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一地法院审结一起儿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认定其父亲行为属于精神侵害,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肢体推搡、拳脚殴打,只是网络晒“家庭矛盾”,为何会被法院定性为家暴?
网络曝光家事可构成家暴
老林与妻子长期分居,儿子小林随母亲生活。因探望和抚养问题,2025年11月起,老林连续两个多月在小林所在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发布信息指责妻儿与岳父母,不当言论大范围传播,致使未成年儿子身心遭受压力。小林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父亲网络诽谤、骚扰、近身接触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老林多次在与孩子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络社交场域公开贬损性言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符合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遂裁定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法院指出,老林与妻子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系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亦应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本案裁定作出后,“网络曝光家事也可能构成家暴”引发关注。其焦点在于:日常生活中在班级群、家长群“吐槽”,为何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裁判传递出明确司法信号:一方面,班级群并非法律规制盲区;另一方面,以维权为名实施精神侵害,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不能仅被理解为身体暴力。”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凯文说,在亲密关系中,它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凭借身份、情感、信息或资源优势形成支配,剥夺或限制另一方自主决定和安全生活的空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法官王子葭援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指出,法律明确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纳入家暴范畴。他表示,行为人将本应私密处置的家庭矛盾反复投放到未成年人日常学习生活的公共网络场域,极易诱发未成年人被无端议论、舆论压迫乃至校园霸凌,视情节轻重完全可纳入精神暴力范畴。
“网络家暴”侵害强度高
受访者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家庭暴力司法识别标准,已从“有无肢体接触”转向行为所依托的关系结构及其侵害功能。
李凯文认为,判断“网络曝光家事”是否构成家暴,可从四个维度评价:一看关系基础,是否发生于受法律保护的亲密关系之中;二看行为模式,信息发布是否具有指向性、反复性或累积性;三看控制功能,是否具有羞辱、威慑、孤立或迫使对方屈从的意图;四看场域后果,信息是否进入受害人的核心生活场域并造成精神侵害。以本案为观察样本,父亲将矛盾信息定向发布至孩子的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这类群组具有熟人关系嵌入性和身份高度可识别性,侵害强度较高。
李凯文说,“网络家暴”兼具家庭暴力与人格侵权的双重属性,救济体系应区分预防性保护与事后责任的不同功能,形成“危险阻断-信息处置-责任追究-人格修复”的递进结构。
就预防性救济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系核心制度。其制度目的并非在紧急程序中最终确认全部侵权责任,而是在暴力已经发生或现实危险显现时,依据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及时阻断风险。“对于主体关系未完全落入反家庭暴力法适用范围,但人格权正在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的,可依法申请人格权禁令。”李凯文说,前者属于特定关系中的特别保护,后者属于一般人格权保护,二者可以衔接适用。
李凯文强调,从事后责任来看,相关行为可能同时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和生活安宁,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出现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可能构成诽谤罪;以公然谩骂、丑化贬损等方式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
“网络家暴”治理需细化
网络平台治理责任是规制中的重要一环。李凯文说,平台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对侵权或违法信息的删除,还应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等法定义务。
针对“网络家暴”带来的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多重途径救济维权。王子葭梳理出四条路径:一是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投诉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持续性家暴侵害行为;四是提起人格权诉讼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网络家暴’仍属网络侵权的形式之一。”王子葭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采用“概括定义+列举情形”的开放式表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亦有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体系足以对此类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他同时提醒,涉及微信记录、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的取证与认定,仍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维度综合审查。
“‘网络家暴’治理仍有细化空间。”李凯文建议,一是推动家暴认定标准具象化,如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持续网络骚扰、公开家庭隐私、利用未成年人社交圈施压、传播私密影像、技术定位跟踪等典型行为的认定标准,形成“关系支配-行为累积-场域侵入-现实危险”的判断框架;二是形成司法行政、社会支持与平台治理的协同机制,涉及未成年人时联动启动保护令审查、平台证据保全、学校心理支持和家庭风险评估;三是将治理关口由事后追责前移至传播临界点之前,平台可依据流量增速、攻击指向、未成年人涉入等指标实施分级干预,同时恪守必要性、比例性和程序透明原则约束,保障公民正常言论表达与合法舆论监督权利。

(转载自法治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