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浪潮下的跨境家庭守护(三):遗嘱、保单与保险金信托——从“身后怎么分”到“钱怎么安全给”

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前两篇分别谈了意定监护和不动产信托在跨境分居家庭中的适用,本篇换一个常见情形: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父母百年之后,财产怎么按自己的意愿分给子女,子女又能不能顺顺当当、及时拿到。

引言
前两篇分别谈了意定监护和不动产信托在跨境分居家庭中的适用,本篇换一个常见情形: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父母百年之后,财产怎么按自己的意愿分给子女,子女又能不能顺顺当当、及时拿到。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最基础的工具就是遗嘱和保单——遗嘱管“给谁”,保单管“高效给付”。这些年兴起的遗嘱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又把遗嘱的意思表达、保单的高效给付和信托的长期管理串联在一起,本文将从三类工具各自的作用、跨境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它们之间怎么配合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遗嘱:身后财产如何按意愿分配
遗嘱作为财产传承的基础工具,对于跨境家庭而言,须同时处理境内遗产分配与跨境效力两个层面的问题:
纯粹国内框架下,遗嘱的效力认定相对清晰,只要遗嘱有明确指定的继承人、分配比例,不涉及无权处分和必留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符合法定效力要件,如自书遗嘱需本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一般即可形成有效的定向传承。
但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得多。中国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比许多国家和地区更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之下,不少普通法系国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往往以配偶和子女为核心,父母通常不在第一顺序甚至不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中国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意味着父母与配偶、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地位。更值得警惕的是,若父母在被继承人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转继承的规定,父母本应继承的份额将转由父母的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样一来,原本打算留给境外子女的财产,可能因一纸遗嘱的缺失而分流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手中,甚至进一步外溢至兄弟姐妹的子女。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继承人贾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兄弟姐妹四人中一人先于贾某死亡,留下一女。法院最终认定,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其子女可代位继承。最终贾某的侄女放弃继承权,其名下的房产由其两位在世兄弟姐妹各继承40%,另一位兄弟姐妹继承20%。虽然本案中并无境外子女的争夺,但其揭示的规则对跨境家庭同样适用——只要父母尚在且未立遗嘱,境外子女就面临与父母(甚至最终与叔伯姑舅姨)分割遗产的风险。遗嘱的意义,在于提前锁定分配方案,避免国内法律宽泛的继承人范围和转继承规则打乱本人意愿。
而即便订立了遗嘱,在国内层面将财产按意愿指定分配也并非易事,如形式要件、必留份、无权处分等问题都需要逐一妥善处理。即便解决了上述实体问题,程序层面同样不容忽视,因为假设遗嘱本身没有任何效力争议,法定继承人也需要全体出席配合办理继承权公证(无争议)或通过诉讼确认遗嘱效力(有争议),方可确认遗嘱效力进而办理财产过户。对于跨境家庭而言,这一步往往比预想中更为棘手。继承人长期定居境外,协调全体成员回国或办理远程授权本就是一大难题;而若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及事实关系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例如被继承人在英国结婚、在香港生育子女),则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文件需在文件出具地办理公证及海牙认证(Apostille),方可在中国境内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虽然中国已于2023年11月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省去了领事认证这一环节,但每份文件仍需单独办理公证、翻译及附加证明书,且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文件认证流程各异,实际操作中依然相当烦琐,时间和经济成本不容小觑。
且一旦遗嘱订立人的身份(如外籍或港澳居民)、经常居所地及财产分布跨越不同法域,原本已不简单的遗嘱安排,便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第一,法律适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只要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中的任一法律,即为成立;而遗嘱的实质效力则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三条),该规定虽然为遗嘱效力提供了多重连接点,但也意味着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并证明所援引的外国法律。(2023)粤01民再124号一案中,被继承人陆某于2000年移民加拿大,2002年在加拿大多伦多由当地律师一人署名见证订立了一份遗嘱,将其位于广州的房产指定由其中一名子女继承。陆某去世后,继承人因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未能按照法院要求限期提供加拿大关于遗嘱效力的相关法律依据,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域外法查明。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适用加拿大法律对遗嘱效力进行审查,最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遗嘱因仅有一名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须两名以上见证人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可见,境外订立的遗嘱并非当然有效,举证责任在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而域外法查明在实务中恰恰是最棘手的环节之一。
第二,形式要件差异。不同法域对遗嘱形式的要求各不相同。例如,普通法系国家普遍要求遗嘱须有两名见证人见证,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各有不同要求。一份在境外形式上符合当地法律的遗嘱,回到国内未必能满足中国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除非当事人能够成功援引第三十二条适用境外法律,而这一点在实践中往往取决于能否及时提供有效的域外法查明材料。
第三,多份遗嘱的协调难题。当被继承人在不同法域分别订立多份遗嘱时,还可能引发遗嘱内容冲突与效力优先的问题。
(2020)粤01民终6185号一案中,被继承人许某7原为中国籍,2006年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2017年在美国去世。许某7生前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立有多份公证遗嘱和见证遗嘱。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7在中国订立的公证遗嘱是其最后一份遗嘱,许某7在出国治疗前一年基本上在国内居住,其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订立行为地在中国大陆,订立时使用的也是中国公民身份,经常居住地亦在中国大陆,故应适用中国法律判断遗嘱效力。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处理遗产分配。
(2018)粤0113民初3829号则涉及更复杂的跨境身份冲突。被继承人区某祥与妻子区某育有两子,与另一被告尹某(香港居民)虽未登记结婚但育有五名子女,所有子女及尹某均为香港居民或美国公民。区某祥于2004年在广州某司法所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在广州的房产份额及广东省内所有动产和不动产指定由长子区某1继承。2005年,区某祥又在香港某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明确声明“此乃本人最后遗嘱”“以香港为居籍,此份最后遗嘱须按香港法律诠释”,将其所有土地和非土地财产(不论位于何处)无条件遗赠给尹某。该遗嘱经两名香港律师签名见证,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出具了遗嘱认证书。区某祥2011年在香港去世后,两份内容完全冲突的遗嘱引发诉讼。因被继承人及多名被告均为香港居民或美国公民,法院认定本案为涉外继承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分别审查两份遗嘱的效力,认为广州订立的遗嘱适用中国法律、香港订立的遗嘱适用香港法律。最终,法院认定广州遗嘱有效、香港遗嘱因与在先的广州公证遗嘱内容冲突且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的处分而未被采信,判决案涉房产由区某1继承四分之三产权份额。
二、保单与保险金信托:让钱“安全、快速”地抵达受益人
遗嘱解决的是遗产分配问题——它回答“给谁、给多少、怎么给”。但正如前文所述,跨境场景下遗嘱从订立到执行,处处是坎:形式要件稍有差池即可能被认定无效,法律适用冲突导致效力悬而未决,多份遗嘱的协调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即便遗嘱本身毫无争议,全体继承人到场、跨国文件认证等程序性障碍也足以让境外子女望而却步。正因如此,近年来不少跨境家庭倾向于将目光从“遗嘱”转向“保单”和“保险金信托”——它们解决的是另一类问题:保险金如何快速、安全、跨境地抵达受益人手中。遗嘱要绕的弯子,保单恰好可以避开。
(一)保单的跨境优势:减少复杂的继承程序
对于跨境家庭而言,保单的一项其他传承工具难以替代的优势是:只要保单明确指定海外子女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依法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在审核材料后完成理赔,将保险金给付给海外子女,无需办理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手续,也无需所有继承人到场,理赔周期通常为数周。这意味着,即使父母在国内突发疾病离世、子女远在海外无法及时回国办理继承手续,保险金仍能第一时间抵达受益人手中,这不仅为海外子女处理后续事务提供即时的资金支持,也避免了因继承程序漫长而导致遗产分割不确定性增加的困境。
(二)保险金信托:从“一次性给付”到“持续管理”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与信托的“资产隔离与灵活分配”功能相结合的工具。投保人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在保险赔付条件触发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分配。这一市场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2024年末家族信托余额为6435.79亿元,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已突破9500亿元。平安信托、建信信托、外贸信托、中信信托四家公司已率先突破千亿规模。保险金信托的爆发式增长,与其养老场景的高度契合密不可分。平安信托保险金信托客群中,选择养老金生活金分配方式的客户占比高达91%。2025年,平安信托进一步将保险金信托设立门槛降至100万元以下,使保险金信托从高净值人群专属走向更多普通家庭,而对于跨境家庭而言,保险金信托的独特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
其一,分期分配,绕开一次性给付的隐患与跨境税务风险。委托人可预先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向海外子女分期分配或定向支付的条件(如完成学业、结婚、购房等),相较于一次性大额给付,分期分配不仅能引导子女合理使用资金、避免挥霍,在设有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国家还具有重要的税务规划价值。对于某些征收遗产税、保险金所得税且每年设有一定免税额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而言,若一次性给付大额保险金,可能直接触发高额税负;而通过信托逐年向受益人分配,则可利用年度免税额控制税务风险。其二,资产隔离,防范婚姻与债务风险。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构筑了一道天然防火墙。信托内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即便子女日后发生婚变或背负债务,信托内的资产也不易被纳入偿债或财产分割范围。其三,制度协同,搭建综合保障架构。保险金信托并非孤立存在,与本系列前两篇讨论的意定监护、不动产信托恰好形成互补,意定监护解决“失能时由谁守护人身”的问题,不动产信托管理“房子如何处置”的问题,保险金信托则负责“现金流如何保障与传承”的问题,三者共同搭建起养老、人身以及财产保障的综合架构。
结语
从意定监护到不动产信托,再到遗嘱、保单与保险金信托,三篇文章勾勒出一条完整的跨境家庭保障链条:生前有守护,身后有安排;房产有归属,现金有流向;突发时有托底,长久时有规划。遗嘱承载的是“身后之事由我做主”的意志,它解决分配方向,但在跨境场景下从订立到执行,步步是坎。保单和保险金信托则绕开了继承程序的烦琐,让保险金以最高效的方式抵达境外子女手中,再通过信托的持续管理实现分期给付、资产隔离与税务规划。三种工具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遗嘱定方向,保单供流动性,信托管长远。对于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的跨境家庭而言,真正的安全感,不是某一纸文件带来的,而是这套组合拳打下来之后,无论自己身在何处、何时离去,财产都能按意愿到该去的地方,子女都能在最需要的时候拿到最需要的支持。
老龄化是确定的浪潮,跨境是许多家庭的常态,提前布局,既是给自己一个交代,也是给远方的子女一份安心。
注释:
[1]最高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9131.html
[2](2023)粤01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
[3](2020)粤01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
[4](2018)粤011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
[5]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rDOL-iDk_CN389dsV9IszA
[6]北京商报网
https://www.bbtnews.com.cn/2025/0512/556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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