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吗?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随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是否需要为外籍雇员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成为雇主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

随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是否需要为外籍雇员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成为雇主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般来讲,外籍雇员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除个别地方(如上海)社保机构允许外籍员工投保社会保险外,外籍员工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是被排除在中国的社保体系外的。
自2011年07月01日起,《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根据本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具体施行还得根据相关部委和各地随后出台的具体细则。
出于尽快敦促企业为在我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9月发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随后,又在2011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此,对于在我国工作并与我国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士同样应缴纳社会保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具体操作仍有不同。以下以北京、广州、上海为例,详细阐述:
北京
根据2011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广州
根据2012年1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应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人社部通知出台后,北京和广州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具体实施通知精神的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北京和广州就业的外籍人员,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
上海目前仍然施行2009年10月10日出台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38号通知”),根据该38号通知的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就是说,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强制性的要求。
企业与员工可以就是否缴纳社保事宜进行协商并予以书面约定,如员工可以请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而选择以其他方式向其支付相当的费用。
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而言,尽管根据38号通知的规定,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强制性的要求,然而,基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以后若因社保缴纳问题引起劳动争议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仍有可能适用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通知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案件处理的观点及结论仍存在争议。
另外,为了避免重复缴费,中德、中韩已分别签署社会保险缴费协定,在我国合法就业的德籍或韩籍人员凡能提供有效的其在本国相关参保证明的,可以免除其相关险种的缴费义务。随后出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0号通知”)对上述社会保险缴费协定做出了实施层面的规定。
根据该20号通知规定,凡符合中德协定和中韩协定免交社会保险义务的员工,对于德国籍员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免予缴纳;而对于韩国籍员工,可以免予缴纳养老保险。
实践中,很多外资公司在华多个城市均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这些子公司或分公司也可能会聘用外籍人员。鉴于相当一部分外籍员工并非愿意在华缴纳社保,因此,总公司/母公司在考虑是否应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时,不应一刀切,而应该认真研究各地的不同社保规定和政策,一方面可尽量符合外籍员工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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