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审议通过并施行,历经三十年后2022年迎来了其第三次大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痛点、难点发力,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道路上的里程碑,新法在禁止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明确对用工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新要求。
本文就带大家做一个了解,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的女性劳动者能够有一个更安心、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
PART 01:禁止性骚扰应该写入企业规章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对于预防性骚扰,新法对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企业应该明令禁止性骚扰,并应该配套相应的负责人员,预防机制,安保措施,调查处置流程,并应有明确的惩戒措施。
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
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PART 02:对于禁止性骚扰,增加住宿经营企业强制报告义务
新法第26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PART 03: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新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并对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
1、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进入单位工作后: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PART 04:“妇女平等就业”、“预防制止性骚扰”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
之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现新法将与企业职责相关的“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情形纳入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如果企业违反新法规定,那么可能面临检察机关以企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PART 05:企业违反法定义务,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惩戒
新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列举如下:
1、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住宿企业经营者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妇女同胞活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保障妇女权益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角色自然责无旁贷。新法施行后,企业应针对劳动用工流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梳理,切实落实法律的要求,为构建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贡献力量。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企业主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作者:张风娟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审议通过并施行,历经三十年后2022年迎来了其第三次大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痛点、难点发力,是妇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