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类案检索】
深圳地区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777号
刘士龙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要求爱派尔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爱派尔公司则主张因刘士龙入职时存在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和学历的情形故而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根据本院调取的刘士龙2010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刘士龙在入职爱派尔公司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其社会保险清单显示的工作经历完全不一致,刘士龙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刘士龙在入职爱派尔公司时存在虚构工作经历的行为。而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某一应聘者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对于刘士龙所应聘的“品质部经理”这一需要一定职业技能和经验的岗位。刘士龙此前所工作的岗位、行业、资历等均会对爱派尔公司决定是否录用刘士龙产生重要影响。且刘士龙在入职爱派尔公司时主张其自2010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仅在“龙鹏科技”一家单位工作;但实际上刘士龙在上述期间变更了7家工作单位,最短仅工作1个月,最长也不足2年。该事实也会对爱派尔公司关于刘士龙能否长期在其单位工作的预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院认为,刘士龙对于工作经历的虚构导致爱派尔公司在决定录用刘士龙时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刘士龙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爱派尔公司仅需支付刘士龙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420号
结合深圳市富城隆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提交的发布招聘信息的网页显示的招聘LED灯具电子工程师,要求学历大专的事实,一审认定深圳市富城隆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招聘的该职位,要求大专学历,周清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据此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对周清基于有效劳动关系请求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东莞地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4260号
关于飞荣公司与杜树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飞荣公司是否应向杜树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者的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应聘者的主要参考因素,杜树祥在应聘时提供了不真实的工作履历,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行为足以致使飞荣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杜树祥的欺诈行为导致其与飞荣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飞荣公司无需向杜树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广东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5585号
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行为属于欺诈,导致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362号
熊祥林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一、二审判决认定柜木公司主张熊祥林提供虚假的工作足以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无不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认定因熊祥林的欺诈行为导致其与柜木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柜木公司无需向熊祥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4738号
黄佰寿应聘的岗位为冲压工,其年龄是裕鑫厂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考量因素,黄佰寿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裕鑫厂认识错误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采用欺诈的方式致使裕鑫厂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录用的决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并不予支持黄佰寿要求裕鑫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处理并无不当。
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