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否主张保险理赔金抵扣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 用人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否主张保险理赔金抵扣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A 这个问题涉及到谁对用人单位所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理赔金享有请求权。

Q 用人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否主张保险理赔金抵扣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
A 这个问题涉及到谁对用人单位所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理赔金享有请求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的额外福利,从性质上来讲,该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本人,不得将用人单位指定为受益人。用人单位仅对劳动者购买的该险种承担缴费义务,而保险理赔金请求权则属于劳动者所有。
用人单位为工伤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可以通过社保部门及劳动者协商解决;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则是其作为用工主体主动履行了工伤赔付义务。
在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所得的保险理赔金应归劳动者所有,用人单位并不能私自截留该保险理赔金,更不能以其作为团体意外险的缴费人,主张团体意外险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来抵扣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
【律师哥提醒】
用人单位应对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有一定的了解和区分。
工伤保险作为法定的强制险种,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向社保部门参保;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险,实则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为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并非是保险理赔金的的赔付对象,享受不了该保险利益。
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责任保险,受益人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付后,可以此保险理赔款冲抵自身损失。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