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初,阿强与阿珍登记结婚。婚后,小家庭购置了一套房屋和一辆机动车。房子和车,都买在婚姻存续期间,表面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套房子的全款,来自男方父母唯一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买车用的,也是这笔钱剩余的款项。
几年后阿强与阿珍感情破裂,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之外的第二大难题,就是财产怎么分:
女方观点:房子登记在我俩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
男方观点:房子、车子都是我父母拿拆迁款买的,女方几乎没出资,不该分,或者应当少分。
二、父母出钱的婚房,到底算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再加上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形式上完全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从这个角度看,女方要求分割,并非没有依据。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来源是男方父母唯一住房的拆迁款。这不仅是钱,更是两位老人晚年的安身之本与养老保障。如果简单按“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来分,对倾尽所有、把养老钱都拿出来的老人和出资一方,恐怕会造成裁判情与理的失衡。
三、判决结果
法院在权衡出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对女方权益的照顾、双方有无过错,既要守住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的原则,又不能对出资一方及其背后父母的付出视而不见等因素后,提出了本案财产分割的核心观点。
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评估价41.5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限期支付女方房屋补偿款12.45万元(约合房屋三成份额),女方收到补偿款后配合办理过户;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车辆(价值5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限期支付女方车辆补偿款2.5万元(约合车辆一半)。
四、律师解读
房屋虽购于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全款来源于男方父母唯一住房的拆迁款,是老人养老的重要资产。因此,在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将房屋判归男方——这是对出资来源与实际贡献的充分考量。但这不等于“谁出钱就归谁”。房屋毕竟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女方对婚姻和家庭的维系同样有付出。法院结合出资数额、照顾女方权益、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判令女方取得房屋约三成份额,由男方以评估价为基数折价补偿。
车辆同样购于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按评估价折价后,由男方保留车辆、补偿女方一半价款——在车辆问题上采取了均等分割。
本案充分照顾到了财产权和生存权平衡问题,让离婚中财产分割合理合法,让老人晚年生活也能老有所依。
父母用唯一的住房拆迁款为孩子购买婚房,离婚时如何分配
作者:杜橙 周姝含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初,阿强与阿珍登记结婚。婚后,小家庭购置了一套房屋和一辆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