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继承”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背景:甲乙登记结婚后,乙出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A,占股50%。乙于近日死亡,没有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背景:甲乙登记结婚后,乙出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A,占股50%。乙于近日死亡,没有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乙的90多岁的老母亲戊在得知乙死亡的消息后悲痛交加,也离开人世,戊还有另外的子女丙丁二人,甲乙有一个孩子己,乙死亡后其股权财产应如何确定并进行分割?
一、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对乙的遗产进行分割时,我们要确定乙的遗产范围,因股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乙在A公司的股权又是婚后取得,故要对乙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进而确定其股权作为遗产的价值。
(一)夫或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仅明确了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根据以上规定,推理:当股权作为遗产分割的也是“出资额”而非当然是“股权”,不是股东的一方可能会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也有可能是分割股权的财产权益。
如果认为股权系夫妻共同所有,则该股权即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股权,那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会产生很多问题,股东一方是否可以单独转让其股权?不是股东的一方是否可以以未经其同意处分该股权构成无权处分进行抗辩?显然而言这样在对股权转让上造成一定的限制,也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因此笔者也认为夫或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夫或妻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该公司股权。
二、案例中股东乙死亡后,股权中的财产属性应如何分割
在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股权作为其遗产时,其财产属性也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首先确定乙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故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甲,其母亲戊,以及其孩子己三人,三人按份取得乙的遗产,每人获得遗产的1/3。
其次确定戊的继承人,戊在乙死亡后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部分由其继承人转继承。戊的继承人有其子女乙丙丁,因乙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乙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己代位继承,故而戊所继承的乙的遗产由丙丁己三人按份继承。综上乙股东的遗产分割份额为:甲作为配偶获得乙遗产的1/3,己作为子女获得4/9,丙丁作为乙的兄弟,每人各获得1/9。
三、股东身份属性的继承问题
(一)股权能否直接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存在数个继承人,数个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的身份属性?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当死亡股东存在数个继承人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数个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由一人或数人继承,其他继承人获得股权的财产权益;也可以约定由一名继承人代持股权,由其行使股东的相关权益,其他合法继承人分配财产权益;但是对于“代持”还要注意代持的相关风险。
总结
股东的股权在分割及继承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既牵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又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又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因此作为股东,要做好家族财富的传承及提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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