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来源:稼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发布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战略高度,强调严格保护与制度完善。随着数字经济和技术革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新型化、高技术化、隐蔽化特征,传统司法解释难以适应实践需求。
一、发布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战略高度,强调严格保护与制度完善。随着数字经济和技术革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新型化、高技术化、隐蔽化特征,传统司法解释难以适应实践需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作出重大修订,新增犯罪行为类型(如服务商标侵权)、细化入罪标准,亟需配套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新《解释》),整合并废止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回应司法实践难题。新《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旨在强化刑事打击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平衡保护创新与市场秩序。
二、发布意义
《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的全面升级,是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为强化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通过降低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入罪门槛,扩大刑事打击范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标准由10万元降至5万元,与商标犯罪保持平衡,体现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在假冒专利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中,非法经营数额由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体现对小微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解释》也强化了国家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网络传播、电子侵入等新型手段),构建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网,遏制“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现象,为创新主体提供坚实保障。
其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为维护权利人的核心利益。因此针对商业秘密等企业核心利益,《解释》明确损失计算规则(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未使用的商业秘密,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违约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按权利人利润损失计算;导致商业秘密灭失或公开的,按商业价值(研发成本+收益)综合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补救费用”等认定规则的引入,避免权利人因举证难放弃维权。此外,新增“为境外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规则,明确其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衔接,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三,为衔接民事法律与行政执法统一标准。《解释》严格遵循法秩序统一原则,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民事法律保持概念一致性。通过明确“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等争议概念(第一条、第二条),细化“情节严重”“违法所得”等量化标准(第三条、第五条),解决以往同案不同判问题,防止恶意侵权者利用法律模糊地带逃避制裁,促进市场健康运行。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的区分,避免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混淆;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中,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扣除合理成本,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其四,提升司法效率与公信力。新《解释》废止旧解释冲突条款,并明确单位犯罪、罚金计算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增强裁判可预期性,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任;通过量化网络传播的“点击10万次”“下载1万次”等入罪标准,简化司法机关的取证和认定流程;规定“以侵权为业”“灾期假冒防疫物资商标”等从重处罚情节,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同时明确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路径(第二十四条),鼓励侵权人认罪退赃,推动纠纷高效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统一,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新旧条款对比
《解释》在吸收原有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新问题、新形势作出重大调整,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表一
四、重点条款详解
1. 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展与明确
新《解释》明确将单位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责范围。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包括提供原材料、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主体,均以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全面覆盖了产业链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对组织化、链条化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同一种商品/服务”与“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细化了商标犯罪的认定标准:“同一种商品/服务”需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核心要素上相同或基本一致,即使名称不同,若公众认知为同类即构成(第一条)。“相同商标”不仅包含完全一致的商标,还包括字体、排列、颜色等微小改动后仍足以误导公众的标识(第二条)。此标准与民事侵权认定衔接,同时体现刑事保护更注重实质危害的立场,避免机械比对形式差异。
3. 入罪门槛的降低与情节严重情形
新《解释》显著降低多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并细化“情节严重”标准:对于商标犯罪而言,违法所得3万元(商品)或5万元(服务)即可入罪,两年内再犯标准减半(第三条)。而针对著作权犯罪,非法经营额5万元、复制件500份、网络传播点击10万次或会员达千人等情形均属“严重”(第十三条)。最后是关于商业秘密犯罪,损失或违法所得达30万元即入罪,两年内再犯标准降至10万元(第十七条)。这些条款通过量化标准与弹性条款结合,既增强可操作性,又防止新型技术手段规避法律。
4. 帮助行为与共犯责任的明确化
第二十二条系统列举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五类帮助行为,包括:提供侵权原材料、生产技术、资金账户、仓储物流、网络支持等;对明知侵权仍提供技术规避手段(如破解防复制装置)的行为,直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第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款将“中性业务行为”纳入刑事规制,堵住灰色产业链漏洞,尤其针对网络化、技术化侵权特点强化打击。
5. 量刑梯度与宽严相济的平衡
《解释》构建了层次分明的量刑体系,包括:①从重处罚:对以侵权为业、灾疫期假冒救灾物资、拒不退赃等情形加重处罚(第二十三条)。②从轻或免罚: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未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等可减轻处罚,轻微者可不诉或免刑(第二十四条)。③罚金计算:按违法所得1-10倍或非法经营额50%-100%确定,提高经济惩罚力度(第二十五条)。此类规定兼顾威慑与教育功能,既严惩恶意侵权,又鼓励行为人及时修复损害。
6. 损失计算与违法所得认定的科学化
《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创新了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方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但未使用的,按合理许可费认定损失;根据销量减少或侵权销量推算利润损失,并计入补救费用;
扣除原材料、购进价款等,区分“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额”。该方法兼顾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避免刑事认定与民事赔偿脱节,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结语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迈向体系化、精准化的重要标志。新《解释》立足数字经济时代特征,直面司法实践痛点,通过降低入罪门槛、扩展行为类型、细化认定标准、衔接行刑民规则等系统性改革,构建起覆盖全面、层次清晰、宽严相济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其以“全链条打击”遏制侵权产业化趋势,以“分层计算规则”破解权利人维权困境,以“法秩序统一”弥合法律适用分歧,既彰显了国家严惩恶意侵权、维护创新生态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刑事司法对技术革新与市场规律的深刻回应。
新《解释》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与公信力,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司法机关需以新《解释》为指引,在执法中平衡权利保护与市场活力,精准识别罪与非罪界限,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导向,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防御”向“主动治理”转型。唯有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与创新主体的协同共进,方能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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