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原件灭失,方月君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遗嘱照片及语音留言论证遗嘱合法有效,并获一、二审法院支持。
自书遗嘱属于法定要式行为,在自书遗嘱灭失情况下,是否遗嘱必然无效?在遗嘱人通过微信向遗嘱执行人发送了遗嘱照片并语音留言,嘱咐执行遗嘱情况下,能否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本质是区分遗嘱法定要件与证据形式之间的区别与关联。
在日常生活中,自书遗嘱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文书,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对处理遗嘱相关事宜的人员、办理类案的律师,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自书遗嘱 遗嘱原件灭失 遗嘱照片 微信语音 继承纠纷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宋某A于2022年8月13日去世。2022年7月28日,宋某A在住院期间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中属于其本人的50%产权份额由母亲黄某继承;遗嘱共一页,其上有宋某A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日,宋某A将该遗嘱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弟弟宋某B,并同步发送语音留言,嘱咐弟弟宋某B保管好该遗嘱,待日后办理继承过户不顺时拿出确保执行,且语音中提及“实际写了一份手写的”。宋某A去世后,其配偶李某与黄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黄某持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遗嘱照片及语音留言聊天记录,诉请按遗嘱继承房产50%产权份额、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按各50%;李某主张宋某A遗嘱原件已灭失、微信照片不具有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均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注:隐私保护,全部使用化名,并对具体信息做了处理。
本案涉及四个争议焦点,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其他三个焦点问题,不是题述事项,本文不展开分析。
二、一审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宋某A于2022年7月28日自书遗嘱并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弟弟宋某B,语音留言明确其委托保管及执行意愿。虽然遗嘱原件未能提交,但结合微信发送记录、语音留言等证据,可认定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一审判决:案涉房产由黄某与李某各占50%产权份额;被继承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黄某继承25%、李某继承75%;李某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析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作为遗产分割,李某向黄某支付折价款xxx元;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黄某、李某各占50%份额。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裁判理由与结果
二审法院围绕“遗嘱效力”及其他三个争议点逐一审查。其他争议点不是本案研究要点,本文不展开。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遗嘱效力问题:
李某上诉主张:自书遗嘱必须提交原件,微信照片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原件灭失应视为遗嘱人已撤回。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原件灭失则遗嘱当然无效,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将手写遗嘱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弟弟,该电子数据形成于被继承人病重期间,语音内容明确表达了其委托弟弟保管、在特定条件下出示遗嘱的意愿,且语音中提及“实际写了一份手写的”,与照片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佐证被继承人生前确有设立案涉遗嘱的真实意思。李某未能举证推翻前述电子证据所证事实,亦未举证证明案涉遗嘱存在虚假、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订立等无效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四、争议焦点
1 自书遗嘱原件灭失的情形下,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遗嘱照片及语音留言,能否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2 原件灭失,可否推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遗嘱“撤回”?
3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遗嘱无效的黄某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五、笔者代理原告一审、二审的核心观点
笔者方月君律师及团队律师,代理黄某该案一、二审。方月君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就遗嘱效力问题,根据宋某B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遗嘱人病重期间立遗嘱的背景、宋某B当时人在英国等情况,进行论证、阐述,摘要如下。
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原件灭失则遗嘱当然无效,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1 2022年7月28日,被继承人病重期间自书遗嘱,并通过微信将该遗嘱照片发送给其弟弟,同时语音留言,委托弟弟保管好该遗嘱,并嘱咐在案涉房产继承过户办理不顺畅时,将该遗嘱拿出来并确保遗嘱得到执行;且语音中提及“实际写了一份手写的”,与照片内容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确有设立案涉遗嘱的真实意思。
2 微信发送记录已在一审开庭时出示原始载体,特别是被继承人语音留言,证明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签名和写日期,并由被继承人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弟弟,遗嘱真实。
3 2022年7月28日,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病重住院,当时疫情期间,医院仅允许固定一人探视,其弟弟宋某B当时在英国,被继承人无法将自书遗嘱纸张原件交给宋某B,只能将自书遗嘱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宋某B,并同时发送语音留言,明确表达其委托弟弟保管、在特定条件下出示遗嘱的意愿。
4 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5 通过电子证据(微信发送遗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遗嘱真实存在,并根据法律对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分析,可依法对遗嘱效力进行判断。
6 另,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到被继承人单位人事档案资料,其中有被继承人本人书写的签名及落款日期,签名笔迹、日期阿拉伯数字书写笔迹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中的签名、日期书写笔迹一致,进一步证明了案涉《遗嘱》全部由被继承人本人亲自书写;结合被继承人在发送遗嘱照片时的微信语音留言,进一步证明自书遗嘱真实存在、合法有效,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7 李某一审中以遗嘱没有原件即否认遗嘱效力,并在二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情况下主张遗嘱已被“撤回”,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在案证据相悖。
8 综上,应按遗嘱由黄某继承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
六、案例评析
(一)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区分了“遗嘱的法定要件”与“证据载体形式”的区别和关联,确立了自书遗嘱原件灭失时的效力认定规则。
本案遗嘱照片虽非原件,但遗嘱人将遗嘱照片以电子形式发送给他人,并同时发送语音留言,明确表达其委托保管、在特定条件下出示遗嘱,确保遗嘱得到执行的意愿,已形成证据链,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之规定,不能被随意推定适用。
撤回必须通过明示行为,而非因原件找不到就被推定为撤回。李某主张原件灭失即视为撤回,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主张遗嘱有效的黄某,不符合证据规则。
(三)本案对处理继承事宜人员的几点启示:
1 将遗嘱纸质原件交付遗嘱执行人:建议在设立遗嘱时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并将遗嘱纸质原件交由执行人保管。
2 应急时,发送遗嘱照片与语音留言: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或来不及将遗嘱原件交由相关人员,避免遗嘱原件被部分继承人隐瞒或灭失,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将遗嘱照片发送给遗嘱执行人等,并同时发送遗嘱人的语音留言,明确表达委托保管、执行遗嘱的意愿。
说明:语音留言能证明信息、语音的发送主体,避免出现“是遗嘱人本人发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他人通过遗嘱人微信擅自发送”等质疑。
如本案中被继承人通过微信发送遗嘱照片、语音留言,明确表达了其委托弟弟保管、在特定条件下出示遗嘱的意愿,这一事实对认定遗嘱效力起到关键作用。
3 微信等电子数据应妥善保存原始载体:必要时可公证微信等电子数据。
4 特别注意遗嘱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上的所有字迹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遗嘱上的签名必须是亲笔签署正式姓名,不得使用艺名、笔名;不得加盖人名印章或者捺手印;自书遗嘱上有涂改的,遗嘱人应在涂改的地方亲笔签名并注明涂改年、月、日。
如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涂改位置有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该等事项,不会成为本案争议点。
七、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综合判断。
从一起继承纠纷案看电子证据对遗嘱效力的补强
作者:方月君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摘要 遗嘱原件灭失,方月君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遗嘱照片及语音留言论证遗嘱合法有效,并获一、二审法院支持。 自书遗嘱属于法定要式行为,在自书遗嘱灭失情况下,是否遗嘱必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