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如何打好艺人商业维权组合拳——以周杰伦、杰威尔公司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一场“傍名牌”引发的复合型侵权诉讼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知名艺人的姓名、肖像不仅是人格权的载体,更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前言
一场“傍名牌”引发的复合型侵权诉讼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知名艺人的姓名、肖像不仅是人格权的载体,更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为快速攫取商业利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艺人形象进行“联合品宣”,试图营造虚假的代言关系,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艺人的人格权,而且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以笔者代理的周杰伦先生及其经纪公司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尔公司”)的一起典型复合型商业维权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经纪公司应对此类侵权的策略与实务要点。
案件中,侵权方未经许可,大规模使用周杰伦先生的肖像、姓名进行产品的商业宣传,并配以“周杰伦-联合品宣”等引人误解的标识。笔者代表周杰伦先生及杰威尔公司,通过“诉中行为保全+人格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双轨制索赔”的组合策略,最终获得法院终审判决的支持,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本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借此机会,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复合型商业侵权的应对策略。
诉讼策略的核心:诉中行为保全及时切断侵权链条
在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若待案件终审判决后再行制止,损害后果可能已无限扩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即“诉中禁令”),是及时止损、掌握诉讼主动权的关键一招。
代理本案之初,我们即对侵权行为的紧迫性与危害性进行了充分评估。侵权方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多个网络账号,以及线下实体门店,大规模、长时间地使用周杰伦先生的肖像和姓名进行招商加盟及产品销售宣传。这种全方位的侵权宣传,不仅持续性地损害周杰伦先生的人格权,更在相关公众中不断强化其与侵权方产品存在代言关系的错误认知,对周杰伦先生已有的商业代言合作及潜在的代言机会造成实质性冲击。
为此,我们在立案后迅速整理并提交了详尽的行为保全申请材料,重点向法院论证了以下要点:第一,周杰伦先生作为华语乐坛顶级艺人,其姓名和肖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如不立即停止,将导致其商业代言机会的流失和代言费用的减损,这种损失难以用金钱精确衡量,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侵权事实清晰,周杰伦先生及杰威尔公司胜诉的可能性极高;第三,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各大网络平台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进行宣传,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可执行性。最终,法院采纳了申请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周杰伦姓名、肖像以及以周杰伦“联合品宣”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和招商加盟。
该行为保全裁定的取得,是本案诉讼策略的第一个亮点。它犹如一剂“急刹车”,在判决生效前便即时阻断了侵权信息的持续传播,有效遏制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法律定性的突破:人格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
本案二审过程中,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焦点之一,便是侵权方提出的“重复评价”抗辩。侵权方辩称,其使用周杰伦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同一行为,已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肖像权侵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若再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违反了“禁止重复赔偿”原则,请求撤销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
这一抗辩是此类复合型侵权案件中被告方常用的应诉策略,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对此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准备和论证,明确指出:肖像权、姓名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截然不同的法益,对同一行为进行不同法律维度的评价,不构成重复评价。
我们向法庭阐明:首先,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肖像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其核心在于保护自然人对其人格标识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周杰伦先生的肖像和姓名,直接侵害了其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则是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经营者的合法商业利益。本案中,周杰伦先生作为知名艺人,其从事商业代言活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杰威尔公司作为其经纪公司,对周杰伦先生的商业代言享有独家代理权,同样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被告未经许可,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周杰伦先生的肖像、姓名,并配以“联合品宣”字样,其目的不仅是盗用周杰伦先生的个人形象,更是为了借助其巨大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品牌与周杰伦先生存在代言等特定联系。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混淆行为,不正当地获取了市场竞争优势,损害了周杰伦先生和杰威尔公司本应通过合法授权获得的商业代言机会和市场竞争利益,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制的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
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人格权侵权评价的是“未经许可使用”这一行为对个人人格的侵害,而不正当竞争评价的是“利用他人知名度造成市场混淆”这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两者评价的对象、角度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一审判决并未对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计算赔偿数额,而是将被诉侵权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量其侵害多种法益的严重情节,作出一次性的赔偿责任认定,根本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二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由于肖像权、姓名权与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同一行为可以同时侵害不同权益,一审法院对此分别评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未对……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认定赔偿数额,而是对被诉侵权行为仅作一次赔偿责任认定,并不存在重复认定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一认定,是本案诉讼策略的第二个亮点,它成功确立了在复合型商业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同时主张人格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的裁判规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范例。
赔偿数额的博弈:多维举证支撑200万判赔
知识产权及人格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最大的难点。本案提出的20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全额支持,这背后是围绕赔偿情节进行的多维度、系统性举证。侵权方在上诉中极力主张其经营亏损、侵权获利为零,并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2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对此,代理律师在代理意见中进行了有力反驳,并引导法院全面考量了以下关键情节:
第一,权利人的极高知名度与商业价值。周杰伦先生作为享誉华语乐坛的顶级艺人,其代言品牌众多,商业价值巨大。其姓名和肖像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强大号召力的品牌符号,能够为合作品牌带来显著的关注度与销售转化。这一事实是确定侵权损害后果严重性的基础。
第二,侵权人自认的千万元级经营规模。在庭审中,侵权方为证明其经营困难,自认公司年销售额约1000万元。代理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自认事实,向法院主张,即便按其自认的销售额计算,其经营规模也相当可观。在如此规模的经营活动中,大规模使用周杰伦先生的形象进行宣传,其对销售增长的贡献率不言而喻。被告拒不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长期且覆盖全网的侵权情节。通过扎实的调查取证,代理律师向法庭呈现了被告的侵权时间线,充分揭示了被告的侵权恶意。同时,梳理了被告在官网、微信、抖音、小红书、高德地图等平台账号的侵权内容,证明了其侵权范围覆盖全网,受众极广。
第四,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我们向法庭强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挤占了周杰伦先生本应获得的商业代言机会,造成了代言费收入的流失,更因其低端、混乱的宣传方式,稀释和损害了周杰伦先生的品牌形象与商业信誉,这种无形损失是巨大且难以量化的。
第五,高昂的维权成本。本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申请保全及代理诉讼,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合理开支理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量了上述所有因素,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方赔偿200万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这一判决结果,是本案诉讼策略的第三个亮点,有效惩戒和震慑侵权人。
实务启示与策略建议
回顾本案的代理过程,从诉前策略的制定,到行为保全的申请,再到庭审中针对“重复评价”等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交锋,直至最终获得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可以深刻体会到,面对日益复杂的复合型商业侵权行为,经纪公司及明星艺人的维权策略必须升级迭代,走向精细化、体系化。
(一)建立“组合维权”的战略思维。本案的成功,核心在于“诉中保全+双轨制索赔”的组合策略。行为保全解决了侵权行为的“止损”问题,为案件赢得了时间和主动;人格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轨制索赔,则从根本上解决了侵权行为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全面覆盖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和商业利益,使得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得到了完整评价。这种组合策略,应成为经纪公司应对此类侵权的标准动作。
(二)夯实“多维举证”的证据体系。本案中,从权利人知名度、侵权人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与范围、实际损害后果、维权成本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三)主张“法益区分”理论。面对“重复评价”这一看似合理的抗辩,关键在于对人格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不同法益进行了精准、深入的剖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保护。
(四)确认“经纪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本案中,被告还对杰威尔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杰威尔公司作为周杰伦先生的经纪公司,对周杰伦先生的商业代言活动享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被告的混淆行为直接损害了杰威尔公司的这一合法商业利益,其作为“经营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主体完全适格。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这为经纪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维权扫清了障碍。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周杰伦先生和杰威尔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市场中各类“搭便车”“傍名牌”乱象的一次严厉司法震慑。它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法律对于知名艺人的人格标识及其背后的商业价值给予了全方位的强保护,任何试图通过混淆行为不劳而获的侵权者,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