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这个“鸭梨山大”的社会里,很多人都在感叹着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就连婚姻的巨轮也是说沉就沉了。可是,爱情与婚姻,它终究是两回事,大多数人都能够轻易接受爱情的翻船,但又有几个人能够淡然于婚姻巨轮的沉没呢?我们想,除却婚姻里的感情和子女因素,人们难以承受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夫妻财产”了。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夫妻共同财产”,与该词搜索指数相关性最强且搜索趋势上升的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前财产”“分割”等词,可见,夫妻财产在法律上的认定和分割,是普及需求率极高的一个话题,今天我们就在此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我们以结婚为节点,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来分别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在法律上归属如何界定?
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各自取得的财产权利。它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只归属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然,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除外。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婚后财产问题。婚后财产的归属分两种情况:
第一,按照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界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财产归属的界定完全遵循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是我国《民法》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第二,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直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这种情况下,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被认定为一方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两种可能:
1. 认定为一方财产的情形: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处的“孳息”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吴晓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我们最常见的“孳息”就是婚前一方的个人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个人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升值部分,这些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收益”一般就是投资收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其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它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较为合适,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区别认定。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当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中一些特殊或价值较大的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
1.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结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对于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1)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出资转让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的分割:合伙企业较有限责任公司有更强的人合性,因而当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对方时,按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原则(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让其入伙);(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合伙人。
3. 房屋是婚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价值较大的一个财产,那么对于不同情况下房屋在法律上的归属也大相径庭:
(1)结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情况: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则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前一方用个人存款支付首付款并且该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如两人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则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出资买房,该出资认定为父母给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后购买房屋的归属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该房产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认定为该父母对该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房屋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则该房屋是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是笔者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的简单阐述,一次最基础的婚姻财产法律知识的普及。“了然于心,未雨绸缪”,希望此文能在您需要时给您更好的帮助。
婚姻巨轮沉没了,“船上物品”怎么分?
作者:李卓 秦瑞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在如今这个“鸭梨山大”的社会里,很多人都在感叹着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就连婚姻的巨轮也是说沉就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