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售银行卡?小心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帮忙开几张银行卡、帮忙用银行卡转个账就能轻松获利几千上万元!听起来诱不诱人、心不心动?如果有人找你做这样的“好生意”,那你可要小心了!2月15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帮忙开几张银行卡、帮忙用银行卡转个账就能轻松获利几千上万元!听起来诱不诱人、心不心动?如果有人找你做这样的“好生意”,那你可要小心了!2月15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马某在网上无意间看到租借银行卡并每张支付2000元报酬的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马某主动与其联系,并办理了6张银行卡用于租借,诈骗团伙得知马某银行卡办理完毕后,给其支付了1000元并购买了从新疆前往广州的飞机票,让其亲自带上6张银行卡前往。在郑州转机期间,马某得知该卡将用于诈骗活动,但马某为了得到剩余“尾款”,依旧选择前往广州“交付”银行卡。2022年4月8日至4月11日,被告人马某名下的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达110余万元,其中已证实的诈骗金额达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亲自前往广东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近年来,“帮信罪”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第三大罪名,呈低龄化特征,在校学生涉案较多。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远离两卡行为,远离帮信犯罪,别贪图蝇头小利,切莫毁了大好前程。同时,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另外要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应当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切莫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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