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新兴法律趋势(二):知识产权与科技、贸易与投资

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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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知识产权与科技领域
(一)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许可证新规
2025年12月31日,伊朗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指令,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AISP)许可证的财务与法律事项作出规定(下称“该指令”),正式明确了对非政府主体进入并经营这一战略性行业的若干方面。
此前,2013年颁布的《邮政和电信领域非政府活动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法》(下称“该法”)授权并责成电信部,就提供邮政、电信及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活动,以及颁发通信与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许可证,向私营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及政府分成。此外,该法还授权电信部对相关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义务的行为确定法定罚则,并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
该指令援引上述既有授权,在人工智能服务领域引入特许权使用费制度并设定了具体义务。
该指令第一部分规定,申请人须在获取AISP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具体要求将5,000亿伊朗里亚尔存入伊朗通信监管局(CRA)的国家账户。许可证持有人还须向国家承担持续性财务义务,以政府分成形式缴纳。该指令规定,年度缴纳额应为被许可人经审计核实的年总收入的3%,审计工作由审计署或经授权的伊朗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执行。
该指令第二部分载有一份详细的处罚清单,以保障监管要求得到切实遵守。该指令对以下违规行为规定了阶梯式执法措施:
(一)未能履行服务质量或业务发展承诺;
(二)违反监管义务;
(三)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用户数据;
(四)在许可范围之外提供服务;
(五)未缴或逾期缴纳相关款项;
(六)未经伊朗通信监管局事先批准擅自停止提供服务;
(七)违反强制性信息安全规定。
该指令进一步明确,在存在多项同时违规的情形下,各项违规行为的罚款应分别独立计算并适用。
尽管该指令在财务层面有所明晰,并为AISP许可证持有人建立了义务与处罚清单,但整体监管框架仍存在较大模糊性。原因在于,任何完善的法律框架所必须具备的若干基本要素尚付阙如——该指令对人工智能与AISP的定义、行业参与者申请AISP许可证的必要性,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人工智能服务的法律后果,均未作出规定。预计相关主管机关将尽快出台更为健全、全面的许可证法律框架。
(二)特定进口商品须进行CRA合规查询的新规
2026年2月2日,伊朗海关总署(IRICA)发布了一项规定,要求海关当局在对25类特定商品清关前,须向伊朗通信监管局(CRA)进行监管合规查询。
此前,已有一项针对以HS编码标识的全面货物清单的要求生效,规定海关当局放行前,必须经伊朗通信监管局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此次新规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将使用无线连接、感应链路、SIM卡或其他无线电通信技术的25类商品纳入管控范围,从而在上述商品的标准进口清关程序中增加了一道伊朗通信监管局合规查询环节。
二、贸易与投资领域
(一)加快重要商品清关的监管新规
2026年2月24日,伊朗海关总署(IRICA)发布了一项规定(下称“该规定”),就重要商品的清关许可签发规定了5天期限。
该规定旨在落实部长会议于2025年颁布的《保障粮食安全及改善民众生计条例》(下称“《粮食安全条例》”)所确立的目标。
依据《粮食安全条例》第7条,负责签发促进商品清关的法定许可的相关机构,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5天)完成许可签发,并通知伊朗海关总署。伊朗海关总署收到通知后,须立即启动商品清关程序。
该规定明确规定,负责签发重要商品进口许可的相关机构,包括标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伊朗兽医组织等,必须在商品向海关申报后最长5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清关许可证;否则,上述机构须在海关系统中通过获取相应担保的方式签发商品清关许可证。
如上述机构出现延误,相应责任将依据《粮食安全条例》第13条附注转由各省省长承担。依据该条款,各省省长须成立工作组,负责监督重要商品的状态及《粮食安全条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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