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使用,银行利息谁承担?法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 情 简 介 林女士(化名)与杨先生(化名)是朋友关系,杨先生因资金紧张需借款,二人协商后约定,由林女士将名下两张信用卡出借给杨先生使用。
案 情 简 介
林女士(化名)与杨先生(化名)是朋友关系,杨先生因资金紧张需借款,二人协商后约定,由林女士将名下两张信用卡出借给杨先生使用。杨先生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银行向林女士催款后,林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还款未果,自行偿还了部分信用卡欠款,故林女士将杨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杨先生向林女士返还款项59647.59元。
林女士诉称,杨先生先后向其借了三张信用卡用于日常资金周转,杨先生保证合法使用,由自己负责还款,并承诺还清信用卡所有额度,另出具了两张借条。至今杨先生仍未归还信用卡。2022年10月起,杨先生无力还款,不足款额由林女士垫付。2023年6月起,林女士再也无法联系到杨先生,故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偿还借款。
杨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依据林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杨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林女士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故林女士与杨先生就本案款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杨先生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
其中,甲银行信用卡项下杨先生尚欠16684.12元,乙银行信用卡项下杨先生尚欠33821.38元,丙银行信用卡项下杨先生尚欠9142.09元。综上所述,杨先生尚欠59647.59元款项未还。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返还林女士款项59647.59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说 法
亲朋好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困难进行借款,属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可约定返还期限、利息等。但除了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外,还应注意其他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关系到金融安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导致金融机构放贷资金脱离金融监管,增加了市场融资成本及金融风险,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无论转贷人是否从中赚取利益,均为无效。
本案中,林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杨先生使用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双方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借款人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二是双方关于借款利息及期限的约定无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刘雨


编辑/裴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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