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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欢迎来到《“知”无不言》——你的专属知产“避坑”与“赋能”指南📘,当灵感化作原创作品,当品牌成为经营底气,当发明走向广阔市场——知识产权,早已融入创新、创业的每一个瞬间。但,权利的边界在哪?侵权的红线怎么避?正当的路径如何选?在这里我们用真实故事为你“庖丁解牛”,帮你看清门道,避开雷区。

公众号要发奶茶新品,没拍出好看的图
打开小红书,图片又精致又有氛围感
“不用白不用”?
等一下!
今天来聊聊“信息网络传播权”
别让一张“借”来的照片,砸了自家招牌
一问一答:
一分钟法律小课堂
问
题
①
我只是在网上下载了张照片,放自己店铺公众号宣传,怎么就侵权了?
免费浏览≠免费商用。很多商家误以为网上公开的图片就是公共资源,可以随意使用,但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1
法律核心: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
商业用途不适用“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未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
但必须注意:“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适用边界。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主要包括个人学习欣赏、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极少数特定情况下免费使用,且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商家在公众号上使用照片的目的是吸引客流、推广产品,属于典型的商业性使用,完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法院在认定侵权时会更加严格。
3
常见误区
▸误区1:我只用了一张,应该没事吧?
法律上,侵权与否不看数量,未经授权使用照片一张也构成侵权。
▸误区2:阅读量才个位数,没人会发现。
著作权侵权不要求实际浏览量,只要存在公开展示行为,就构成传播。
▸误区3:我标注了来源,还写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就安全了。
标注来源≠获得授权。删除只是停止侵害,不能免除已经发生的侵权责任。即使标注“图片来源网络,侵删”,依然无法规避侵权责任。
问
题
②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后果很严重,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1
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最直接的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使用费:指著作权人正常授权时所需费用。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惩罚性赔偿:如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侵权人如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故意,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等严重情节的,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条款。
法院酌定赔偿:如上述各项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权利人的取证费、交通费、聘请律师等费用。
在真实判例中,一张照片的赔偿金额通常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如果图片具有较高独创性或知名度,或者权利人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较高,则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2
其他法律后果
赔礼道歉:若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比如未标注作者姓名),法院还可能判决侵权人公开道歉。
行政责任:如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版权行政部门可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平台处罚:微信平台可能因投诉对公众号进行删文、限制功能甚至封号处理。
维权成本:一旦被告,不仅要赔钱,还得花时间、花律师费去应诉,这都是实打实的经营成本。
信用影响:企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可能影响后续融资、合作、加盟等商业活动正常开展。
问
题
③
被认定为侵权后,有哪些补救措施?
▸第一,立即删除,停止传播: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侵权图片和文章,关闭相关链接;保存好删除记录(截图、后台操作日志等),作为后续证明已“停止侵权”的证据。
▸第二,积极协商,降低赔偿:主动联系权利人或其代理机构;诚恳道歉,说明情况(如无侵权故意),争取调解。
▸第三,注意整改,避免再犯:以后宣传图要么自己拍,要么去正规图库购买授权,或者使用明确标注“可商用”的免费图库(但要看清条款)。
小贴士:如何判断一张图是否可以商用?图片来源 | 可否商用 | 注意 |
自己拍摄 | ✓可商用 | 保留原图及拍摄时间证据 |
正规图库购买 | ✓依协议 | 保存授权凭证/发票 |
免费可商用图库 | ⚠️依条款 | 审查是否需署名、是否禁商业用途 |
百度/小红书/微博存图 | ⚠️高风险 | 除非获得作者明确书面授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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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徐杰云
主理人: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刘月、田晓露
漫画:鲁星瞳(实习)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 :陈淋清 郭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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