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环境合规义务梳理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显著提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步伐持续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呈高压态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显著提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步伐持续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呈高压态势。截至2022年4月,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全面进驻,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现状和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为重点督察的项目之一。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又发布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矿业企业作为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工业单位,所面临的环境合规风险也日益剧增。本文基于实务经验,对矿业企业主要环境合规义务所涉法规进行了梳理与释明。
一、项目建设立项环境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规定,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同时,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矿山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一方面取消了环评前置、行业预审、试生产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审批;另一方面就是罚款无上限,企业违法成本升高。在该背景下,对矿业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要求更高。从能源项目的建设、运行及退出全过程,矿业企业都要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或限制条件、“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进行合规管理。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投入及持续有效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矿产资源法》规定在设立矿山企业时,审批机关需要对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矿业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防护设施应当依法建立,且有专人维护并可正常使用以及持续发挥作用。
三、废水处理及水环境质量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二条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2021年10月21日出台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管措施。《条例》还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
四、大气排放物及大气环境质量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矿业企业应在各类废气、油烟及粉尘,从处理工艺、排放及监测的全过程以及末端控制方面进行合规管理。
五、固体废物及危险物质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绝大多数矿业企业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典型的排污单位,需要遵守条例的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有选矿厂和尾矿库的矿山企业,自条例实施后(2021年03月01日)需要就选矿厂和尾矿库分别申请排污许可证。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
2019年7月24日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正式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是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针对矿山地质保护和土地复垦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矿业企业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合规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七、噪声污染防控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新提出了将工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纳入到排污许可管理,本法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此外该法还增加了关于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虽然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要求在相关生态环境标准中已有列明,但是这次是在法律层面第一次针对噪声的监测要求做出明确说明,并规定了相应的合规责任。
八、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了披露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依法应披露环境信息。二是规定了披露内容和时限。规定生态环境部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企业根据准则进行披露。三是规定了未能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矿业企业需及时根据《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依照《管理办法》做好环境信息的披露工作。此外在双碳目标要求下,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当报告碳排放数据,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税合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保税。矿业企业可以从环保税的应税对象和应税污染物识别、应纳税额计算、申报、缴纳,到应对专项环保税务稽查和问询等方面进行合规管理。在进行申报时要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应包括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等内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履行如下合规义务:(一)制定应急预案;(二)提前做出预防措施;(三)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四)采取应急措施。矿业企业应当以污染预防为管理原则,排查环境事件隐患,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信息公开能力的提升,使企业环境应急能力达到合规要求,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严重性,并逐步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矿业开发全生命周期始终都面临环境影响评价的巨大考验,通过对环境政策、法规的回顾与梳理,我们希望为矿业企业有效识别和管控潜在的环境风险,构建与完善企业内部环境合规体系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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