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人离世留下遗产,也可能留下未结清的债务,有人认为只要表明放弃遗产,就可以不用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呢?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男)生前与周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至2025年,张某多次向周某借款,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转款多笔。张某亦向周某转账,双方来往转账频繁。2025年6月,周某与张某经对账结算后签订借款合同。2025年9月,张某再次微信联系周某借款50000元,周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50000元。2025年10月,张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母亲李某,张某名下银行卡有存款12000元及房屋一幢(经评估公司估价为450000元)。李某在张某去世后,取走张某银行存款11000元,在涉案房屋经营理发店并居住。
周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张某生前所借借款。庭审中,李某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
/法院审理/
张某向周某提出借款,周某同意后出借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李某从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张某去世后亦持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经营,且李某实际处分了张某的部分银行存款,李某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实际上接受了继承,视为未放弃继承,其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仍须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有权亦有责,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放弃继承免责有前提,即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等,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只占有财产而拒绝承担债务。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再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核稿:袁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