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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自贸港的前世今生
二、税收方面重点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
(三)“零关税”政策
(四)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三、投融资方面重点政策
(一)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政策
(二)推动跨境投融资方式多样化政策
(三)促进包括私募创投的金融业发展政策
引言
自2020年6月1日我国正式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至今已超百日。在此期间,消费、贸易、投资、税收、海关医疗、教育等相关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以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据海南省商务厅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海南省新增市场主体超过16.2万户,同比增长19.8%,其中新增企业超过7.5万户,同比增长75.26%,增速居全国首位。
一、海南自贸港的前世
今生
从中国最大的特区,到后来的国际旅游岛,再到如今的自贸港,海南始终在改革试验的路上。
作为一个与大陆彻底分离的海岛省份,虽西汉已在海南设郡、将其纳入中央王朝,但多年来海南一直因为地理位置而被世人视为偏远之岛、流放之角。即便到新中国成立,海南岛也没有像样的工业,而被赋予国防前哨的使命。直到1987年6月,邓小平提到:“海南岛好好发展起来,是很了不起的。”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批准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自此海南才从广东下辖的行政区一跃成为新中国最年轻的省份。90年代初,海南各种开放优惠政策层出不穷:1990年7月,海南经济特区率先实行落地政策;1991年4月,海南省成立联审办公室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以规范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1992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由外商成片开发的享受保税区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但随之而来的是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海南经济一度陷入低迷期,海南的GDP增速从1992年的41.5%在一年间狂跌3.8%。海南亟需重新定位和发展转变。
二十一世纪,海南以更加开放的态度重整旗鼓。2001年,博鳌亚洲论坛永久落户海南,并于次年4月召开首届年会;2007年9月,洋浦保税港区获准设立,成为全国第四个保税港区;2009年,海南先后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环北部湾经济圈;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为海南的未来发展明确定位、目标,并从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农业、科研创新、旅游、海洋经济、生态、科教、人才等九大方面的系列措施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同年9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落实上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贸港的概念和内涵由此确立。
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我们引入相关概念,以其各自功能进行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
随着《总体方案》的正式出台,预示着海南、乃至整个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也正式开局启动。我们可以看到,在《总体方案》出台的一百多日内,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先后出台。
二、税收方面重点政策
作为当今世界最高水平开放的形态,各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港均会采取特殊的税制安排。《总体方案》提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设计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受人瞩目的税收政策之一是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财税[2020]31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2025年前以下三项针对自贸港内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鼓励类产业企业实施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注册在海南自贸港;
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质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海南自贸港设立;
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享受优惠的所得范围限定于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的(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注意:房屋、建筑物不能使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
(二)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总体方案》和财税〔2020〕32号文的基础之上,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清单管理。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在海南自贸港工作;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与在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对于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前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如属于高端人才,还需符合: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属于紧缺人才,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三)“零关税”政策
自贸港还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包括以下措施:
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交通工具: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原辅材料: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居民消费品: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四)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南的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实施已久,但在本次《总体方案》的基础上,2020年6月29日出台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在额度、次数、品种等方面有进一步优化。
针对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在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等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内,购买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的个人使用商品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额度方面,将每年每人的免税购物额度提升至10万元人民币,并不限次数。在每次购买的免税商品中,除化妆品限30件、手机限4件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之外,其余均无数量限制。
三、投融资方面重点政策
《总体方案》对于市场准入和金融制度设计与改革措施也利好国内外主体在海南自贸港投融资活动的展开,政策的设计与推进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按照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第二,金融定位于服务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第三,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
(一)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政策
《总体方案》提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便利跨境贸易投资资金流动。结合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如《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2020]1号)、《六项举措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政策,海南自贸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全国性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有如下进一步改革:
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后,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这将有助于企业把握利率波动的最佳时机;
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辖内机构可以开展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将盘活省内银行存量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分散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样的金融产品选择,同时也能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跨境资产转让平台入驻海南;
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银行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办理相关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无需企业提交商务报告信息,有助于为外商来琼直接投资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允许守法经营、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包括简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促进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便利化、自由化;
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积极探索QFLP资金汇出入的便利化管理模式;
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试点,即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海外市场。
(二)推动跨境投融资方式多样化政策
《总体方案》支持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的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劵进行融资,并在相关备案、审批等环节提高便利和效率,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对于自贸港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外汇登记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优先支持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融资,发行外债备案登记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
试点跨境资产管理业务,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
试点合并交易环节的跨境融资政策管理框架;
自贸港内试行QFLP和QDLP的两项制度。
(三)促进包括私募投创的金融业发展政策
近年来,海南省积极发展金融业,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等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促进金融业发展、推动基金小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相关措施。以下主要介绍上述三地对私募投创和上市企业的主要扶持政策:
1、海口:《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 号)
(1)私募股权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海口注册登记并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海口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的,按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1.5%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创投风投机构:对注册在海口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税收政策: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
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4)企业上市奖励:
对海口市注册企业在沪深交易所IPO的,给予奖励3000万元(市级1500万,区级参照市级1500万);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金融产业聚集区: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机构参与金融产业集聚区、兴办创新金融孵化器,对于拥有专业研究、服务团队,具有项目规划、建设、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产业园及孵化器项目团队,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业务经费补贴;
对金融类的产业园、孵化器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社会各界为海口市引荐优质金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
对交易场所和金融产业园的运营平台公司引进会员企业、金融企业进行奖励,经市政府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2、三亚:《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三府规〔2019〕13号)、《三亚市培育引进上市公司三年行动计划——白鹭计划(2019-2021年)》(三府办〔2019〕230号)
(1)鼓励基金行业发展:
对在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注册落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以及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财政奖励;
上述企业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企业10年内不得迁出小镇);
上述投资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对绿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2)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三亚市注册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500万元,区级奖励参照市级奖励自行确定;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企业发债奖励: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10-15亿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1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结语
自《指导意见》到《总体方案》,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建设第一个自贸港的重任落到海南肩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海南自贸港法列入了立法议程,并采取了一揽子概括授权的方式,授权国务院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实际来调整适用的法律规定,由此赋予了海南自贸港一定的立法权,让海南自贸港可以在《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理念之下,构建自贸港创新性的政策制度体系。这是一次深化改革、更是一次试验:海南要走的,是一条前人未走过的路;要做的,是前人未做过的事。对于承载了无数梦想的自贸港,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1、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http://www.hnftp.gov.cn/
2、王晓樱、陈怡:《海南自贸港开局良好 政策红利逐步释放》,光明日报,2020年09月08日04版
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政策》
http://www.hnwtv.com/rw/211883.html
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试行自贸港建设6条外汇管理政策》
http://jrj.hainan.gov.cn/sjrb/jrzc/202005/ac18b1f62b8f4d8095c78ad65394b7a2.shtml![]()
一、海南自贸港的前世今生
二、税收方面重点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
(三)“零关税”政策
(四)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三、投融资方面重点政策
(一)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政策
(二)推动跨境投融资方式多样化政策
(三)促进包括私募创投的金融业发展政策
引言
自2020年6月1日我国正式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至今已超百日。在此期间,消费、贸易、投资、税收、海关医疗、教育等相关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以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据海南省商务厅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海南省新增市场主体超过16.2万户,同比增长19.8%,其中新增企业超过7.5万户,同比增长75.26%,增速居全国首位。
一、海南自贸港的前世
今生
从中国最大的特区,到后来的国际旅游岛,再到如今的自贸港,海南始终在改革试验的路上。
作为一个与大陆彻底分离的海岛省份,虽西汉已在海南设郡、将其纳入中央王朝,但多年来海南一直因为地理位置而被世人视为偏远之岛、流放之角。即便到新中国成立,海南岛也没有像样的工业,而被赋予国防前哨的使命。直到1987年6月,邓小平提到:“海南岛好好发展起来,是很了不起的。”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批准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自此海南才从广东下辖的行政区一跃成为新中国最年轻的省份。90年代初,海南各种开放优惠政策层出不穷:1990年7月,海南经济特区率先实行落地政策;1991年4月,海南省成立联审办公室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以规范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1992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由外商成片开发的享受保税区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但随之而来的是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海南经济一度陷入低迷期,海南的GDP增速从1992年的41.5%在一年间狂跌3.8%。海南亟需重新定位和发展转变。
二十一世纪,海南以更加开放的态度重整旗鼓。2001年,博鳌亚洲论坛永久落户海南,并于次年4月召开首届年会;2007年9月,洋浦保税港区获准设立,成为全国第四个保税港区;2009年,海南先后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环北部湾经济圈;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为海南的未来发展明确定位、目标,并从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农业、科研创新、旅游、海洋经济、生态、科教、人才等九大方面的系列措施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同年9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落实上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导意见》的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贸港的概念和内涵由此确立。
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我们引入相关概念,以其各自功能进行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
功能类型 | 开放程度 | |
保税区 | 保税仓储、保税加工、国际贸易、商品展示 | 低 ↓ 高 |
出口加工区 | 保税加工、出口退税 | |
保税物流园区 |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港区 | |
跨境工业区 |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口岸 | |
保税港区 |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 | |
综合保税区 |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 | |
自由贸易试验区 | 综合保税区+服务业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 |
自由贸易港 | 金融开放+要素流动 |
随着《总体方案》的正式出台,预示着海南、乃至整个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也正式开局启动。我们可以看到,在《总体方案》出台的一百多日内,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先后出台。
二、税收方面重点政策
作为当今世界最高水平开放的形态,各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港均会采取特殊的税制安排。《总体方案》提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设计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受人瞩目的税收政策之一是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财税[2020]31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2025年前以下三项针对自贸港内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鼓励类产业企业实施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注册在海南自贸港;
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质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海南自贸港设立;
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享受优惠的所得范围限定于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的(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注意:房屋、建筑物不能使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
(二)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总体方案》和财税〔2020〕32号文的基础之上,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清单管理。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在海南自贸港工作;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与在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对于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前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如属于高端人才,还需符合: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属于紧缺人才,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三)“零关税”政策
自贸港还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包括以下措施:
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交通工具: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原辅材料: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居民消费品: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四)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南的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实施已久,但在本次《总体方案》的基础上,2020年6月29日出台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在额度、次数、品种等方面有进一步优化。
针对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在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等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内,购买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的个人使用商品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额度方面,将每年每人的免税购物额度提升至10万元人民币,并不限次数。在每次购买的免税商品中,除化妆品限30件、手机限4件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之外,其余均无数量限制。
三、投融资方面重点政策
《总体方案》对于市场准入和金融制度设计与改革措施也利好国内外主体在海南自贸港投融资活动的展开,政策的设计与推进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按照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第二,金融定位于服务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第三,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
(一)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政策
《总体方案》提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便利跨境贸易投资资金流动。结合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如《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2020]1号)、《六项举措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政策,海南自贸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全国性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有如下进一步改革:
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后,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这将有助于企业把握利率波动的最佳时机;
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辖内机构可以开展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将盘活省内银行存量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分散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样的金融产品选择,同时也能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跨境资产转让平台入驻海南;
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银行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办理相关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无需企业提交商务报告信息,有助于为外商来琼直接投资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允许守法经营、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包括简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促进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便利化、自由化;
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积极探索QFLP资金汇出入的便利化管理模式;
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试点,即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海外市场。
(二)推动跨境投融资方式多样化政策
《总体方案》支持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的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劵进行融资,并在相关备案、审批等环节提高便利和效率,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对于自贸港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外汇登记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优先支持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融资,发行外债备案登记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
试点跨境资产管理业务,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
试点合并交易环节的跨境融资政策管理框架;
自贸港内试行QFLP和QDLP的两项制度。
(三)促进包括私募投创的金融业发展政策
近年来,海南省积极发展金融业,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等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促进金融业发展、推动基金小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相关措施。以下主要介绍上述三地对私募投创和上市企业的主要扶持政策:
1、海口:《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 号)
(1)私募股权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海口注册登记并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海口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的,按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1.5%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创投风投机构:对注册在海口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税收政策: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
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4)企业上市奖励:
对海口市注册企业在沪深交易所IPO的,给予奖励3000万元(市级1500万,区级参照市级1500万);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金融产业聚集区: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机构参与金融产业集聚区、兴办创新金融孵化器,对于拥有专业研究、服务团队,具有项目规划、建设、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产业园及孵化器项目团队,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业务经费补贴;
对金融类的产业园、孵化器给予运营补贴;
鼓励社会各界为海口市引荐优质金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
对交易场所和金融产业园的运营平台公司引进会员企业、金融企业进行奖励,经市政府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2、三亚:《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三府规〔2019〕13号)、《三亚市培育引进上市公司三年行动计划——白鹭计划(2019-2021年)》(三府办〔2019〕230号)
(1)鼓励基金行业发展:
对在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注册落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以及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财政奖励;
上述企业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企业10年内不得迁出小镇);
上述投资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对绿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2)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三亚市注册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500万元,区级奖励参照市级奖励自行确定;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企业发债奖励: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10-15亿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1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结语
自《指导意见》到《总体方案》,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建设第一个自贸港的重任落到海南肩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海南自贸港法列入了立法议程,并采取了一揽子概括授权的方式,授权国务院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实际来调整适用的法律规定,由此赋予了海南自贸港一定的立法权,让海南自贸港可以在《总体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理念之下,构建自贸港创新性的政策制度体系。这是一次深化改革、更是一次试验:海南要走的,是一条前人未走过的路;要做的,是前人未做过的事。对于承载了无数梦想的自贸港,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1、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http://www.hnftp.gov.cn/
2、王晓樱、陈怡:《海南自贸港开局良好 政策红利逐步释放》,光明日报,2020年09月08日04版
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政策》
http://www.hnwtv.com/rw/211883.html
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试行自贸港建设6条外汇管理政策》
http://jrj.hainan.gov.cn/sjrb/jrzc/202005/ac18b1f62b8f4d8095c78ad65394b7a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