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首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宣告!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4月12日,检察机关对江西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赣州市首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

2022年4月12日,检察机关对江西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赣州市首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始于2020年3月,在我国部分省市试行,至2022年3月,已顺利结束第二期改革试点,从2022年4月开始,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试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的改革举措。
2020年底,由江西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在建工程在7级大风中发生倒塌,导致人员伤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事故发生后,案涉施工企业委托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平生律师、合伙人高霞律师担任辩护人。案件委托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尚处在部分省市试点的阶段,辩护人经过研判,认为根据最高检鼓励非试点省份积极主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导向,委托人已赔付500余万元且已取得全体受害人谅解等有利条件下,本案可以参照企业合规改革的要求主动开展合规整改,这既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也可以使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走上规范经营的道路,实现案件效果和企业发展相促进的目标。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辩护人即着手从用工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税务管理、制度管理等全方位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治,并协助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多体系合规管理规范。
树立合规意识,自愿适用企业合规机制----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作为省内钢结构建筑行业的领军企业,其生产规模、施工资质、生产设备、吸纳就业、纳税能力、社会责任等均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这么一家大型综合型企业,之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纠其根本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企业管理不到位。因此,企业必须将合规意识形成企业文化,将合规经营转变成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企业通过组织思想动员会、培训会等方式,培养企业全体人员的合规意识,并要求全体员工作出合规承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在全公司树立起了合规意识。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向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的合规整改申请,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经层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检察机关启动了我市第一例企业刑事合规审查案件。
对照事故原因,对企业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查摆整改。
围绕与事故相关的工程承接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公司进行了全面整改:停止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所有在建项目停工,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及整改;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公司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制定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及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过近10月的整治,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已整改到位,省、市、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其在建工程整改到位,将公司被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发还。
成立合规组织,构建企业合规组织体系。
针对企业业务部门以管生产为主,监督人员隶属于业务部门形同虚设的突出问题,辩护人引导企业新设立了企业独立的合规组织----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及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完善了企业的组织体系;同时制定了《合规管理制度》及《合规管委会工作细则》,明确了合规管委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包括定期进行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报告,对合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合规风险的举报处置机制等。同时,该企业通过分析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员、调整管理岗位、召开警示大会、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在全公司营造了“主动合规、人人合规”的良好工作氛围。


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杜绝类似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辩护人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对企业内部治理提出了制度上的要求,帮助企业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进行了一系列的梳理、修订和完善,针对重点领域---项目承接、安全生产制定了专项管理制度,确保以制度为引导,切实防范合规风险。企业修改和完善《员工手册》《岗位职责清单》,制定了《工程项目承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编制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等,同时对以上制度积极进行培训落实。企业合规体系基本完善,基本做到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


因本案企业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个地区,为更好的进行异地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商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联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企业制定的《合规计划》,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等形式,对企业合规阶段性成效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考察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了《涉案企业安全合规整改评估报告书》,认为企业能以问题为导向,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整改,通过本次企业安全合规整改的考察评估。
2022年4月11日,检察机关就该案企业合规审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职能部门代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参加或列席听证会。听证会上,辩护人详细汇报了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听证员经过问询、评议,认为涉案企业已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企业系当地大型优质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及带动就业作出了较大贡献,其法定代表人创办企业,并在其倡议下做了较多公益性事业,本案发生后,能按照合规承诺积极整改,并通过了第三方组织的考察评估,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正处在行业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多重因素叠加之下的企业,该决定的作出,挽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期试点工作结束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一池春水满堂花”对改革试点工作作了回顾和总结。我们相信,企业合规改革这池春水,必将引领更多的企业走上合规经营的道路,助力中国经济欣欣向荣,繁花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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