫以这种方式休掉。她一路打到最高法院。2017年,印度最高法院以3:2裁定"三休"违宪。2019年,政府立法将其刑事化,实践下降了超过82%。
但即便如此,穆斯林离婚女性能获得的财产分割权利,仍然远低于适用世俗法的女性。实际上,印度最高法院早在1985年的Shah Bano案中就确认了穆斯林离婚女性获得赡养费的权利,但这一裁决引发了巨大的宗教政治争议,此后长期未能有效落实。直到近年,相关权利才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推进——而全印穆斯林属人法委员会对此始终强烈反对,认为"违反伊斯兰教法"。
内地、香港、马来西亚、印度、阿联酋。你站在不同的法院门口,看到的"公平"完全不是同一个东西。
三、不是谁对谁错,是"婚姻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一样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想:有些制度就是不公平,落后,该改。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
这些制度差异的根源,不是谁更文明谁更野蛮,而是不同法律传统对"婚姻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从根本上就不一样。
内地说:婚姻是经济共同体。两个人结了婚,就是一条船上的人。你赚的是我们的,我赚的也是我们的。所以离婚的时候,均分不是施舍,是理所当然。这个逻辑背后,是对婚姻作为共同经营事业的认定——你在外面赚钱,我在家里带孩子,贡献不同,但价值等同。
香港换了一个起点:婚姻是各自独立的契约。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但婚姻存续期间,你对家庭有贡献——不管是经济上的还是非经济上的——这个贡献应该被认可。所以离婚的时候,法院要综合考量,给你一个"公平分享"。这个逻辑背后,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加上对婚姻贡献的补偿。
那穆斯林法域呢?这里的答案不是从"个人"出发的。婚姻是宗教秩序下的制度安排。丈夫的义务是支付嫁妆和赡养,妻子的权利由此而来。离婚的时候,嫁妆是约定好的,经济支持是有限的——比如印度属人法下的3个月生活费,不是惩罚,是宗教法规定的义务边界。这个逻辑背后,是婚姻作为宗教契约的理解——权利和义务由信仰定义,不由世俗的"公平"观念定义。
三种逻辑,三种"公平"。你用内地的标准看穆斯林法域,当然觉得不公平。但你站在穆斯林法域内部看,那是信仰体系下的秩序,不是不公平,是另一种规则。
问题在于,当一段婚姻横跨了这些不同的规则——当你是中国人,嫁给了马来西亚的穆斯林,离婚时到底该站在哪个法院门口?当你在迪拜工作生活了十年,离婚时才发现自己连"公平"的门槛都够不着——谁来告诉你,你所以为的"理所当然",在另一个法域里根本不存在?
这才是真正让人不安的地方:不是某个制度不公平,而是你以为全世界都认同的那个"公平",其实只是你站的那块地上的规则。
四、那怎么办?
如果你正在或即将进入一段跨境婚姻,你最需要提前想清楚的一件事,不是"我们够不够爱",而是——如果有一天这段婚姻结束,你站的是谁的法院门口。
这不是悲观,是清醒。
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不会去想离婚的规则。但在跨境婚姻里,这个规则从你领证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在暗处运作了。具体来说,有几个关键变量决定了你将来会适用哪套规则:
你们在哪里登记结婚?
在中国内地登记,和在香港登记,适用的法律框架从一开始就不一样。有些国家要求你必须在当地登记才能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而有些国家只认本国的婚姻登记。
你们住在哪里?
很多法域的管辖权跟"惯常居所"挂钩。你住在深圳和住在香港,离婚时能选择的法院就不同。孔某刚和李某阳之所以能各自选法院,正是因为他们的生活轨迹横跨了两个法域。
资产放在哪里?
资产所在地的法域往往对这笔资产有更强的管辖权。如果大部分资产在香港的公司名下,内地法院即使判了,执行起来也可能落空。
对方的国籍和宗教背景是什么?
如果对方是马来西亚的穆斯林,你可能会被拉入伊斯兰法庭的规则体系。如果对方在阿联酋,即使你不是穆斯林,你也可能面临"干离婚"的困境。
回到Chloé的故事。如果她在结婚前就知道阿联酋的离婚规则——知道"干离婚"可能让她拿不到任何补偿——她至少可以做几件事:在婚前协议中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把重要资产放在自己名下或自己更容易触及的法域;了解阿联酋2023年新法为非穆斯林提供的离婚路径,以及这些路径的局限性。她不一定会用上这些准备,但至少不会在收到那条阿拉伯语短信的时候,发现自己毫无还手之力。
规则不会主动保护你,但你可以提前知道规则在哪。
这不是让你在结婚的时候就开始算计,而是说,当你选择了一段跨越国界的婚姻,你同时也选择了一套你可能完全不熟悉的规则。了解它,不是不信任,是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毕竟,"公平"的定义因法域而异,但提前了解规则的选择权,始终在你自己手里。
跨境婚姻里,你以为的"公平"到底是谁的公平?
作者:李小非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一、同一桩婚姻,两个天差地别的结局 2001年,孔某刚和李某阳在广州登记结婚,和许多大湾区夫妻一样,婚后丈夫去香港创业,妻子留在内地照顾家庭。几年间,孔某刚的公司在港上市,资产迅速膨胀到数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