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业务中,常发生个别企业低价报关现象。发生低价报关的原因主要有申报价格填写失误、申报价格不实漏交税款、伪造价格走私偷逃税款。
企业这三种低价报关的行为,对其经营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申报价格失误的,企业只需修正;但申报不实价格、伪造价格走私的,企业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触犯刑法。
以下是一则真实的低价报关案例,由于工作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忽视税法规定,违规、违法操作致使个人和企业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也致企业在日后经营中受到严重影响。
案情介绍
某国A公司是生产汽车养护产品的一家公司,贸易公司是A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A公司对代理商有销售激励政策,完成销售任务按比例进行返利,返利以赠送同比例的货物实现,允许代理商向A公司付货物款时少付该比例货款。代理期间,贸易公司也在国内帮A公司做广告宣传,但广告费支付事宜,A公司与贸易公司未约定支付方式。
为了收回返利和广告费,每次A公司把货物真实发票和箱单通过电邮发给李某,李某会调低A公司进口的部分货物的真实价格,然后将调低过的发票交给报关行进行报关。
根据举报,当地海关缉私局对贸易公司展开调查,并在贸易公司办公场所将李某抓获。当地检察院指控贸易公司及工作人员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贸易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李某为被告单位的职员,为使单位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实施了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的行为,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贸易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扣押在海关缉私局的贸易公司缴纳的人民币,用于补缴税款和缴纳罚金,余款返还被告单位。
扣押在海关缉私局的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构成
本案贸易公司李某称,实施低价报关的原因是为了获得A公司的返利和向其收取广告费。那么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获得厂商返利和收回广告宣传费行为为什么会触及刑法?
首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贸易公司李某认为既然返利赠送的货物不需要支付货款,那么货物的关税也不应缴纳。但税额计算以完税价格、货物数量、税率为依据进行计算。李某知道货物数量无法隐瞒,但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可实现向海关少交部分税款。为了获得返利和广告费,李某收到A公司货物真实发票和箱单后,制作了虚假报关单据和调低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进行报关。李某主观有偷税的故意,客观行为也达到为贸易公司实现了少交关税的效果,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了应缴关税,且达到较大数额。
依据法律规定,进口货物报关的价格应当是真实交易的价格,该价格不能与广告费等其他交易相互充抵。贸易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李某无论为获得返利还是收回广告费,都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根据A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中载明的优惠条款,将相关货物的税款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也予以认定。
合规操作
本案中贸易公司或同类业务要想获得返利和厂商广告费应如何处理税务筹划?
一、返利
返利,也即平销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之所以叫“平销”,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
之所以叫“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针对平销返利,目前国家在会计处理方面无统一规定。企业对此项业务的理解不同导致实务中会计处理不一。但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国家有明确规定,且平销返利的税务规定也在操作中明确区分了境内和境外情形。
境内平销返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境外平销返利:商业企业从境外的厂家购进商品时,需要在报关进口时向我国政府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构成商家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广告费
实务中厂家与代理商有关广告费用,有的代理一步价就不存在后期费用,有的由厂家负责策划运作活动,有的双方达成共识先垫付后报销货补。
本案中A公司与贸易公司属于第三种。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综上,无论是返利还是广告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不可自行抵消。
风险提示
企业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多因具体业务人员没有把控好进出口货物数量与所纳税数额的平衡。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个人和企业涉及刑事犯罪,个人不得担任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涉刑不得公开发行债券、股票。涉刑的企业不单是资本市场的运作要停滞,企业形象也因涉刑记录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受阻,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企业要定期关注进出口货物数量与所纳税额的变化。注意加强企业有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学习,对非常规业务处理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应定期与有关行政机关核实企业业务处理,建立税务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进出口税务合规警示:返利及广告费
作者:曲源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在进出口业务中,常发生个别企业低价报关现象。发生低价报关的原因主要有申报价格填写失误、申报价格不实漏交税款、伪造价格走私偷逃税款。 企业这三种低价报关的行为,对其经营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