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之知识产权制度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习近平主席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作为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一经推出便备受关注。

自习近平主席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作为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一经推出便备受关注。2019年3月18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信息披露系统上线,并正式受理审核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截止到2021年6月1日,科创板累计已受理企业达571家,其中成功上市的企业282家,而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的企业109家,在上市过程中接受上交所问询时因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终止上市的企业达56家,比例超过50%。知识产权在成为企业科创板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的同时,也成为压倒拟上市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科创板定位于“科技创新企业”,主要目的在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企业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成体系又互为保障,而知识产权作为体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长足发展。
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一、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二、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的四项指标中要求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成为科创板企业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存在直接关联。因此,企业上市过程中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经营活动及未来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从而阻碍其上市之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列举的相关问询,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明确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多发生于专利转让、技术委托开发与技术合作开发、职务发明及股东与公司之间以专利出资等情形。如已成功挂牌上市的申联生物,其与大股东UBI就专利等核心技术发生过多次纠纷或诉讼,具体案件类型包括:公司解散纠纷、商业秘密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市委在问询函中即要求申联生物补充披露有关共有专利或通过转让获得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存在纠纷的专利是否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关于核心技术专利的纠纷对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采取何种应对专利纠纷的措施,未来是否还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他人技术是否存在依赖等。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遭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阻击
2020年度科创板累计发布52份专利涉诉公告,如“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光峰科技上市一周便遭受跨国企业台达公司提起3项专利侵权诉讼,其后的安翰科技、苏州敏芯、九号机器人、白云山科技等公司上市前夕均遭遇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及汉弘集团上市前夕遭受润天智发起的侵犯商业秘密举报并索赔1.1亿元,使得汉弘集团成为科创板首只暂缓审议后被迫退出上市的公司。
2019年11月25日,安翰科技因与重庆金山发生多起专利诉讼而主动撤回上市申请。诉讼中上市委发函要求安翰科技说明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纠纷对公司生产经营、对本次上市的影响,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同时要求公司说明其认为专利诉讼涉及的八项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无关的依据,列表说明公司产品所用专利的具体情况,其中属于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予以特别标注并说明认定为与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依据,以及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涉诉专利是否与核心技术相关,如认为无关,则需提供充分的依据进行说明。
三、与知识产权紧密结合的技术先进性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
拟上市公司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的,如特许经营权,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公司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公司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如针对博拉网络的问询函中,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其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不符合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最终上交所决定对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同样因核心技术披露问题影响上市进程的企业还有江西金达莱公司、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中联云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企业在审议中均被指出存在知识产权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如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核心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等风险。
四、核心技术人员双重任职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若一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时利用原单位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或在原单位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则该等技术便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而科创板上市的大部分企业的创始人或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教授或研究员等科研背景,其获得的专利可能被认定为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因而公司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侵犯原单位在先权利的风险,上市委在审议过程中主要问询:创始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在同行业公司或高校任职,核心技术是否是在该等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职务发明;公司是否与高校存在合作关系,是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以及该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如何;公司是否受让、使用属于院校人员职务发明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涉及职务发明纠纷应作的防范,首先需要对创始人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教育背景等信息进行披露,从中与相应的核心技术形成时间和背景进行比对。如相应的核心技术确实系在单位工作时形成,则需要进一步对相关技术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例如该技术是否为相关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时取得的工作成果,是否主要利用了原单位的资源而形成,原单位在该技术形成过程中是占主导地位还是辅助配合。如确实主要以原单位资源投入而形成,或主要来源于原单位的一项工作,那么则需要与原单位确认相关技术的权属归属,以避免存在潜在的纠纷。
小结:
纵观以上方面,由于企业知识产权储备体系的不完善或是企业对核心技术的保护不够全面,众多优质企业均止步于上市途中;也正因为技术创新对于科创公司的重要性,公司创始之处即应做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风险防范,对核心技术以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取得专利权的核心技术要做到专利权权属明晰,专利权保护范围对核心技术全面覆盖,以减少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上市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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