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其所创办的公司获当地A级纳税人。天有不测风云,在经营的过程中,李某应一处矿场的请求,派公司的炮机和钩机协助采矿,后该矿场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查封,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炮机和钩机,顺着线索将李某抓获,在侦办过程中,又发现李某有收购他人无证矿石的行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亦供认不讳,并愿意认罪认罚。因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及的犯罪数额共达七百余万,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均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兰显刚、刘立毅律师接受李某近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本案,经夜以继日的反复翻阅二十余本案卷,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如矿场存在在多辆矿机入场、合法开采和非法开采混杂等情况,最终导致李某非法采矿的数额无法确定;而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部分上游犯罪无法查实,犯罪数额亦存在疑问。针对本案存在的问题,二位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为此,二位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希望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采纳律师的意见,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补充的证据,李某在二位律师的建议下,对部分证据确实、充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出全部赃款,二位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及犯罪情节,对李某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对李某涉嫌的非法采矿罪存疑不起诉,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位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单位犯罪,导致量刑畸重,建议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二位律师提交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李某作为主管人员,应当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李某全部退赃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其作为民营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从轻处理社会效果明显。综上,对李某适用缓刑合法合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重审法院采纳二位律师的意见,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生效后,李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本案历时两年半,多次险象环生,山穷水尽,终究柳暗花明,尘埃落定,他感谢二位律师的努力付出,称赞其“如同定海神针般的存在”。回顾心路历程,他不知道多少次夜不能寐,不是畏惧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担心如果自己坐牢,企业将如何维继,员工将何去何从,此次经历让他懂得了法律的庄严,也体会到法律的温情,他表示会正视自己的错误,知耻而后勇,合规经营,实业报国。
民营企业家涉刑认罪七百万身陷囹圄,同望律师竭力辩护历时两年半终获自由
作者:兰显刚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李某系某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其所创办的公司获当地A级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