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入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与民商法实务研究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接受管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即可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者社保缴纳单位、职业资格注册单位或股东身份等外在形式影响。

【司法观点】
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接受管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即可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者社保缴纳单位、职业资格注册单位或股东身份等外在形式影响。
【案情概要】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粤03民终4456号。被上诉人吕萍主张与上诉人广东中佳盛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吕萍的大部分诉求,中佳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吕萍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接受中佳盛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检测资质申请及管理工作,且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尽管吕萍的社保由另一公司缴纳,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属挂靠行为。中佳盛公司虽主张双方为隐名股东合作关系及吕萍存在“挂证”行为,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吕萍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接受中佳盛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社保缴纳与劳动关系认定:社保缴纳单位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吕萍虽在另一公司缴纳社保,但系个人出资购买,不影响其与中佳盛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股东与劳动关系的兼容性:法律并未禁止股东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要股东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管理,即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挂证”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涉及的“挂证”行为虽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并不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如公司认为劳动者存在“挂证”行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456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务操作建议】
完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考勤管理、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以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谨慎处理社保问题:对于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提供相应证据并说明原因,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职责:对于公司股东,应明确其职责范围及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
及时反映违规行为:如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