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及公司法实务讨论群”实录(二):股权并购、质押及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议题: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是否违法无效? 二、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在借款到期未能清偿时,贷款人能否请求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
议题: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是否违法无效?
二、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在借款到期未能清偿时,贷款人能否请求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
邵兴全博士(主提问人):在实务中,并购一般都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涉及到能否并购成功。而股权转让既涉及公司法,又涉及到合同法,因此值得深入探讨。在此,针对实务中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议题,供大家讨论。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是否违法无效?
二、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在借款到期未能清偿时,贷款人能否请求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
大家可针对其中的任何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解决方案。
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邵兴全博士要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即使民事领域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在刑事领域则有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企业股权的相关实务问题必须要考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如企业股权激励、股权众筹就不得不考虑是否会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风险。如果采用阴阳合同的办法,以转让股权为名,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之实,则触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蒋平律师|四川·成都|公司&商事:个人认为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可能造成股权转让不能。协议的效力应从合同法角度去判断。
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邵兴全 企业股权的相关实务问题必须要考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如企业股权激励、股权众筹就不得不考虑是否会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风险。
罗建武-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一个问题,个人意见,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无效规定,是有效协议,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系不同内容的协议,但是获得土地需要投资一定比例,否则涉嫌倒卖土地方面的刑事犯罪。
邵兴全博士:@蒋平 如果章程规定,股东内部转让出资,也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现股东进行内部出资转让,效力如何?
蒋平律师|四川·成都|公司&商事:是的,可以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角度进行分析。
杨帆:违反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本身效力没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
邵兴全博士:@杨帆 这并非对外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
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罗建武-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 投资一定比例可以明确为投资25%以上的比例。@邵兴全博士 需要提出的问题是,涉及土地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受土地管理法规调整?
钟兴春:@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现实中开发商都以项目公司拿地,拿地后投资未达到25%之前进行股权转让是很常见的现象。另在国有企业土地盘活处置过程中,用土地作价出资成立非房地产开发的公司,而后进行公司股权转让,从而达到暂缓缴纳土地增值税,实现国企收入的最大化也是常规的操作手法。那么这样操作是否未来会有违法风险?
英圳:@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 关于房地产公司,可以用预收购协议+债转股方式锁定操作。不知是否正确?
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钟兴春 @英圳 我国刑法规定的概括性与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的公检法,以及同一地域的不同具体承办人,对某一具体案例认识评判都会有所不同。这就加剧了企业家涉及土地股权交易的刑事风险以及相对不可控性。总体而言,现在即使投资未达到总额的25%,作为犯罪处理的还是少数,不作为犯罪打击的为广大多数,这也反映这类案件刑事犯罪指控、打击的偶发性和随意性。
英圳:的确。如果涉及到刑事方面,我的习惯是,考虑谁会启动刑事程序?什么合作,什么阶段、环节会引起刑事问题。
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案例1: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洪正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2015)金武刑初字第628号]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洪正以浙江武义县展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武义县泉溪镇峁角村王山头工业区(双力杯业西北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总计9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土地。后被告人张洪正对土地进行了填基、打地基等工程后未对该块土地进行其他的投资建设。
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洪正与华某经过协商,张洪正同意将其取得的武义县泉溪镇峁角村王山头工业区(双力杯业西北侧)的土地以33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华某所有。同时为了规避该工业用地不能买卖的规定,双方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买卖,即在签订土地买卖协议书约定土地转让价格以及相关条款的同时,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现土地非法买卖转让,双方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人张洪正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获取利益达17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正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洪正是否构成本罪的问题。被告人张洪正作为浙江武义展润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与武义县国有土地资源局签订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投资总额为4200万元,土地转让必须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涉案土地的投入明显未达到转让条件,被告人张洪正名义上转让的是公司股权,实质上转让的是依股权享有并控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采用阴阳合同的办法,以转让股权为名,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之实,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洪正的该行为仅仅是转让股权,并非转让土地使用权,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洪伟 仲裁员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要素在“非法”!股权转让是否非法?恐怕难抽象予以判断!
英圳:其实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类当事人。上周,要并购一个小公司,当事人死活要1元或0元交易股权,我怎么解释都不行,总认为我是在阻挠交易达成。然后,在过董事会的时候,没有通过,没有通过的原因,完全在我的预测范围内。
段晓艳律师:@英圳 ,以1元或0元交易股权,董事会未通过的原因是不是税务原因?是否可以分享一下,1元或者0元交易股权的法律风险?
英圳:不仅仅,有好几个风险。税务的事情,他们还没有想到,财务的问题,他们还没搞清楚呢。包括:集团是否可以合并报表问题;投后管理问题;章程、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修订问题;如何降低并购成本问题;日后再行融资的开口设计问题等。这只是一些大方面,还有很多方面,税务这方面,应该贯穿考虑。以后的关联交易、是不是要设计上市准备、是不是要资产拆分剥离等等。这些要看真实目的再确定是不是需要考虑。
赵明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随着市场机制、体系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作为法律人在法律层面分析问题的同时要联系财税问题,财税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要兼顾。
英圳:@赵明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常赞同您的看法。公司类业务律师、法务,我认为和其他方向的律师法务存在一定的思维差异。要考虑的内容,不仅仅是公司法,应该是公司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均应考虑在内。而公司正常运营离不开财务、税务、人事、法律,这些均不能单纯地分开考虑。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1.第一个问题的核心应该在于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作为出资,股权转让时出让人取得对价,协议订立目的在于股权转让而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应当有效。2.第二个问题类似于民间借贷以房屋买卖作为担保的情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类推适用相关条款,同时考虑是否是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若为届满后,可主张类似于代物清偿或者间接给付制度。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应有效,符合商事外观主义的法理,也有利于保障交易秩序。
蒋平律师|四川·成都|公司&商事:之前看过胡晓静教授一篇股权转让方面的文章,该文认为,股权虽非物权,但可参照物权行为理论,以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为负担行为;办理股权转让为处分行为。那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仅能影响处分行为,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赵明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如缺失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方面的考虑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对外应属效力待定。待股东内部明确优先购买权或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后,认定合同的效力。
川乐小镇:@赵明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可能无法履行。
安洲律师·重庆炜林律所:@邵兴全博士除了之前谈到的刑事风险外,从民事的角度来看,通过股权转让收购目标公司的土地,这里边涉及的一个问题是,该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个人倾向认为,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并未变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而该股权转让协议不应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应纳入《公司法》的审查范畴。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个人认为涉及土地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受土地管理法规调整这个问题有待先讨论清楚。
军歌嘹亮(刘军):转让公司股权,即使公司资产只有土地,且土地投资未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有些地方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出让方刑事责任。
邵兴全博士:其一,在实践中,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并购太普遍了,但许多都没有认识到风险的所在。诸位谈到了违反土地管理法投资比例、规避税务、甚至涉及刑事犯罪等,非常有启发。
其二,@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第二个问题的观点是:类似于民间借贷以房屋买卖作为担保的情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类推适用相关条款,同时考虑是否是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如是届满后,可主张类似于代物清偿或者间接给付制度。这种情形是否考虑适用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
其三,对于有违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可否考虑内外转让的不同情形而确定其效力?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兴全博士 如果债权期间届满后,采取以物抵债或者间接给付并不为现行法律所抵制,最高院的若干判决也予以承认,届满债权的以物抵债效力应做肯定。
邵兴全博士:@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是否有合适的案例提供。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兴全博士明天可提供,流质契约只是在债权届满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合意,在物权法定原则主义之下,最高院的判决可对该观点做支撑,台湾学者的著作亦可提供若干参考。
邵兴全博士:@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好的,案例最说明问题了。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债权期间届满前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违反现行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但债权期间届满后以物抵债合意并非无效,该约定合法有效。
邵兴全博士:@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84号)案中,法院认为,贷款人与股东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及其项下的《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给第三方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将案涉股权转给其指定的第三人的约定所形成,除股权受让人及签署时间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与上述两份协议的形成时间一致,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在上述两份协议中涉及股权处置的内容已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案中,最高院认为无效。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兴全博士现行法律其实只是禁止在债权届满期间达成的以物抵债,但债权期间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并未被禁止,最高院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已逾债权期限,囿于现行法规定,流质契约无效,所以才会得出如此结论。
邵兴全博士:@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道理,看来这个案子得认真看看。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兴全博士。我查找的若干案例都是以期限是否届满作为判断流质契约与有效的代物清偿的判断标准,其实根据法理也可推知。
王丽慧:之前查过这个问题,供参考。


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这个意见与拙见基本一致,也是符合法理的。
黄献(小结):1、涉及土地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受土地管理法规调整这个问题有待先讨论清楚。因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并未变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而该股权转让协议不应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应纳入《公司法》的审查范畴。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要注意涉土地股权行为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投资比例、涉嫌规避税务、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等问题。
2、债权期间届满前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违反现行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但债权期间届满后以物抵债合意并非无效,该约定合法有效。多份判例都是以债权期限是否届满作为区分流质契约与有效的代物清偿协议的判断标准。
3.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应有效,符合商事外观主义的法理,也有利于保障交易秩序。但股权转让最终是否能顺利履行,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另,可能需要区分对待股权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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